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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美有風險!呼市一女子使用美白產品,竟成六級傷殘

內蒙古晨報全媒體平台消息(記者 齊曉英)呼市市民黃女士,在購買了某美白產品後,使用後引發膜性腎病、汞中毒、貧血,確定為六級傷殘,黃女士將相關企業人員訴至法院。在3.15期間,呼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媒體發布消息稱,日前,該案已經進行依法宣判,黃女士共獲賠償85.8萬元。

據悉,愛美的黃女士從郭某某經營的美容美體中心,購買了某瑩白凈膚系列美白產品,使用後出現臉部爆皮,踝部水腫,住院被診斷為膜性腎病、汞中毒、貧血。黃某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呼市公安局委託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對黃某汞中毒引發的膜性腎病與使用某系列美白產品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黃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結果是黃某膜性腎病、汞中毒與使用汞含量嚴重超標的某系列美白產品存在因果關係,並屬六級傷殘。

經法院審理查明,某瑩白凈膚系列化妝品的生產單位或產地標示是香港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州市聖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前提下,法定代表人朱某私自購買材料、印製包裝盒,委託他人為其灌裝某瑩白凈膚系列化妝品,並以公司的名義出具了廣州首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的手續,銷售化妝品給郭某某經營的美容美體中心。

後朱某因犯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被呼市賽罕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80000元。但民事賠償部分各方未達成一致,黃女士將深圳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朱某、郭某某訴至呼市賽罕區法院。

據悉,呼市賽罕區法院一審判決朱某、深圳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賠償黃女士各項損失的80%;郭某某賠償黃某各項損失的20%;駁回黃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不服,向呼市中院提起上訴,呼市中院依法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深圳市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朱某賠償黃某各項損失的80%,即34.2萬元,並向黃某支付懲罰性賠償43萬元;郭某某賠償黃某各項損失的20%,即8.6萬元,黃女士共獲賠償85.8萬元。

呼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對此案進行了詳細解讀:產品缺陷涵蓋產品設計、製造、裝配及說明、售後服務等缺陷,生產銷售符合衛生標準的商品乃是其中最低的要求之一。

產品應該符合人們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即一個善良人在正常情況下對一件產品所應具備的安全性期望,以及國家和行業對產品制定的保障人身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專門標準。

生產者要保證產品的設計、生產符合國家標準,對投入市場使用的產品在進行跟蹤服務時也應嚴格注意;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如實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生產廠商等信息,保證提供商品的來源合法、質量合格,在提供售後服務時,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或流程制度進行,確保所有服務符合安全規範。

法律要求生產者、銷售者對於產品的可預見危險予以預防警示等,以避免損害的發生,但並非不合理地、沒有限度地要求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引起的損害承擔責任,對於因倉儲、運輸等第三人使產品引起的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也就是說,法律要求產品的設計、生產、運輸、倉儲、銷售、安裝、使用、檢測、維修等每一個環節,均要保證嚴格按照規定、說明、要求、流程等規範進行操作,最大限度地盡到自己的義務,保障產品的安全,從而避免由此對社會及消費者產生的各種危害。

銷售者在一般情況下,承擔最終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要求銷售者對於產品存在缺陷具有過錯;但是如果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則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所以,銷售者如明知產品不符合衛生標準或存在其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缺陷,仍然生產銷售的可能會承擔懲罰性賠償,構成犯罪的還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且因同一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後,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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