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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人不想賠償,藍色游標理直氣壯得讓我們很尷尬

導語:寫這麼多字,就不能把2個月工資的賠償給她嗎?勞動違法就這麼理直氣壯嗎?如果之前藍標真是開人不給錢,那說明之前就違法了,而不是現在還能繼續違法的理由。

作者:沈彬,前法律人,資深媒體評論員。

一家市值150億元的公關公司,自己需要公關嗎?至少,需要一個懂勞動法的HR,以及學會遵守法律的自覺。能用2個月工資賠償搞定的事,就不要現眼了。

最近,號稱亞洲最大的公關公司——藍色游標,被自己家畢業只有2年的員工妹子搞得後院起火。之前還有人認為這是315前期「捨身救甲方」,替大客戶京東解脫六六的糾纏,後來發現的確是自己惹了麻煩。

3月14日,個人公眾號「有點自我」,發布哭訴長文《藍色游標,所謂亞洲最大公關公司,如此坑害老員工,良心真的不會痛嗎?》,自己在藍標做了2年時間,被派到一個新業務單位,新業務發展得不飽和,公司想裁員。但是公司希望她「主動離職,今天就走」,否則將會以嚴重違紀為由開除,不會給任何賠償。文章很快引發輿論圈對於這家公關公司強梁霸道的吐槽。

文章截圖

3月15日晚上,當事人「有點自我」再度發文稱,之前說的「大裁員」和高層內鬥等描述與事實不符,並就此道歉。藍標又補一槍:「員工第一絕不應該成為個別人懶惰怠工乃至損害公司利益、損害員工整體利益而不受到懲罰的理由和借口。」這是藍標辭退門的第一季,藍標完勝。

3月23日,「有點自我」再度發文《我刪了文章發了聲明,卻換來了藍色游標對我的詆毀和無償開除》,表示之前刪聲明是因和藍標達成了「讓HR跟我致歉,並就勞動問題做出法定賠償」等共識,而且道歉也是因為藍標方面認為文中「大裁員」等表述招致了證監會的問詢。而她做完了這一切之後,等來的卻是,藍標老闆趙文權發全員郵件,稱其「屢遭客戶投訴,不思進取,不到一個月有超過10次以上的遲到、早退乃至曠工」,以及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這是第二季。之後,藍標又發了一則後續聲明:韓某的不實言論,嚴重侵害公司聲譽,公司要起訴。

……

老實說,作為公關公司和員工,雙方懟得如此無趣、冗長、拖沓,挺出人意料的。以前牛群、馮鞏講過一個相聲,諷刺電視連續劇撐劇集,一個小朋友叫橫路敬一,一個小朋友叫橫路敬二,兩個小朋友在路上撿到一分錢,他們是要交給警察呢,還是自己花掉?橫路敬一掏出小手槍,「啪啪啪啪」沖著屏幕打出了四個大字——請看下集。在第二集里,兩個小朋友是討論把錢交給警察叔叔,還是警察阿姨。「啪啪啪啪」沖著屏幕打出了四個大字——請看下集。然後是第三集……

藍標辭退員工,又不想給賠償,還這麼大聲嚷嚷,這麼一季一季地搞下去,真的讓人尷尬。

辭退就要給補償,法律白紙黑字有規定

公司再強勢,再能搞定輿論,也不能和法律的剛性規定作對。哪怕是rain-maker的公關公司也不能例外。

2008年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嚴格明確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不能任意解聘員工。單位要裁人,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勞動合同到期時,不再續簽,勞資雙方兩不相欠。沒有到期怎麼辦?就要走法定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崗還是不行的;或者,客觀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以解除合同,但要給經濟補償: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再多支付1個月,俗稱N+1。如果公司不給補償,那麼法律規定了懲罰性補償2N+1。

所以說,被辭退時拿補償,是一項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因為提前解約是單位的違約在先,而且換工作期間勞動者也面臨生計問題,所以法律規定了這個補償。

我的朋友KK,在某外資企業工作了12年,之前一直有跳槽的機會,但一直沒有跳,問他原因,就是「等著被辭退」。辭退的法定賠償是N+1,他們公司之前操作的標準是2N+1,按3萬的月薪,到手的賠償也有75萬元。KK說他上司工齡是20年,比他更想被單位辭退。

那麼,有沒有不用補償直接開人的規定呢?《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嚴格的法定解除理由,只有6項列舉,甚至沒有兜底性條款,除了被追究刑事責任等特殊情況之外,主要是兩項:「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只有這樣辭退才不付補償。

注意,這裡說的是「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不是一般性違反規章。法律這麼規定是因為勞動者本來就在公司的管理之下,要防止公司制訂嚴苛的規定,讓勞動者動輒得咎,隨便找到開人的理由。

但是,這個「嚴重」的標準也是由法院自由裁量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過一起案例。2008年,某公汽公司與職工喜某簽訂《承諾書》,規定:乘務員收款不給票,少給票或給廢舊票,屬於貪污,將解除勞動合同。之後某一天,喜某在當班時將一張已售出的6元的廢車票給了乘客,被公司的稽查員抓個正著,之後被解除了勞動關係。雙方鬧上法庭。

案子的法律焦點在於:售票員給了6元錢的廢票,算不算「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終審法院認為,6元錢雖然少,但售票員與財務人員職能類似,應對公司承擔更高程度的忠實義務,喜某將車票重複銷售,造成公司收入的不當減少,嚴重違反公汽公司的規章制度,足以構成合法解除其勞動合同理由。最高法還提出若干個維度來確定何謂「嚴重違反規章」,包括:勞動者的主觀過錯程度;違紀的重複頻率;違紀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大小。

有勞動法學者研究了法院認同的「嚴重違反規章」情形,在50個相關案例中,48%屬於嚴重曠工;16%屬於毆打同事、侵佔公司財務;20%屬於考試作弊、對婚育情況做虛假陳述、不服從工作安排等五花八門的情況。總之,「嚴重違反規章」必須達到相當的嚴重程度,並且北京、廣東等地提出的相關司法意見,還要求法院審核用人單位的規章是否「明顯不合理」。

簡單地說,找不到員工屬於「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等法定理由,開人就要付N+1的補償。

「開員工不給補償」才是HR的KPI

但是,在不少企業,「開員工不給補償」是HR的KPI,這是HR的錢啊。所以,經常會出現「勸退」之類的狗血劇情。HR一會兒聲嘶力竭,一會兒和風細雨,一會唱紅臉,一會唱白臉,一會兒動以真情,一會曉以厲害:「你簽字走人吧,我們以後還是好姐妹」、「你在公司呆下去,是浪費人生」、「你再賴下去,你下一家單位做背景調查,我們會說得很難聽」、「別以為老娘找不到開除你的借口」……

這就是這次韓某在藍標所遭遇的。從一些網友的留言來看,藍標強勢慣了,一直開人就沒有做出補償。就像一個律師所說:這個時候千萬不能簽字,因為HR的壓力更大,他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

回到事件的第二季,有大V說,第二季站在公司一邊:從藍色游標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來看,「藍色游標已經往後退了,接下來會按勞動法,應該是有賠償的」。

首先,即使是有賠償,只是遵守了法律,法律是底線,談不上「退一步」。其次,按這個《解除合同通知書》的寫法,也沒有明說會作出賠償,而是說「離職程序將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可能就打下不賠償的伏筆。

既然之前藍標這麼強硬,等到風頭一過,完全可能祭出《勞動合同法》第39條「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作為無償開人的理由。之前,高管公開的郵件里直接宣稱,韓某「考勤月內十次遲到或曠工早退」。

用網友所說:廣告公司事後將員工的考勤說事,就是一個笑話。所以,韓某在這個問題硬懟:非正常考勤的審批結果均為通過;而且每月按時收到如數的工資,她還做截屏。

我知道一家全球範圍內很牛的互聯網公司,它的中國業務被收購之後,解聘工作做得非常「潑辣」。海外總部已經知道了收購協議,但是國內還不知道,海外總部先是讓國內員工在工作電腦里統一安裝一個「安全程序」。等收購消息一公布,電腦里的「安全程序」瞬間啟動,隨著一縷青煙(略誇張),員工的電腦里所有資料都被格式化,內部電郵、考勤、會議記錄和聯繫方式都被刪除,可憐有的實習生還把論文草稿存在公司的辦公電腦里。這樣一來,就避免了員工拿工作證據要求加班費等節外生枝。當然,公司最後也是按中國《勞動法》走完的程序。

還有的單位為了「合法」開人不賠償,各種挖空心思,你原本在北京、上海辦公,要求你在5天之內必須到新疆、青海去開展業務,不去就算曠工,3天曠工就算「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可以「依法」開人。

《勞動合同法》不是替罪羊

事情本身很簡單,就是藍標扣門那個2個月工資的辭退賠償,把窟窿越捅越大。

藍色游標違反了勞動法,還這麼強勢,這個就很可怕。當然,他們也放出風聲,想矮化韓某,比如疑似藍標的HR發文,大意是:你之前能力就不堪,哭哭啼啼求留下;有個會寫公號的男朋友了不起啊;你是演員,我們才是藍標家的好孩子。

寫這麼多字,就不能把2個月工資的賠償給她嗎?勞動違法就這麼理直氣壯嗎?如果之前藍標真是開人不給錢,那說明之前就違法了,而不是現在還能繼續違法的理由。

話題升級一步,這幾年吐槽《勞動合同法》害死企業,成為一些人自我標榜「市場經濟」的時尚。但是,中國的《勞動合同法》真得到徹底執行了嗎?

很多人指責《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工資剛性增長」,導致企業用工成本激增。但是,《勞動合同法》根本沒有這個內容。近年來企業用工成本的飆升,源於中國人口紅利的消退,以及2010年《社會保險法》規定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勞動者,都要繳納社保費。

公平地看,《勞動合同法》強調用工規範化、傾向勞動者權益、禁止企業不因法定事由解聘員工,的確導致企業用工不像之前那麼「靈活」;但要反問一句,企業可以不交社保、隨意開除員工,不用支付補償,讓勞動者朝不保夕,甚至用「保證金」、服裝費手段來壓榨員工,就能讓企業有「創新活力」嗎?

2008年推出的《勞動合同法》穩定了勞動關係,避免了很多勞資衝突,這成為過去10年中國穩定發展的重要制度支撐。

現在有人在鼓吹美國僱傭的雙向契約自由:如果沒有簽署關於工作期限的協議,公司可以隨時解僱員工,員工也可以隨時離職。早在1982年,國際勞工組織(ILO)就高票通過了含有「禁止僱主無理由實施解僱行為」內容的《僱主主動解除勞動關係公約和建議書》,但美國是少數幾個投反對票的國家。雖然沒有中國勞動法那樣的立法規定,美國國內也有制約任意解僱的機制。

美國勞動法主要是兩部分是:一是集體行動(工會、集體談判);一部分是反歧視。如果沒有工會,員工的確很容易被開除,但是,要搞事的話,可以指控自己被解僱存在「歧視」,歧視自己的年齡、種族、宗教、性取向等等,一旦官司贏了,企業風險更大。所以美國勞工律師會建議公司做逐步升級(Step-Up In Basis),開人之前給員工幾次換崗機會,證明解僱僱員不是因為歧視。

這麼大一家上市公關公司,辭退員工,不肯付2個月賠償,強詞奪理,站在風口中十來天,這不就是中國《勞動合同法》一個隱喻嗎:《勞動合同法》是用來背鍋的,不是用來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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