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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集團總裁蘇芒離職、員工主動離職注意哪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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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在前面

在人才至上的時代,企業人員流動很大,辭職多,面試少已經成為當下主流的問題。只能獨自留HR一人在風中凌亂!針對年初辭職,HR總結出來一條規律:似乎都是平凡且該走的沒有走,優秀的不該走的卻走了。那到底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

工作強度太大,工資福利不好?

自身職業發展規劃?

個人家庭內部因素?

當然這些都是導致優秀的你辭職的原因。這也是讓HR最頭疼的,那我們今天就通過本文說說關於離職的那些事兒......

一個離職就能掀起腥風血雨的,向來都是名流大佬,包括蘇芒。說起「中國時尚女魔頭」蘇芒,也許你有些陌生,但前段時間她的一紙辭呈登上微博熱搜,也宣告了 「中國時尚出版女性掌權時代」的落幕。向來雞血女王,熱情分享「職業女性的熱愛和責任」,在時尚界叱吒風雲24年,突然稅因家庭原因請辭?活久見啊。蘇芒是什麼樣的人?要生為男人且得叫聲大佬,但她是女人,那也得叫聲名流。她的24年職場,時刻綳著勁兒,練就一身八面玲瓏的本事,榨乾自己的每一滴血汗,不過是拼個金光閃閃的未來。這次她在陪伴家人和繼續有趣又光明的事業之間,選擇了前者。自古從來沒有什麼兩全,其實,我想為她的這份豁達鼓掌,她明白在不同的時間段,什麼最珍貴,並拿得起放得下。

當然我這並不是在鼓勵大家離職。

那你會問,離職真的只要一紙辭呈就可以了嗎?當然不是!

《勞動法》第31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並且在《勞動合同法》第37條中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第31天時候,你可以向用人單位辦理手續,並且用人單位應一次性付清工資,並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的。

大部分的員工主動辭職的原因基本都是待遇薪資問題,對於公司來說員工離職是把雙刃劍,是儲備人才的好時機,也是針對本公司完善薪酬制度的好機會,但是假如離職員工未提前30天通知HR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法律規定

如果因為員工主動辭職,未提前30天通知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該賠償。原勞動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的規定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

這些對於職場的你一定要懂。離職是為了更好的發展,所以一定不要因小失大。辭職事小,賠償事大

如果說離職是因為薪酬待遇,那你一定也會關心離職後有什麼待遇吧,我們主動離職,是否有權獲得年終獎?這是很多離職者關心的問題,員工主動離職,是否有權獲得年終獎?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年終獎屬於獎金的一種,是否發放、何時發放以及如何發放,是公司的權利,員工主動離職,是否有權獲得年終獎應由公司決定。

第二種觀點:如果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年底前離開公司的員工將不享受年終獎,且該規章制度已經向員工公示了,員工簽字了就表明自願遵守公司的規定,不能再反悔。

第三種觀點:員工只要為公司付出了勞動,公司就應該依據同工同酬的原則根據員工相應的工作時間折算髮放年終獎。

那麼也就是說,離職並不代表失去一切,而對於HR來講,員工的離職也許是公司逐步完善的關鍵。

員工離職並不可怕,就像上文所說,此時的失去,是為了更好的得到。對於現階段來說,員工離職可能是一種損失,但他們其實是一筆隱形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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