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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涉槍案第8次開庭 否認警方搜車獲授權

周立波在美涉槍案再起波瀾。紐約當地時間3月23日下午,紐約州拿騷縣法院第8次開庭審理此案,事發當晚的攔車警官出庭作證。庭審中,雙方就攔車原因,以及搜車是否經過授權展開辯論。

紐約州拿騷縣法院稱,因周立波的代理律師提出,一名重要證人未能出庭,法院同意案件延期至3月27日審理。

攔車警察出庭作證

新京報記者從紐約州拿騷縣法院獲悉,23日的庭審中,事發當晚攔截周立波的紐約州警察Anthony Litterello出庭。

拿騷縣法院提供的控辯雙方證詞顯示,警方與周立波就攔車原因和搜車是否經過允許,產生不同意見。周立波一改往日閉口不談案情,僅通過律師表達態度不同。23日的庭審中,周立波頻頻表態,對警方的攔車動機及搜車合法性提出質疑。

Anthony Litterello警官稱,當晚,其與同事坐在警車內,對道路往來車輛進行監測。事發前,周立波所駕駛車輛,從警車前駛過,由於只隔著很近的距離,自己「清楚地看見」司機正握著手機,並且「熒幕是亮的」。鑒於尚未確認周立波是否在開車時使用手機,警方決定上前跟隨,並叫停車輛。

按照Anthony Litterello的說法,周立波所駕駛車輛,在發現警車跟隨後,開始「蛇行」,即頻繁變換車道,並不斷切換時速。鑒於其危險駕駛行為,警方決定攔車。

對此,周立波提交的書面證詞顯示,自己並未在開車時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設備,「而且,我在駕駛限速內行駛並遵循相應的交通法規。」

關於搜車行為的合法性,Anthony Litterello警官稱,由於周立波不懂英語,車內的乘客唐爽充當翻譯,在唐爽的幫助下,警方查驗了周立波的駕駛證件。隨後的搜查行動,均在唐爽的翻譯下,在周立波點頭同意後進行。

對此,周立波的書面證詞中聲明,「我是中國公民,我講普通話。我不講並且不懂英語」,「被攔下後,我從來沒有同意過讓警察搜查我的車或車上的任何箱包。」

庭審前否認涉罪

新京報此前報道,當地時間2017年1月19日凌晨,紐約州警方在長島萊亭頓,將開車「蛇行」的中國藝人周立波攔下。隨後,警方在車上搜出一把柯爾特野馬380口徑手槍,以及兩袋快克古柯鹼毒品。警方隨後將周立波與副駕駛座的麻省理工學院研究員唐爽控制。

事發後,周立波被控5項罪名,包括二級非法持有武器罪(子彈上膛)、非法持有火器罪、四級非法持有武器罪、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罪(輕罪)、開車時打手機(違反交通法規)。

案件先後在紐約州拿騷縣法院七次開庭。其中,2月22日14時,案件第六次開庭中,周立波及妻子胡潔同時出庭。庭審中,周立波的代理律師,對警方攔截和搜查其私人汽車的行為合法性提出質疑。

3月15日上午,紐約州拿騷縣法院一名工作人員稱,因周立波的代理律師及周立波本人未能如期出庭,案件將於3月23日再次庭審。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23日開庭前,周立波通過個人實名認證微博,發表對庭審看法。周立波在文中表示,自己對檢方提出的5項罪名指控,「至始至終均予以否認從未認罪」,並稱「車內被查出的槍支和毒品,與周立波沒有任何關係」。此外,周立波表示,事件起因於警方攔車,「但警方所稱的攔車理由均不能成立。」

參與庭審的律師劉龍珠介紹,按照紐約州當地法律規定,如果警方收集證據的程序出現問題,則所獲得證據不能作為呈堂證供。如果周立波提出的動議被採納,則其罪名將因證據失效而撤銷,周立波或面臨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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