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史 > 古代子女居父母喪期間的飲食演變

古代子女居父母喪期間的飲食演變

原標題:古代子女居父母喪期間的飲食演變



先秦時期,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學派在整合前代習俗的基礎上,制定了一套系統的居喪飲食規則。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規定了不同的飲食行為,突出表現在喪禮的「五服」制度之中。「斬衰三日不食,齊衰二日不食,大功三不食,小功、緦麻再不食,士與斂焉則壹不食。故父母之喪既殯食粥,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齊衰之喪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大功之喪不食醯、醬;小功、緦麻不飲醴酒」[1](卷55,《間傳》,P1365)。這是對居喪者在五服之人初死及葬後的飲食要求,其中服制最重的就是子女為父母的斬衰之服和齊衰之服。此外,還單獨對居父母喪期不同階段的飲食做了詳細規定。「父母之喪既虞、卒哭,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醬;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干肉」。這一套禮制規定居喪者在守喪期間的飲食逐漸由禁食、節食向正常飲食轉變,飲食的轉變也是守喪者心境的轉變,不能一味的沉浸於哀傷之中,要做到「送死有已,復生有節」。

由此可見,儒家在子女居父母喪期間主要在始死、既殯、既虞及卒哭、小祥、大祥、禫六個階段制定了相應的飲食行為。然而,隨著時代變遷,居喪飲食禮在古代社會也逐漸發生了許多變化。「三日不食」禮與「既殯食粥」禮在王朝更替的過程中依然可以看到其存在的影子 ,雖然都已改變了其最初的規範。而「既殯食粥」之後各階段的飲食禮變化最大,特別是在魏晉南北朝之後,「蔬食水飲」、不飲酒食肉代替先秦居喪期間各階段循序漸進的飲食規範而成為社會所尊奉的新規則。整體而言,居喪飲食禮向著更為簡潔的方向發展。


一、「三日不食」禮


斬衰作為五服之中最重的服制,在血緣關係中突出表現為子為父服,是「三日不食」。然而,子為母服卻降殺為第二等服制——齊衰,「齊衰二日不食」。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父母之喪,其哀痛迫切之情初無降殺,唯以家無二尊,而母之服殺而為齊衰」。為母服本應與父同,但為了在飲食中樹立父系家長制的地位,子為母服屈而降殺。之所以「三日不食」,是因為親人初死之時,「惻怛之心,痛疾之意,傷腎、干肝、焦肺,水漿不入口,三日不舉火」。哀傷之情突發,悲痛而無意飲食。同時,死後三日而斂,是因為孝子「俟其生也」。「三日不生,亦不生矣」,便可著手準備喪事服具。「三日不食」是家庭巨大變故在飲食上的表現。


魏晉南北朝時期「三日不食」禮變的更加嚴苛,已經普遍突破三日的期限,出現更多日不食的現象。南朝齊時期,顧歡「母亡,水漿不入口六七日」。蕭梁時,劉曇凈父卒,「不食飲者累日」,母亡,「水漿不入口者殆一旬」;這一時期更甚的是褚修「丁母憂,水漿不入口二十三日」。北魏時期,李顯達「父喪,水漿不入口七日」;倉跋喪母,「水漿不入口五日」。如此之人之事,不勝枚舉。同時,在這期間,「三日不食」也依然存在。不管是為父還是為母,這一時期皆打破了「斬衰三日不食,齊衰二日不食」的規定。尤其是諸如劉曇凈「一旬」不食、褚修「二十三日」不食的現象,完全超出了人類生命的極限,可能這些數字記載存在著一定的虛假和浮誇,但它反映了人們在居喪飲食上更為嚴苛的主流意識,而這種意識也得到了國家層面的認可和鼓勵,實為時代發展畸形之產物。

隋唐以後,「三日不食」禮在繼承魏晉的基礎上依然存在,過禮遺風也繼續發揮作用。但相對於魏晉時期的嚴苛情況,這一時期明顯趨於緩和。唐朝時期,焦懷肅與泉州林攢母終,皆「水漿不入口五日」。宋元時期,傳統的儒家喪禮幾乎被破壞殆盡。一些開明士大夫雖力圖通過修訂禮書來糾正時俗,扭轉世風,但世俗之中過禮而行皆以為常。如宋朝陳思道「母喪,水漿不入口七日」;明朝顧琇父卒,「水漿不入口五日」。相對於魏晉旬日、甚至是二十三日不食的情況而言,隋唐之後的「三日不食」之禮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呈現出向古禮回歸的意向。


綜上可見,「三日不食」禮在先秦時期確立,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發生巨大變化,唐宋以後基本繼承了魏晉時期的變俗,突破了三日的界限,反映了喪禮隨著社會的變遷而變化。


二、既殯之後飲食禮


「三日不食」之後便可以飲食,主要分為既殯、卒哭、小祥、大祥、禫幾個循序漸進的階段,而各個階段的飲食又各不相同。這些都是「哀之發於飲食」的表現,「始死,充充如有窮,既殯,瞿瞿如有求而弗得;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練而慨然,祥而廓然」。通過飲食的變化來展現守喪者在居喪過程中心態的變化,使居喪者逐漸走出喪親的哀痛。


《禮記·間傳》曰:「既殯食粥。」食粥是居喪初始之時的重要飲食,粥有稀、稠之分,孔穎達疏:「厚曰饘,希曰粥,朝夕食米一溢,孝子以此為食,故曰『饘粥之食』。」「三日不食」之後選擇先食粥,主要有兩個原因:首先,從醫食同源的角度來看,粥有食療養生的作用,易於消化吸收。三日不食,必定「空腹胃虛」,食粥「與腸腑相得,最為飲食之良」。其次,食粥是一種清貧的表現,正好符合居喪的要求。魏晉南北朝居喪食粥的現象十分盛行,且居喪粥大多為麥粥。宋齊之際,庾沙彌居母喪,「初進大麥薄飲,經十旬方為薄粥」。蕭梁時,吳興沈崇傃母卒,「久食麥屑,不啖鹽酢」。甚至是梁武帝在丁父憂期間,「服內不復嘗米,惟資大麥,日止二溢」。麥飯作為一種粗食,是普通百姓乃至窮人的飲食。北魏時期,天水人趙琰因三十年而不能「越關葬(雙親)於舊兆」乃「絕鹽粟,斷諸滋味,食麥而已」。王琰此種行為雖不在喪期內進行,但完全可以看作是居喪之延續。在麥作物盛行的北方,欽慕漢文化的北方少數民族政權必定會學習引進南方社會的居喪飲食風尚。

禮制規定既殯之後可「疏食水飲」,進而「食菜果」,「醯醬」,再到飲醴酒食干肉,循序漸進直至恢復正常飲食,這一規範也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打破了,服喪期內飲食節制,長時間內保持「蔬食水飲」的狀態,甚至延續到喪畢之後的日常飲食之中。晉武帝居文帝喪時,因為不堪「食旨服美」,所以「水飲疏食」。南朝劉宋時,謝弘微「母憂去職,居喪以孝稱,服闋逾年,菜蔬不改」。南齊時,晉陵薛天生「母遭艱菜食,天生亦菜食,母未免喪而死,天生終身不食魚肉」。蕭梁時,到溉「遭母憂,居喪盡禮,朝廷嘉之。服闋,猶蔬食布衣者累載」。此外,北朝的居喪飲食亦如此,如北周荊可、秦族等人。以上可以看出,魏晉南北朝的居喪飲食以「蔬食水飲」為主流,貫穿於喪期始終。對於那些喪期已終而仍行居喪飲食之禮的行為,表明這一時期國家對以飲食為標誌的居喪禮中蘊含的孝道的推崇。


唐宋之後,魏晉時期「食粥」和「蔬食水飲」的居喪飲食習俗得到繼承,成為後代王朝居喪飲食的主要標準。唐朝元讓居母喪,「菜食飲水而已」;羅讓丁父憂,「服除,尚衣麻茹菜,不從四方之辟者十餘年」。宋朝喪禮崩壞,《司馬氏書儀》和《朱子家禮》根據古禮在大祥之後的飲食上做了重大調整。《司馬氏書儀》載:「父母之喪……大祥食肉飲酒。」然而,由於「蔬食水飲」風尚的影響,大祥之後飲酒食肉的規範為恪守孝道者所不從。宋朝祁暐母卒,「蔬食,經六冬,墮足二指」,朝廷有詔旌美;劉永一「居親喪,不飲酒食肉,終三年。司馬光傳之,以為今士大夫所難」。可見,司馬光對傳統居喪「蔬食水飲」是十分讚賞的。元明清三朝,納入《孝友傳》或《孝義傳》的諸人中,在居喪飲食上,也都以「啜粥」、「蔬食」等而稱孝。


三、居喪飲食的權變


雖然居喪飲食表現出強烈的節食禁慾觀念,但其中也不乏權變的內涵。


1、飲酒食肉現象

先秦時期,在「盡哀」為本的喪禮之中,居喪飲食作為居喪者的外在「痛飾」,諸如飲酒食肉之類的食旨甘美的飲食行為在喪期是被禁止的,是有違禮法的不孝行為。然而,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有權變的餘地。如守喪者身患疾病或者年過七旬,可以飲酒食肉。故「有疾飲酒食肉,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飲酒食肉,皆為疑死」。


兩漢時期,自漢文帝短喪之後,喪禮在上層社會沒有得到嚴格的實行。在居喪飲食上,「今俗因人之喪以求酒肉,幸與小坐而責辨,歌舞俳優,連笑伎戲」。這與先秦時期「鄰有喪,舂不相杵,巷不歌謠」和「食於有喪者之側,未嘗飽」的行為大相徑庭。但以孝治天下的漢朝統治者還是大力宣揚應當恪守居喪之禮,對那些恪守喪禮之人給予褒獎,而對居喪飲酒食肉的行為給予懲罰。如昌邑王劉賀因居喪飲酒食肉而被廢,東漢東海王劉強「喪母如禮,有增戶之封」。


魏晉南北朝時期,居喪飲酒食肉現象出現了具有孝觀念的新內涵。這一現象在東漢時期就初現端倪。戴良母喪時,「食肉飲酒,哀至乃哭」,其兄伯鸞「居廬啜粥,非禮不行」。戴良以為「夫食旨不甘,故致毀容之實。若味不存口,食之可也」。「論者不能奪之」。林素娟認為這是在守喪禮儀逐漸僵化的情況下「有回歸內在之情感的躍動的渴望」,而這正好符合「喪易寧戚」的內涵。同樣的例子,在西晉時期也出現過。王戎居母喪,「不拘禮制,飲酒食肉,或觀弈棋,而容貌毀悴,杖然後起」。而當時和嶠「亦居父喪,以禮法自持,量米而食,哀毀不逾於戎」。對於此種情況,劉毅對晉武帝說:「嶠雖寢苫食粥,乃生孝耳。至於王戎,所謂死孝」。因此,「生孝」與「死孝」便在這一時期正式產生。不管是戴良還是王戎,雖在喪期飲酒食肉,但他們由衷的孝心正是「死孝」。同樣的,名士阮籍「性至孝,母終……毀瘠骨立,殆致滅性」。後「以重哀飲酒食肉」於司馬昭之宴而招致何曾的彈劾,但宣揚「以孝治天下」的司馬昭卻不予理睬。因此,有人認為阮籍的行為是因為「孝的內容與形式發生了分離,真正的名士開始衝破禮的束縛,直接將自己的真性情展現出來」。


魏晉時居喪飲酒食肉為孝的現象畢竟只是一時之特例,唐宋以後,居喪飲酒食肉的違禮行為在全社會久盛不衰,由居喪者個人的飲酒食肉行為演變為親人朋友的集體宴會。唐高宗龍朔二年四月十五日詔曰:「如聞父母初亡,臨喪嫁娶,積習日久,遂以為常;亦有送葬之時,共為歡飲,遞相酬勸,酣醉始歸;或寒食上墓,復為歡樂,坐對松檟,曾無戚容。既玷風猷,並宜禁斷。」本應哀傷節食的喪禮在唐朝竟成了人們吃喝娛樂的由頭。《司馬氏書儀》與《朱子家禮》皆將回歸正常飲食的時間改為大祥之後,企圖有限的遏制和調適這種飲食違禮行為,但收效甚微,傳統的居喪飲食行為至此破壞殆盡。當然,歷朝歷代也有主動堅守居喪飲食規範的人,特別是宋元之後,居喪飲食中堅持不飲酒食肉的行為都被認為是孝而受到褒揚,飲食作為彰顯孝道觀而被特別提出來。

2、長者或尊者賜食


先秦時期,對於大夫之子女守喪,未殯之時,國君因其困病而「命食之」。孫希旦認為,主要是命之食粥,「以尊者之命奪其情也」。對於身份較低的士,無君命,故「鄰里為之糜粥以飲食之」。除食粥之外,還有長者、尊者賜酒肉的現象。「三年之喪,如或遺之酒肉,則受之,必三辭。主人衰絰而受之。如君命,則不敢辭,受而薦之」。鄭玄注曰:「受之必正服,明不苟於滋味。」孔穎達疏曰:「衰絰而受之……尊者食之,乃得食肉,猶不得飲酒。」《喪大記》也云:「若君食之,則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則辭。」可以看出,作為長者或尊者的君、大夫、父之友如若賜之酒肉,則要接受,長者和尊者吃,守喪者才敢吃,但是不能飲酒。這是尊者或長者的奪情之舉,守喪者出於對死去親人的尊敬,進而延伸至對與死去親人有血緣、君臣、朋友關係的人的尊敬。


這種長者或尊者賜食的行為在之後的朝代中也有流傳。如西晉時期,齊獻王司馬攸居文帝喪,「哀毀過禮」,太后親往勉諭,並「常遣人逼進飲食」,「攸不得已,為之強飯」。南朝梁時,甄恬年數歲居父喪,「哀戚有過成人。家人矜其小,以肉汁和飯飼之,恬不肯食」。唐時,任敬臣父亡,「數殞絕」,繼母勉之,「敬臣更進饘粥」。這種賜食的行為既體現了尊尊的觀念,同時又是「為了讓喪主『達禮』起見」。


作者簡介:


姚偉鈞,華中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博士;金相超,華中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節選自《中國古代居喪飲食變遷——以子女居父母喪為例》,《江西社會科學》2018年第2期。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農史研究資訊 的精彩文章:

廁所文明的思考
白馥蘭|堆糞成金

TAG:農史研究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