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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之父「項莊舞劍,意在沛公」

全國司法規範性文件彙編

吳英之父「項莊舞劍,意在沛公」

2018年3月23日上午,浙江省高級法院將在省女子監獄審理罪犯吳英(減刑)一案,省高院將在當天9點30分公開審理此案。值此風口之際,筆者又研究了本色集團訴東陽市政府行政訴訟案。

本色集團於2016年對東陽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之後又於2017年提起上訴,但再次被裁定為不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法院認為本色集團起訴東陽市政府屬於「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裁定不予立案。本色集團認為,東陽市政府以公告方式非法干預公安機關辦案,東陽市公安局超越法律授權扣押本色集團財產拒不隨卷移送及拒不返還其營業執照和公章行為違法,侵害了合法權益。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東陽市人民政府非法干預公安機關返還原告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印章等公司財產,對應當依法糾正的行政複議不予受理糾正的行政行為違法;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及律師團代理等費用(按實際發生)。」法院認為,按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必須要具體的訴訟請求,本色集團的訴訟請求不具體,不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

乍一看,這一訴訟請求十分「拙劣」,「被告東陽市人民政府非法干預公安機關」這最多是行政機關之間的層級監督行為,顯然不是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行政行為。故法院說訴訟請求不具體也是在情理之中。然而本色集團意指「非法干預公安機關返還原告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印章等公司財產」。似乎認為,東陽市人民政府對公安機關本來打算返還原告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印章等公司財產,又實施了某項行為,如此,就可以將訴訟請求明確為:「請求判決撤銷東陽市人民政府對公司企業營業執照、印章等財產實施的行政行為」即可達到立案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第四點指出,要堅決清理限制當事人訴權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環節進行過度審查,違法將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依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法律關係是否明確等作為立案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對該「拙劣」的訴訟請求不作解釋和指導,直接裁定不予立案嗎?

筆者作如下大膽猜測和分析:

1.這是一個舉國關注的案件,但法院肯定作過相應的解釋和指導。只是吳永正謝絕更正而已,才導致裁定不予立案;

2.如果順利立上案了就一定好嗎?吳永正或許在想,該案如進入審判程序,一審的判決何時可以出來?會不會歷經向上級法院請示彙報、審委會討論等程序,何時能到省高院、最高院?正如筆者代理方林富炒貨店起訴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一案一樣,2016年11月2日開庭以後至今未下判決,最新消息說提交審委會討論後就可以判決了。

3.立不上案不好嗎?吳永正或許也在想,立不上案,幾天以後就可以向高院上訴,也可向最高法院反映。事實證明,幾經波折之後,該案的立案終獲浙江省高院支持。雖然解決的僅僅是一個訴訟請求和立案的問題,但是吳永正很快以此成了媒體的聚焦點,且最後該案獲得立案,至少立案這一節上,吳永正勝出。

4.2018年1月26日,最高法派員來到浙江省高院,就此案舉行立案再審聽證會。大膽推測,吳永正借立案之機,又一次將案件送上最高法院,並獲得勝利。可謂:項莊舞劍,意在沛公!

本色集團起訴東陽市政府行政訴訟一案,面臨著行政行為是否存在、起訴期限如何計算等問題。但是對於吳永正來說,從2007年吳英案發,到終審判決,再到監獄服刑,吳英已經身陷囹圄11年,當年才26歲的少女,也在監獄中慢慢變成了37歲的中年婦女。有媒體說,吳英有望在62歲前走出監獄。吳永正有生之年能否看到這一天?顯然,吳永正在努力。

前途困難重重,吳永正此舉乃蚍蜉撼樹,悲嘆。然吳永正雖為蚍蜉,仍撼樹至今,悲壯!

特著此文,為其吶喊!

作者:北京煒衡(杭州)律師事務所 行政法團隊 李軍民 儲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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