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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啟動上市制度改革 為新經濟開路

文、圖: 港交所脈搏/HKEx Pulse

港交所此次新股改革籌備已久、決心頗大。

繼去年12月15日刊發的《有關建議設立創新板的諮詢總結》(諮詢總結)所擬定的上市制度發展方向後,今年2月23日,再次就拓寬現行上市渠道、便利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的細則徵詢了公眾意見。如無意外,今年3月23日諮詢期結束後就將著手實施。

港交所集團行政總裁李小加說:「我們集思廣益,凝聚共識,已經向擁抱新經濟、提升香港金融中心競爭力邁出了重要一步。……希望增強香港對於新一代公司和投資者的吸引力,為香港股市注入更多活力。」

李小加還表示:「這一重要改革將讓香港的資本市場與時並進,更有競爭力。」

根據刊發的諮詢文件,包括草擬的《上市規則》修訂,容許(i) 尚未通過任何主板財務資格測試的生物科技發行人和(ii) 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來港上市;及(iii) 新設便利第二上市渠道接納大中華及海外公司來港作第二上市。

港交所建議新增三個《上市規則》章節分別落實生物科技、不同投票權架構及新設便利第二上市渠道三項建議。

港交所亦於建議方案中,就從事醫藥(小分子藥物)、生物製藥和醫療器械(包括診斷)生產和研發,但尚未盈利或未有收益的生物科技發行人的上市合適性提供了具體指引。其他生物科技產品製造商是否適合上市,將按個別情況考慮。

由於根據建議的生物科技章節申請上市的發行人尚未通過主板要求的財務資格測試,對投資者來說有額外的潛在風險。故此,建議方案包括詳細要求以釐定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並且有更高的市值和加強披露要求,以及限制主營業務的重大變動。

至於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創新產業公司,建議方案緊密延續諮詢總結所擬定的上市制度發展方向。申請上市的發行人須證明其具備適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特點,包括公司性質,以及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對公司的貢獻。

由於不同投票權架構涉及一定的潛在風險,港交所在建議方案提出了詳細的投資者保障措施,包括限制不同投票權權力、保障同股同權股東的投票權、加強企業管治和加強披露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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