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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網購火柴槍的被抓,這次判兩年

台海網昨天報道了一則買玩具槍被判刑兩年的新聞,雖然類似案件早已不是新聞,但仍有網友提出質疑。

150元買「玩具」沒想換來兩年刑

24日,廈門集美區檢察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件,提醒槍支愛好者網購玩具要小心。

被告人王某某是一個槍支愛好者,他在網站上瀏覽時,看到一把火柴槍,就買下來,想給孫子玩。這把火柴槍的購買價是人民幣150餘元。

然而,王某某買下火柴槍不久後,就被警方發現並抓獲。經鑒定,該槍形物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

火柴槍 網路圖

近日,集美區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提起公訴。辦案檢察官認為,王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買賣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檢察官提醒,槍支在我國屬於禁止流通物,我國法律嚴禁公民個人買賣、持有槍支。非法買賣、持有槍支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所指的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上千淘寶店賣火柴槍

不少網友對上述判決表示不解。

這樣的疑問去年1月也曾被提出。因為很多人仍不知道,網購火柴槍也可能觸犯刑法

據華聲在線此前報道,湖南葉某花148元網購火柴槍給孩子當玩具,被鑒定為槍支,被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對其提起公訴。

以「火柴槍」為關鍵詞在淘寶網上搜索,可搜索到上千個店鋪,這些店鋪出售的火柴槍標價從幾十元到上千元不等,其中百元左右的平價火柴槍最為熱銷,有賣家月銷數百支。

澎湃新聞曾以「火柴槍」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進行搜索,得到12起涉及通過淘寶網交易火柴槍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中有淘寶買家,也有淘寶賣家,他們分別被判犯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等

其中,有「買家」收貨後發現不是火柴槍便存放在家中,最終被警方查獲而獲刑;也有買家辯稱網購火柴槍是「為了玩」,收快遞時被查獲,經鑒定所購火柴槍為槍支;還有數人因網購火柴槍後自行改裝為違禁「槍支」而獲刑。「賣家」中,亦有被告人自製自售火柴槍獲刑15年。

也有1起案例中,警方查獲的火柴槍未被鑒定為槍支,被告人因持有其他槍支獲刑。

玩具槍成槍 同案不同罰引爭議

在玩具槍界定上,2012年12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曾對網上群眾諮詢有過如下答覆,符合下列三個特徵的認定為玩具槍:

第一,外形標準。即在外形上,與模擬槍存在較大差異;

第二,顏色標準。即在外觀顏色上,大多使用紅色、綠色等比較鮮艷的色彩,使用黑色面積小於全槍表面積的三分之一;

第三,威力標準。即符合國家玩具標準規定,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小於等於0.16焦耳/平方厘米。

現實的問題是,槍支的司法認定標準和多數民眾對「槍支」的認知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不少被告人堅持認為行為對象是「玩具槍」,或並不明知涉案的系真正的「槍支」,卻因達到新的認定標準而被以涉槍犯罪追究刑責,部分司法裁判也因此遭遇公眾關注。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7年,據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陳志軍統計,自從2007年槍支認定標準修改以來,「假槍真罪」案頻發。特別是在公安部《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判據》頒布前後,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這兩個主要槍支犯罪論處的案件數量出現了重大變化,分別是254件和721件(案件審結時間跨度為1991年12月23日至2013年3月28日)。

同案不同罰的現象也屢見不鮮。

2015年,四川19歲少年劉某從台灣網購24支模擬槍被判無期。

而與其案情相近的廣州馮某僅被判有期徒刑8年,深圳中院給出的理由是「按照法律規定本應判決無期徒刑或死刑,但深圳中院認為按照法條判決過重,罪行不相適應,遂在法定刑以下判決有期徒刑8年。」

馮某案與劉某案對比

2016年12月,天津大媽趙春華擺設氣球射擊攤,因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被法院一審判刑3年6個月。

2017年2月,遼寧「軍迷」於萌因被人舉報10年前購買了幾把模擬槍,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提起公訴。

同一時期,河北趙某夫婦因賣玩具槍被抓,警方起獲的43支槍狀物中有18支被認定為槍支。但檢察機關最終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買賣刑法意義上的槍支的證據不足,即「無犯意即無犯罪」為由,作出存疑不起訴處理。

對於犯罪情節與量刑矛盾不斷的玩具槍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早已研究認為,「考慮到社會上非法買賣氣槍鉛彈的行為主要是為了娛樂或者供他人娛樂,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行為人主觀惡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現,可結合案情對被告人從寬處理。」並且建議,在司法實踐中,「如應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需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開頭提到的廈門王某被判兩年一案,就屬於「法定刑以下量刑」。(刑法將槍支犯罪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犯罪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罪的兩個量刑幅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雖然有了為特殊案件做量刑安排的專門規定,但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使用得並不多,甚至出現被虛置的狀況。

「從公安立案到檢察院批捕,再到法院定罪,一條線順順噹噹地把此類案件定成刑案,司法人員刻板化的法律適用,鑄成『假槍真罪』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認為,在法律不合常理時,應該多考慮社會常識、人之常情,「司法不宜進行太過尖銳、有悖常識的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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