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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跑路,債權人如何討回貨款?

作者|張利娟

北京天馳君泰(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前言

為活躍市場經濟,放寬市場准入條件,現在法律對普通類公司的註冊資本並無最低數額限制,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經營/特效經營的範圍,很多人都可以依法設立一家公司進行經營活動。資本市場本就有利可圖,也有很多人虛設空殼公司進入市場騙取財物跑路,這樣的情況不勝枚舉。認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不累及法定代表人那就大錯特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廟,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則案例,看債權人是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案情描述

四川省某實業有限公司(甲方)與成都市某紙製品製造有限公司(乙方)分別與2014年9月30、10月21日、10月25日、11月10日簽訂了紙箱包裝定做協議。約定甲方按要求進行紙箱生產並送貨,乙方按協議按時付款。合同簽訂後,甲方按協議交付了貨物,但是乙方一直未支付貨款,經過甲方多次催收,乙方也未支付貨款。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況下,甲方於2015年11月2日將乙方告上了法庭。

但是從法院受理案件後,答辯期屆滿乙方一直未提交答辯意見,也未參加訴訟。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對乙方缺席判決,並根據事實和法律支持了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貨款的主張。直到甲方拿著法院生效判決文書去申請強制執行之後才知道乙方人去樓空,不僅人找不到連乙方公司地址也無從查找,什麼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查到,最後執行庭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了這次執行。

事情到這裡就結束了嗎?債權人難道就放棄十幾萬的貨款自認倒霉嗎?不,事情遠沒結束,法律是正義的,債權人窮盡各種關係找到某知名律師並且委託了此事!在本案中,乙方法定代表人從這個案件受理起就一直躲著未見人影。那麼在這個期間乙方法定代表人又到底做了什麼事情使得甲方執行不能呢?

經查,乙方法定代表人在甲方起訴的第二天也就是2015年11月3日,就與其公司另外兩個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另外兩個股東將各自的份額轉讓給乙方法定代表人小A,股權轉讓之後,緊接著第二天小A就去工商主管部門進行了公司性質的變更,把乙方公司從原來的有限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並且還把原來的公司搬空。甲方的委託律師戳穿小A面紗收集齊全各種證據幫助乙方舉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向法院申請追加乙方法定代表人小A為被執行人,並且獲得法院支持並裁定執行小A的個人財產!

在這個案件中,小A作為乙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僅拖欠貨款不歸併且還在甲方起訴的第二天就變更公司形式從原來的股東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變成一人有限公司企圖規避債務,哪知逃得了一時,逃不了一世,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廟,某知名律所律師一出馬立即逮住小A的小尾巴即「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乘勝追擊讓小A現出原型無法遁逃不得不承擔之前所欠貨款!

相關法律條文推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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