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個人社保費用自己繳 單位墊付後應予返還

個人社保費用自己繳 單位墊付後應予返還

個人社保費用自己繳 單位墊付後應予返還

溫嘉嘉於2013年4月1日被某經貿公司聘用,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從入職起為她繳納社會保險。2016年7月1日起,她開始休病假直到生育後休產假到2017年2月7日。2016年7月起,公司停發了她的工資。

2017年2月28日,溫嘉嘉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辭職。隨後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資、生育津貼、生育時的住院醫療費及產檢費。

這起案件從仲裁、一審又到了二審,還未開庭時,溫嘉嘉又被單位告到了仲裁。

原來,在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公司為她墊付了此期間社會保險中應由其個人繳納的費用,要求她予以返還。在她僅支付2016年7月至10月的費用後,公司申請仲裁,要求她返還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的社會保險個人繳納費用共計1200餘元。

仲裁支持了單位這項申請。溫嘉嘉不服裁決,到法院起訴。

她說:「社保基金將生育津貼、報銷的生育醫療費和妊娠檢查費都已轉到公司賬戶,可公司一直不發給我。生育津貼相當於我產假期間的工資,公司可以從生育津貼中直接扣除這筆錢,無需讓我另外支付。」

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溫嘉嘉給付經貿公司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間社會保險個人繳納費用1200餘元。

說法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同時,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依據法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同時,勞動者也要按相應比例來繳納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兩種保險。也就是說,在社會保險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在本案中,經貿公司為溫嘉嘉繳納了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並墊付了這期間其社會保險中個人繳納的費用,依據法律規定,溫嘉嘉應予返還。

對溫嘉嘉所提上述費用應從生育津貼中扣除的意見,因雙方已就上述費用另案訴訟解決,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係,所以,法院對她的相應答辯意見未予採納。 本報記者 王香闌

(中工網)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山東普法 的精彩文章:

張軍:為深化依法治國實踐提供法治人才保障
「民告官」告錯對象白忙活 聽聽法官的建議

TAG:山東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