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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網路傳銷發展了1300餘萬會員!實際控制人卻辯稱不是傳銷

3月26日反傳防騙快訊從徐州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星火草原」特大網路傳銷案二審在3月12日宣判,「星火草原」實際控制人李某波、孑某偉等10人分別獲刑,並處罰金。

通過前期偵查,警方了解到,本案中「星火草原」公眾號的註冊主體為北京飛鷹軟航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由李某波和孑某偉二人出資組建,其中李某波多年從事網路營銷,而孑某偉又是網路架構領域的技術專業人員,二人於2014年年初相遇,隨後一拍即合,決定發揮各自所長聯手合作。

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波、孑某偉分別以敬某、尹某某的名義註冊成立北京飛鷹軟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鷹公司」)。2015年下半年,李某波、孑某偉以飛鷹公司名義申請註冊了「星火草原」微信公眾號,建立「三級分銷系統」。該平台以提供無卡POS機、手機流量等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掃描關注「星火草原」公眾號二維碼成為粉絲,支付100元、300元、600元不等的錢款後分別獲得「市級代理」「省級代理」「全國代理」的會員資格,取得發展下線會員的資格。

參加者通過分享「星火草原」二維碼,從下線會員支付的錢款中按返利規則以微信紅包的方式獲取返利,並通過返利規則誘使、激勵其他參加者不斷發展下線會員,直接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參加者成為「全國代理」後,直接分享二維碼發展一個下線會員獲利90元,下線會員發展一個第二層的「全國代理」獲利180元,發展一個第三層「全國代理」獲利270元。不少參與人員都被這種本小利大的宣傳誘惑了。

李某波、孑某偉等人採取微信朋友圈、QQ交流群、互聯網建立網頁、人員密集區做展板、店面直接推廣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還安排陳某某、朱某某等人利用微信創建多個微信群,並藉助機器人授課軟體將多名講師視頻、語音傳播到各個微信群供會員學習。

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5月初,「星火草原」發展了1300餘萬個註冊會員,發展了被告人陳某某、朱某某、羅某等各級「代理商」共100餘萬人,涉案傳銷金額人民幣2.2億餘元。李某波、孑某偉通過「星火草原」平台抽取參加者為獲得「代理商」資格支付錢款的10%,非法獲利2000餘萬元。

2016年5月,邳州警方全面出擊,在北京、大連、重慶、深圳等地抓獲李某和孑某等30餘名犯罪嫌疑人,將「星火草原」這一傳銷組織骨幹成員一網打盡。

案發後,敬某以「飛鷹公司」的名義退繳贓款1億多元,孑某偉退繳贓款187餘萬元。

2017年11月1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對該案的李某波、孑某偉、賀某、謝某、朱某、白某等10名被告作出刑事判決。

被告人李某波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8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孑某偉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並處罰金45萬元;被告人賀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被告人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被告人謝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白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羅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並處罰金1.8萬元;被告人尹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緩刑3年,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劉某被判處緩刑2年,並處罰金1萬元。

宣判後,「星火草原」實際控制人李某波、孑某偉提出上訴。李某波辯稱「星火草原」平台發展會員的同時,向會員提供無卡POS機等產品,屬於正常的銷售行為,不是傳銷活動。還稱2015年3月後,「星火草原」平台增加了商品種類,且不再收取會員「入門費」,之後行為不屬於傳銷犯罪。

另外一位「星火草原」實際控制人孑某偉辯稱,「星火草原」平台運營的「三級分銷系統」不屬於傳銷活動。

2018年3月12日徐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參與傳銷人員系譜圖、匯總表等證據能夠證實上訴人李某波、孑某偉組建的「星火草原」平台購入少量產品後,以推銷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100元、300元、600元不等的費用,進而獲取相應代理資格,參加者按照推薦發展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

每當一名新會員向平台交納「入門費」時,平台會按返利規則將部分「入門費」返利給該會員的推薦者及其三代以內的上線,剩餘至少10%的傳銷資金被平台實際控制人非法控制、佔有,僅將極少部分資金用於公司經營活動。

該平台通過上述返利規則引誘、激勵其他參加者不斷發展下線會員,並按比例從傳銷資金中抽成,騙取大量財物,一旦無法發展下線人員來維持獲利,則後加入的傳銷人員的錢款將無法取回,這也決定了其發展的不可持續性,「星火草原」平台的運營模式符合傳銷活動特點,且上訴人李某波、孑某偉等人對上述傳銷模式是明知的,其行為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故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點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最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文來源於反傳防騙快訊,版權歸屬原作者]反傳防騙快訊版權及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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