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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外交部「立新規」:公民不聽勸前往危險地區,國家不再免費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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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在相應安全提醒發布後仍堅持前往有關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因協助而產生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新華網微博消息,外交部3月26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其中規定,中國公民應當密切關注欲前往國家或已在國家的有關安全提醒,加強安全防範,合理安排海外行程。中國公民在相應安全提醒發布後仍堅持前往有關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因協助而產生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圖片來自新華網新浪微博截圖)

外交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切實維護海外中國公民和機構的安全與正當權益,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關於全面依法治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總體部署,外交部結合工作實踐,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附後)。現公開徵求社會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將意見和建議郵寄至: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2號外交部領事司領事保護中心(郵編:100701),並在信封上註明「徵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8年4月26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開展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的行為,維護在國外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履行領事保護與協助職責的行為以及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關權利、義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職責概述】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依法維護在駐在國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正當權益,具體方式包括:向其提供利用可行渠道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信息和建議;向駐在國政府了解核實有關情況;必要時向駐在國政府提出交涉,敦促公正、妥善處理有關事宜;其他可行方式。

第四條【履責區域】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在轄區內履行領事保護與協助職責。

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並經駐在國同意,可以臨時在轄區外執行領事保護與協助職務。

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並經 第三國同意,可以在該第三國執行領事保護與協助職務。

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公布辦公地址、聯繫方式。

第五條【履責原則】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應當遵守中國法律和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尊重駐在國法律、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充分考慮駐在國各方面客觀因素,為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相應方式和程度的領事保護與協助。

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協助在駐在國的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維護其正當權益,不得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不袒護其違法行為。

如駐在國法律或者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對提供領事保護與協助構成限制,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向有關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說明。

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依法履行領事保護與協助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相關權利義務】在外國的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維護其正當權益的需要,享有請求駐外外交機構提供領事保護與協助的權利。

在外國的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遵守中國及所在國法律,尊重所在國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在外國的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遵守駐外外交機構的工作秩序,尊重駐外外交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並配合其開展工作。

第七條【國家保障】國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領事保護與協助體系,提供必要的人員、資金保障,增強海外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正當權益保護能力。

第八條【保密規定】對履行領事保護與協助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駐外外交機構、駐外外交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領事保護與協助案件處置

【領事保護與協助請求的提出】中國公民請求領事保護與協助時,應當向駐外外交機構提供具有中國國籍的證明文件以及姓名、住址、聯繫方式和駐外外交機構提供領事保護與協助需要的其他信息。

中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請求領事保護與協助時,應當提供本組織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繫方式和駐外外交機構提供領事保護與協助需要的其他信息。

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如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真實情況,應由當事人承擔相應後果。

第十條【中國公民被拘留、逮捕或以其他方式被限制人身自由時的處置】獲知駐在國有中國公民被拘留、逮捕或以其他方式被駐在國官方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的,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應當根據情況,與駐在國有關部門聯繫核實,要求給予該中國公民人道主義待遇和公正待遇,並對其進行探視或者與其通訊。

第十一條【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涉嫌違法時的處置】獲知駐在國有關部門對涉嫌違法的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採取執法行動的,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應當根據情況,與有關部門聯繫核實,要求依法公正處理,保障有關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正當權益。

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死亡時的處置】獲知駐在國有中國公民死亡的,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應當根據情況,與駐在國有關部門聯繫核實,要求其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將該中國公民的死亡情況通過適當途徑通知其近親屬並協助處理善後事宜。

近親屬未按駐在國規定的時限就遺體處理出具意見,駐在國有關部門對遺體依法處理的,近親屬、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應當予以尊重。

第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無人監護時的處置】獲知駐在國有無人監護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的,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其親屬或者國內戶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並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第十四條【重大突發事件時的處置】駐在國發生武裝衝突、政治動亂、嚴重自然災害、恐怖襲擊等重大突發事件,中國公民因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需要幫助時,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及時了解核實有關情況,敦促駐在國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中國公民人身安全。在確有必要且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可聯繫、協調有關組織或者機構提供救助。

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下落不明時的處置】中國公民在駐在國下落不明,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在駐在國警方接受報案的情況下,可以向駐在國有關部門表達關注,敦促及時妥善處置。

第十六條【中國公民出現嚴重生活困難時的處置】中國公民在駐在國遇到嚴重生活困難時,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可以根據其請求,協助其與親友聯繫獲得幫助。

第十七條【中國公民遇航班延誤或取消時的處置】中國公民在駐在國遇航班延誤或取消,如因航空公司未履行駐在國法律或與當事中國公民訂立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導致權益受損的,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可以根據其請求,為其維護權益提供必要協助,並向駐在國有關部門表達關注,敦促及時妥善處置。

如航空公司已履行駐在國法律及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規定義務的,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應當予以尊重。

第十八條【提供法律服務、翻譯、醫療、殯葬等機構名單】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可以根據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請求,向其提供當地法律服務機構、翻譯機構、醫療機構、殯葬機構的名單、聯繫方式,但不介入其與有關機構之間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

第十九條【旁聽庭審】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必要時可以根據駐在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旁聽涉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案件的庭審。

第二十條【其他情形】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根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應在駐在國的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請求,提供其他相應的領事保護與協助。

第二十一條【費用承擔】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獲得領事保護與協助的,應當自行承擔其食宿、交通、通訊、醫療、訴訟費用及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派出單位及地方人民政府責任】在外國的中國公民如有國內派出單位的,派出單位應當按照「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在該中國公民出現本條例第十條至第十六條列明的情形時,做好相關處置工作;無國內派出單位的,該公民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不屬於領事保護與協助職責範圍的事項】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超出領事保護與協助職責範圍的事項:

(一)仲裁涉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勞資爭議及民商事糾紛;

(二)參與調查涉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各類案件;

(三)為中國公民在駐在國謀取職業,申辦居留證、工作許可證等證件;

(四)為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支付應由其自行承擔的費用或為其提供擔保;

(五)不屬於領事保護與協助職責範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預防性措施與機制

第二十四條【發布安全提醒】外交部和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有關國家的安全形勢,根據情況發布海外安全提醒。

海外安全提醒的級別劃分和發布程序,由外交部制定。

第二十五條【根據安全提醒開展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關海外安全提醒,結合各自職責,加強對有關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指導,提醒有關人員加強安全風險防範,避免前往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外交部建立境外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機制,根據外交部發布的海外安全提醒,發布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

第二十六條【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關注安全提醒】中國公民應當密切關注欲前往國家或已在國家的有關安全提醒,加強安全防範,合理安排海外行程,避免前往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中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加強海外安全風險評估,對擬派往國外工作的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並密切關注有關安全提醒,避免將人員派往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中國公民在相應安全提醒發布後仍堅持前往有關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因協助而產生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旅行社及旅遊經營者關注安全提醒】組織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的旅行社應當密切關注外交部、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發布的海外安全提醒及境外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並就目的地國家存在的安全風險,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

旅遊經營者通過網路銷售境外交通、住宿等單項旅遊產品服務的,應當通過在網站顯著位置標明或者出行前告知等適當方式,提示旅遊目的地國家存在的安全風險。

第二十八條【領事登記】駐外外交機構可以根據情況,接受在駐在國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基本信息登記。

國家建立統一的海外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信息平台,實現有關部門及駐外外交機構間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條【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日常安全防範】在外國的中國公民應當根據所在國安全形勢,加強自身安全防範。

在外國的中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根據所在國的安全狀況,建立健全安全保護內部防範和應急處置機制,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所需經費,配備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人員,並有針對性地對在本單位工作的中國公民進行安全防範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

第三十條【駐外外交機構預防性措施與機制】駐外外交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建立領事保護與協助相關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開展安全風險檢查和對在駐在國中國公民的安全風險宣傳,並指導在駐在國的中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理、日常人員安全保護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購買保險】國家鼓勵欲前往外國或者已在外國的中國公民購買相關人身意外傷害、醫療等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預防性措施與機制】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維護在國外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正當權益的需要,結合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並開展境外安全風險宣傳,提高出境人員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駐外外交人員的法律責任】駐外外交人員在履行領事保護與協助職責過程中違反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法律責任】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尋求領事保護與協助過程中,擾亂駐外外交機構正常工作秩序,妨礙駐外外交人員履行領事保護與協助職責,或者侵害駐外外交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人身、財產權益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參照適用】對在國外香港、澳門、台灣中國公民的領事保護與協助,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聘用人員】駐外外交機構根據領事保護和協助工作實際需要,經外交部批准,可聘用人員從事行政、技術、服務或其他協助性工作。

第三十七條【人員培訓】外交部和駐外外交機構應當根據領事保護與協助有關工作職責的要求,對從事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的駐外外交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進行任職和專業培訓,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其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第三十八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持續擴大及「一帶一路」建設、國際產能合作穩步推進,海外中國公民和機構不斷增多。為切實維護海外中國公民和機構的安全與正當權益,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關於全面依法治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總體部署,外交部結合新形勢下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需要,經過認真調研,廣泛徵求意見,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切實維護海外中國公民和機構權益。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維護海外中國公民和機構的安全與正當權益。海外中國公民和機構權益,是我海外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儘快出台專門立法,規範並保障相關工作,有利於進一步提升維護海外中國公民和機構權益的能力與水平。

(二)完善法律體系,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我海外公民和機構權益保護問題,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但國內立法基本空白。出台專門立法,是貫徹全面依法治國方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

(三)健全依法行政,切實維護政府公信力。近年來,我部和駐外外交機構妥善處理了大量領事保護與協助案件,有效維護海外中國公民和機構正當權益,但因無專門立法,有關職責不明,工作廣度和深度難以進一步擴展。通過立法明確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有關職責,有助於我更好地依法行政,進一步提升相關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水平。

二、立法總體思路

(一)規範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職責。立法著眼於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據《駐外外交人員法》等關於海外公民權益保障的原則規定,明確規定了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在領事保護與協助案件處置、預防性領事保護措施與機制建設等方面應承擔的職責。

(二)更好維護海外公民和機構權益。立法始終站在海外中國公民和機構角度,梳理與維護其正當權益密切相關的相關情形,堅持預防與處置並重的原則,進行有關制度設計和規則制定,設定有關主體間權利義務。

(三)立足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實際。立法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及我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領事條約為重要參考,以我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實踐為基礎,總結相關機制和制度建設經驗,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確有必要、有操作性的做法固化為法律條文。

三、《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徵求意見稿》共三十八條,分總則、領事保護與協助案件處置、預防性措施與機制、法律責任和附則五章,主要內容如下:

(一)領事保護與協助的職責概述與履責原則

職責概述。《徵求意見稿》第三條明確規定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依法維護在駐在國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正當權益,列舉了主要工作方式。

履責原則。《徵求意見稿》第五條規定了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履行領事保護與協助職責時的主要原則,包括「遵守中國法律和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尊重駐在國法律、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充分考慮駐在國各方面客觀因素」,「為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相應方式和程度的領事保護與協助」,並明確指出不得為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袒護其非法行為。

(二)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基本權利義務

與規定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具有領事保護與協助職責相對應,《徵求意見稿》在第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請求駐外外交機構提供領事保護與協助的權利」。從權利與義務統一的角度,在第二款、第三款列明了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有關基本義務。

(三)不同情形下的領事保護與協助職責

為進一步規範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相關工作,《徵求意見稿》第二章從我工作實際出發,著重列舉了若干較為典型的對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領事保護與協助的情形,包括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無人監護、重大突發事件、下落不明、嚴重生活困難、航班延誤或取消等,明確了不同情形下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的相應職責,並規定可提供法律服務、翻譯、醫療、殯葬等機構名單和旁聽庭審。第二十三條規定了不屬於領事保護與協助職責的事項。

(四)預防性領事保護有關措施與機制

為有效應對日益增加的海外安全風險,提高海外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駐外外交機構相關工作水平,《徵求意見稿》按照預防與處置並重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規定了預防性領事保護有關措施和機制,主要包括:

安全提醒制度。《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外交部發布海外安全提醒的職責。為充分發揮海外安全提醒的引導作用,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相關安全提醒加強人員和機構動態監管、指導的職責,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關注安全提醒、加強安全防範的相關義務,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旅行社及旅遊經營者關注安全提醒、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和警示的相關義務。

領事登記制度。為進一步了解在駐在國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情況,以便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和處置工作,《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八條規定了領事登記制度。

日常安全防範與機制建設。《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外國的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根據所在國安全形勢,加強自身安全防範。第三十條則對駐外外交機構相關機制建設提出了要求。

(五)法律責任

為敦促領事保護與協助法律關係的雙方主體切實履行有關義務,保障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的有效開展,《徵求意見稿》專設「法律責任」一章,從與有關國內法銜接的角度,規定了駐外外交人員和中國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組織需承擔責任的情形。(原標題:外交部「立規矩」:公民不聽勸前往危險地區,國家不免費救)

來源:新華網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複製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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