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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裁判要旨:

本案糾紛系華仁養生公司與工美公司因履行《組建集團入股協議》引發,華仁集團公司起訴請求工美公司賠償不履行協議給其造成的損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受理條件,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工美公司不是華仁集團公司股東為由,裁定駁回華仁集團公司的起訴屬適用法律錯誤。

案件索引:

大連華仁調元五味精生物製品集團有限公司與大連工美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聯營合同糾紛案,案號(2013)民一終字第41號

案情簡介:

2003年3月10日,該公司前身大連華仁調元五味精養生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仁養生公司)與工美公司簽訂了一份《合資合同書》,約定雙方共同聯合投資成立新公司開發「調元五味精生物製品」項目,華仁養生公司以高科技項目作為投資,工美公司以自己的廠房、場地及設施作為投資,註冊資本1.25億元,合資期限20年。

2003年7月1日,工美公司與華仁養生公司及劉賢忠簽訂了《組建集團入股協議書》,約定華仁養生公司以註冊資本出資人民幣3000萬元;工美公司以評估後價值2638萬元的固定資產(甘井子291號)出資入股,華仁養生公司更名為華仁集團公司;劉賢忠以評估後價值2460萬元的發明專利出資入股。協議簽訂後,工美公司沒有依照合同履行出資義務,沒有將約定的出資財產更名至華仁集團公司名下,給華仁集團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累計已達人民幣10282.05萬元。華仁集團公司向一審法院請求:1、判令工美公司依照合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向華仁集團公司的出資義務,將位於大連市甘井子區華北路291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更名為華仁集團公司,並同時進行交付;2、判令工美公司賠償華仁集團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282.05萬元;3、判令工美公司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後因工美公司在訴訟中已將訴爭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轉讓給案外人大連大世界物流有限公司,並辦理了相關過戶登記手續。

華仁集團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工美公司向華仁集團公司履行出資義務,以貨幣形式出資人民幣2638萬元;2、判令工美公司賠償華仁集團公司案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的現值差價損失和其他損失共計人民幣7644.05萬元。兩項請求共計為人民幣10282.05萬元。

工美公司一審反訴稱:華仁集團公司從2OO3年3月起,佔用工美公司所有的位於大連市甘井子區華北路291號l號樓(共五層)房屋,拒不繳納使用費。從2O07年開始,又私自將該樓的1層和3層租賃給第三人使用,收取年租金14.4萬元。請求:1、判令華仁集團公司支付(從2007年3月至2O09年3月)房屋使用費72萬元;2、反訴費用由華仁集團公司承擔。

爭議焦點:

華仁集團公司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否為適格原告的問題。

裁判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華仁集團公司是以合同約定成立的新公司即華仁集團公司名義起訴「股東」工美公司的,而實際上華仁集團公司是華仁養生公司更名而來,股東和註冊資本均沒有變化,工美公司沒有依合同約定出資入股,不是華仁集團公司的股東,所以,華仁集團公司以公司對股東的名義起訴工美公司和由此工美公司提出的反訴均不符合法定的訴訟條件,均應予駁回。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裁定:一、駁回大連華仁調元五味精生物製品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二、駁回大連工美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反訴。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糾紛系華仁養生公司與工美公司因履行《組建集團入股協議》引發,華仁集團公司起訴請求工美公司賠償不履行協議給其造成的損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受理條件,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工美公司不是華仁集團公司股東為由,裁定駁回華仁集團公司的起訴屬適用法律錯誤。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條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三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趙媖潔 實習律師

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訴訟仲裁部實習律師,擅長金融借款等民商事法律事務。實習以來參與多起民間借貸、交通事故、房屋買賣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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