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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看!不是所有的「轉載」都需作者許可

常常聽一些寫作愛好者說,某雜誌沒有徵得其同意轉載了他在報紙上發表的簡訊或時事評論,憤憤之情溢於言表

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此外,至少還有三種最常見的情況是不需要徵求作者的意見就可以轉載的。

一種是作者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已經被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過,作者沒有聲明不許其他媒體刊登、播放的;

另一種是作者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已經被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過,作者沒有聲明不許其他媒體刊登、播放的。這兩種情況都可以不經作者許可、不向作者支付報酬而轉載。

還有一種情況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作者沒有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可以不經作者許可轉載文章。但是這種情況下,出版社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還規定了很多種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情況,譬如: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情況下即使作者聲明了不許刊登,別人如果只是適當「引用」也不構成侵權。

還有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將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等等,都可以不經作者許可,也不用支付報酬,當然,使用者必須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所以,寫作愛好者大可不必為別人轉載了你的文章而大動肝火,很可能這種轉載是合法的。如果你實在不想被轉載,可以事先聲明。這種聲明在很多情況下,可以作為對方構成侵權的有力證據。

有寫作愛好者問,為什麼著作權法要這樣規定呢?

這是為了社會利益的需要,為了有價值的信息能得到儘可能快的傳播和利用。作品一發表,就在一定範圍內被公開了,它的私密性就消失了,如果作者沒有聲明不許轉載就可以推定作者是希望被傳播的,或者對在更大範圍內傳播是不反對的。如果作者已將文章發表了,沒有聲明不許轉載,有關媒體為了轉載,還需要聯繫作者,請求允許轉載,就耽誤了時間,對社會大眾迅速深入全面了解情況、快速做出判斷就是一種阻礙,因為聯繫不上作者或者需要花比較長的時間聯繫作者的情況非常多。另外,適當引用原作,而不是大量非必要地引用或者全文轉載,幾乎很少會對原作的訂閱或者購買構成負面影響,因為很少有人會由於只讀了原作中的幾句話,而放棄讀原作的,除非本來就對全文閱讀原作沒有興趣。

法律不僅保護個人利益,也關注社會價值,這是法律追求的兩種目標,著作權法一方面要保護作者創作的積極性,保障其署名權和經濟收益,但也會考慮社會整體利益。這種價值取向是普遍的,而不是著作權法獨有的。

著作權法規定:

一般情況下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也規定了十幾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特殊情況,這是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體現。

第一次刊登作品的媒體已經向作者支付了報酬,一般情況下的轉載也要給稿酬,特殊情況下的轉載不付稿酬也不會對作者的經濟收入有明顯影響,作者們大可釋然。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王佳茹 路雙英 劉海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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