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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梁:方山縣張志雄重大涉黑犯罪案件一審宣判

3月26日,山西省呂梁市交城縣人民法院對交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志雄、張志傑、樊建平等11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同案14名被告人犯非涉黑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

法庭當庭判決,被告人張志雄、張志傑、樊建平等11人共同或分別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窩藏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等9項罪名,判處張志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志傑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樊建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張潔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有14名被告人分別犯非法採礦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七年至三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志雄在方山縣成立聚鑫公司以來,陸續糾集同案被告人樊建平、張志傑、張雙山等人,逐步發展成以張志雄為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非法採礦、偷逃稅款、暴力拆遷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張志雄利用下鄉幹部身份便利,安插成員把持村「兩委」,意圖控制呂梁鋁礬土採礦業,企業擅自成立協會,利誘、威脅鋁礬土企業入會,以圍攻、恐嚇等方式阻撓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共同或分別實施違法犯罪行為31起,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利益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窩藏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等9項罪名。

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由交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此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中,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證人、部分受害人到庭參加訴訟。合議庭召開庭前會議排除了非法證據。庭審中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展開法庭調查,主持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出示了相關證據,進行了質證,各被害人及其辯護人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群眾旁聽了庭審。

來源:山西高院新聞宣傳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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