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文物、字畫進出境的管理規定

文物、字畫進出境的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文物進出境管理法規,旅客攜帶文物進出境,應向海關書面申報,辦理有關手續。如所帶文物為臨時進境還需復帶出境,旅客需向海關申明,辦理有關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海關總署令第5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2號),旅客攜帶進出境行李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物品或非居民旅客擬留在境內總值超過人民幣2000元的物品,入境時均應向海關申報。

出境帶文物有哪些限制?

根據《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出境審核標準)和海關總署關於轉發國家文物局的通知)(署監發(2009)231號)、〈海關總署關於轉發國家文物局有關文物進出境管理文件規定的通知〉(署監發(2009)210號)、《海關總署關於轉發國家文物局的通知》(署監發(2009231號)等規定:

(1)出境文物禁限規定

①以1949年為主要標準線凡49年(含)以前生產、製作的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原則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含)生產、製作的文物律禁止出境。

②少數民族文物以1966年為主要標準線:凡66年(含)以前生產、製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數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③現存我國的外國文物、圖書與我國的文物、圖書一樣的分類標準。

④凡有損國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會影響的文物,不論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⑤其他文物如經文物進出境機構審核確實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應禁止出境

(2)海關審核出境文物手續:自09年7月1日起,文物出境時,海關憑09版的文物審核標識放行。文物復仿製品憑文物復仿製品證明和出境標識放行

①審核文物進出境審核鑒定機構資質:國家文物局授予全國14個「國家文物鑒定管理處」審核資質。聯的09版文物出境許可證:包括「國家文物鑒定管理處」印章、文物照片與食物對比、開具的有效期限(3個月內)。

③審核各管理處鈐蓋的09版火漆印章:包括文物出境的宋體漢字、英文簡稱和各管理處編號。

攜帶古董入境有什麼規定?

個人攜帶古董入境,按照自用、合理數量原則驗放,根據《關於進境旅客所攜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的公告》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徵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徵稅。有關短期內多次來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稅規定、驗放標準等事項另行規定。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應按一般貨物辦理進口手續或予以退運。

用於對外貿易的草花石或國畫石的出口要如何處理?

草花石或國畫石雖不屬於國家文物,但以個人物品方式過關,相關海關可以要求你進行文物鑒定;如果想批量出口,應選擇貨物報關渠道辦理相關通關手續。以個人物品方式攜帶出境,應主動向海關申報,由現場海關轉交文物鑒定部門審核,不屬於文物的,海關予以放行,屬於文物類的,海關憑16版的文物審核標識放行。文物復仿製品憑文物復仿製品證明和出境標識放行。以貨物方式批量出口,應選擇貨物報關渠道辦理通關手續。

文物入境復出境要如何辦理手續?

(1)暫時進境文物系指因修復、展覽、銷售、拍賣等原因暫時攜帶、運輸、郵寄文物進境,待有關活動結束後復運出境的文物。

(2)攜帶、運輸、郵寄暫時進境文物進境,應在進境時向海關書面申報,並報明有關文物需要復運出境。進境地海關將有關文物加封后,交由當事人送往國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鑒定站辦理復出境手續。

(3)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在驗核海關封志完好無損後,對每件暫時進境文物標明文物臨時進境火漆標識,暫時進境文物復運出境時,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去除文物臨時進境火漆標識,標明文物出境火漆標識,海關憑上述火漆標識和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4)國家文物局設立了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負責辦理暫時進境文物復出境手續:國家文物出境鑒定北京站、天津站、河北站、上海站、江蘇站、浙江站、安徽站、福建站、山東站、河南站、湖北站、雲南站、陝西站。

(5)進境時未申報、海關封志出現破損或進境後未辦理復出境鑒定手續的文物,另按(海關對旅客攜運和個人郵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規定)辦理出境手續。(《海關總署關於轉發國家文物局有關文物進出境管理文件規定的通知(署監發[2009210號))

油畫郵寄出境有什麼規定?

個人進出口郵遞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在限值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物品可允許出境;對單件不可分割的物品,雖超出限值規定,但確屬個人自用的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郵寄出境郵遞物品,寄件人應如實填報內裝物品的品名、數量、價值,向派駐郵局辦事處申報,經海關驗放後,交由郵局投寄。屬於親友間贈送的可按個人物品辦理手續,否則應按貨物辦理通關手續。需委託在商務部備案登記取得進出口資質的企業。

攜帶文物出境已主動申報,但是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應該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對旅客攜運和個人郵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規定》規定,攜運,郵寄文物出境,已向海關申報,但不能交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文物許可出口證明和鈐蓋的鑒定標誌或文物外銷發貨票的,不準出口,應予退運。限3個月內(來往港澳地區的旅客限1個月內)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領回;過期不領,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杭州海關12360熱線 的精彩文章:

TAG:杭州海關12360熱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