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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32 邱立波 | 秦漢時期君臣關係性格的演化

原標題:No.732 邱立波 | 秦漢時期君臣關係性格的演化


秦漢時期君臣關係性格的演化


邱立波


華東師範大學政治學系



在封邦建國、「分土而治」的周代,周王雖然也號稱「天子」,在名義上對天下有完全的統治權,也就是所謂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但若從實際施政的角度來分析,就可以發現情形遠不如字面那麼簡單:他能直接施行權力的區域並不大,僅限於範圍很小的「王畿」,而他能直接任免和調遣的官員,也不會超出這一區域。在此範圍之外,在占國家面積絕大部分的其他地區,其中的事務他既無權過問,其中的官員他也不能調遣和任免。類似地,周王之下的諸侯王若繼續將領土分封,那他們能直接管轄的區域,也往往只是限制在一個很小的領地之內,除此之外的地方,則任由他下面的卿大夫自行任免官吏,自主管理。


處在這種政權構造下的官員們,由於世代都生活於一個特定的地區,世代都從有著相對固定的繼承統系的領主那裡領取俸祿,獲得土地和爵位,這樣就導致:他們往往只是本領地內特定領主的臣子,僅特定地對這個領主負責、效忠,而決不會越出這範圍,向更高級的領主甚至周天子負責[1]。——受過現代理性化教育、對現代理性官僚制度司空見慣的人們,不能不假思索地援引制度性的邏輯推理—— A 是B 的臣子,B 是C 的臣子,從而A 就是C 的臣子;或者說,一旦進入仕途,就得下級服從上級,就得完全服從於職位和職事的客觀邏輯——而只能就事論事、就人論人的說,A 只是B 的臣子,B 只是C 的臣子,各自具體的對自己的君主和職事負責。西方學者在歸納歐洲封建制時代官僚制度的特點時,曾有「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之說」,這也同樣適用於我國的周代。這樣說來,周代封建制下的君臣關係,只是特定而具體的個人與個人的結合,所以可以稱為「具體性君臣關係」[2]。


這種具體性的君臣關係,若以後世「法理性」的標準來衡量,則可以說具有「非制度性」和「情感性」的特點。但是,自秦朝以來,隨著理性化官僚制度的逐漸完備,君臣關係在機理上漸漸擺脫個人之間結合的「私性」的特點,建立在客觀法理基礎之上的、公共性的、服從職位分類原則的、非人為化的制度,成為人際聯結新的媒介和新的「場」[3]。但在分封制的「禮治」之下,這種關係的維繫,靠的卻不是這類後來的外在法律強制,而是具體的人際結合。這樣一種君臣關係,不是人與職位、從而人與制度關係,而是實在可見的具體人格關係。再加上有宗法制的前提,有家國一體的政治理念,所以,後世人們很熟悉的公域與私域、公務關係與情感關係的明晰劃分此時還沒有出現[4],這兩個方面毋寧是一而二,二而一的。這種君臣關係的成立靠的既是具體的人際信賴,那麼,一旦這種具體的信賴解體,原先的君臣關係也就不復存在。


具體性君臣關係的「情感性」特徵,因為宗法制度的世卿世祿原則,也因為主從關係與宗族關係的重疊性,而得到加深[5],這可以從周代的人們將君與父、師並稱的習見說法之中窺見端倪。


《國語·晉語一》:


民生於三,事之如一:父生之,君食之,師教之。非父不生,非食不長,非教不知生之族也:故壹事之。唯其所在,則致死焉。報生以死,報賜以力,人之道也(韋昭註:三,君、父、師也。如一,服勤至死也)。


《禮記·檀弓上》:


事親有隱而無犯,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致喪三年。事君有犯而無隱,左右就養有方,服勤至死,方喪三年。事師無犯無隱,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心喪三年。


同書:

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貴貴,尊尊,義之大者也。故為君亦斬衰三年。上面前一則材料出自欒共子共叔成之口,其生活年代在公元前8 世紀;後兩則材料最晚形成於戰國晚期,來源則應該很早,可以看作是對前者的展開解釋。這種源遠流長的將君臣關係與自然性的父子關係類比對待的記載,說明君臣關係仍然有著很強的個人情感色彩[6]。


正因為有著強烈的情感性特徵,具體性君臣關係理念下的附屬關係,就不是基於非人格性法律的「管理」、「制約」和「管轄」這一類冷冰冰的、制度性的、上下級的關係(在這種場合下,「上級」可以對「下級」有某種支配,但僅僅限於公務領域,至於在此之外的場合,則人人都是平等的「私人」)[7],它乃是臣子對於主上人身與心靈的全部奉獻,是臣子對主上整體生命的全部交託,從而具有超脫時空和制度限制的絕對性[8]。


為了理解上的方便,不妨看《左傳》中記載的一個實例,昭公二十年:


費無極言於楚子曰:「(公子)建與伍奢將以方城之外叛,自以為猶宋、鄭也,齊晉又交輔之,將以害楚,其事集矣。」王問之,問伍奢,伍奢對曰:「君一過多矣,何信於讒?」王執伍奢,使城父司馬奮揚殺太子,未至,而使遣之。三月,太子建奔宋。王招奮揚,奮揚使城父人執己以至。王曰:「言出於余口,入於爾耳,誰告建者?」對曰:「臣告之。君王命臣曰:『事建如事余。』臣不佞,不敢苟貳。奉初以還,不忍後命,故遣之。既而悔之,亦無及已。」王曰:「而敢來,何也?」對曰:「使而失命,招而不來,是再奸也。逃無所入。」王曰:「歸從政,如他日。」


本例中,公子建遭費無極陷害,逃離楚國,平王派奮揚去捉他。因為奮揚曾經是公子建的舊臣,就網開一面,把他放走了。後來在楚王將要治罪之際,奮揚就以曾經是公子建舊臣的理由為自己辯護,得到了赦免。由此不能看出,公子建與奮揚之間曾經存在過的君臣關係,超越了制度性的邏輯,具有絕對化的性質。他甚至可以衝擊國王的政令。



考慮到現代性語境的實際狀況,也為了說明問題的方便,上文在論述的時候,比較多地強調了周禮之下君臣關係的具體性方面。但這並不等於說著周代的君臣關係完全就是今人所意識到的私人關係,更不能說,周代政治除了這些私人關係之外就什麼也沒有了,而只能說,在現代性的觀察尺度下,這些跟私人關係有表面相似性的方面比較容易引起現代人的注意,也比較容易激起現代人的問題意識。但如深究其內里,則可發現,離開公共性談論政治是根本不可能的(但這個問題牽扯到許多非常複雜的方面,暫時沒有辦法展開論述,詳論留待他日)。其實,對周制全面的理解應該是,這是一種自然性、私人性關係和人為性、公共性關係合一的體制,其實這也是宗法制度的最大特徵。前面我們曾經提到所謂「資於事父以事君」的問題,但這絕不意味著,這裡的「父」所涵泳的父子關係就是今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體會的父子關係,從而周代的君臣關係也就等同於今天意味上的父子關係。任何熟悉分封制內涵的人都知道,周代的父子關係其實也脫離了現代人所感受到的日常意味,而帶有某種抽象、公共性的政治的意味。過分「文學化」地理解,對於周代的父子乃至君臣關係都是極不適當的。


也正是因為有了這種超越性的政治意味,所以儘管在局部上有如上所舉象奮揚用舊有君臣之義對抗君王政令的情形存在,整個周代政體還是可以維持一種穩定性。因此,儘管按照今人的尺度,象奮揚這類事例其實是對整個政治體系的威脅,但在宗法政治的黃金時代,人們卻看不到對於君臣關係具體性方面的批評。在上舉事例中,就連被奮揚行徑激怒的楚平王本人最後都對奮揚表示了諒解。


對君臣關係具體性方面的消極性批評始自戰國時代「法家」人物,尤其是韓非子。


從表面上來看,戰國時代的確如後世許多研究者所說,是一個思想解放、言論自由的時代,但其實也是總體性政治概念被遺忘的時代。也就是說,原先周代總體性、抽象性的政治意識先是淡漠式微,後是蕩然無存,唯一剩下來的,只有最簡單、最直觀的私人關係結合。在這個時代,以「三家分晉」為標誌[9],首先是各個諸侯國完全從自身立場出發,只知營造對自身有利的君臣關係,而對周王的權威表示漠視;其次是各個諸侯國內部「陪臣執國命」的情形大行其道。並且,這兩種情形都貫穿著同一種邏輯,就是淡漠抽象意義上政治,只認同觸手可及的具體性君臣關係。如果這種邏輯無限制地延伸下去,那整個天下所有的,就只是各種具體性關係出於個性而彼此爭衡的相對主義世界,政治勢必要被虛無化。

對這種狀況提出最徹底的批評和解決方案的,是試圖重建政治概念的韓非子。韓非子未嘗不明白周制具體性與抽象性合一的機理,也未嘗不知道具體性君臣關係在周代的積極意義,但他面對的時代課題卻是:一方面「古」、「今」的差別是絕對性的,人們根本不可能再在一個只知具體性的世界上重建古老的宗法政治;另方面,當時人除了具體性的君臣關係一無所知,也不願有所知。因此,儘管如果韓非子生活在周代也會對具體性君臣關係讚不絕口,但,時代的問題和發言對象使對具體性的君臣關係提出了最嚴厲的批評,並且提出了全新的君臣關係邏輯。


韓非認為,新政治體系的重建,當務之急是要打擊「私門」,取消宗法政治時代王侯可以自行任免官員的具體性制度設計。他提出的解決辦法是,將懲戒和獎賞臣下的兩個手段,亦即所謂「刑」和「德」的「二柄」,完全交由天子一人直接把握,將「君食」的權力統於天子一人之手,從而釜底抽薪,從根本上瓦解私性的、具體性君臣關係的存在基礎,以便越過所有的中間性環節,在天子與整個官僚體系之間建立直接的聯繫,期使這套系統可以全心全意地為天子服務。也就是說,他理解的君臣關係已經擺脫了具體人格關係的限制,而力求使所有的臣子都抽象的服務於天子。


不寧唯是,韓非更進一步,努力要造就一個完全客觀化、中性化、非人化的天子。也就是說,天子可以在完全掌握臣子的政治命運之後,不應該再在任何程度上蹈襲舊有的具體性君臣關係倫理,他應該最大限度地將自己從這套倫理之中解脫出去。理想的君主,應該是如同死灰枯木,不在臣子面前展示任何的喜怒哀樂,不和臣子之間有絲毫的情感關係[10]。雙方的聯繫的媒介是客觀的、非人格化的、冷冰冰的法律。這類議論在《韓非子》書中俯拾皆是,隨便舉例來說,《有度》:故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敗者不可飾,譽者不能進,非者弗能退。則君臣之間明辯而易治,故主仇法可也。


《二柄》:


人主有二患:任賢,則臣將乘於賢以劫其君;妄舉,則事沮不勝。故人主好賢,則群臣飾行以要君欲,則是群臣之情不效;群臣之情不效,則人主無以異其臣矣。故越王好勇,則民多輕死;楚靈王好細腰,而宮中多餓人;齊桓公妒外而好內,故豎刁自宮以治內;桓公好味,易牙蒸其子首而進之;燕子噲好賢,故子之明不受國。故君見惡則群臣匿端,君見好則群臣誣能。人主欲見,則群臣之情態得其資矣。故子之託於賢以奪其君者也,豎刁、易牙因君之欲以侵其君者也。其卒子噲以亂死,桓公沖流出戶而不葬。此其故何也?人君以情借臣之患也。人臣之情,非必能愛其君也,為重利之故也。今人主不掩其情,不匿其端,而使人臣有緣以侵其主,則群臣為子之、田常不難矣。故曰:「去好惡,群臣見素。」群臣見素,則大君不蔽矣。


《揚權》:


故曰:道不同於萬物,德不同於陰陽,衡不同於輕重,繩不同於出入,和不同於燥濕,君不同於群臣。凡此六者,道之出也。道無雙,故曰一。是故明君貴獨道之容,君臣不同道。下以名禱,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參同,上下和調也。


《奸劫弒臣》:


從是觀之,則聖人之治國也,固有使人不得不愛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愛為我也。恃人之以愛為我者危矣,恃吾不可不為者安矣。夫君臣非有骨肉之親,正直之道可以得利,則臣儘力以事主;正直之道不可以得利,則臣行私以幹上。明主知之,故設利害之道以示天下而已矣。韓非子既然發現了「本」惡的人性,那麼在專制君主的邏輯之下,所有的臣子都是君主假想的敵人。不惟朝廷中的臣子完全不可信任,即便是「左右」近侍亦須時刻防備(關於這點,我們只要回憶一下《內儲說上·七術》裡面韓昭侯「佯亡一爪,求之甚急,『左右』因割其爪而效之。


昭侯以此察『左右』之誠不」的故事就可以了)。從強化君權的目的看來,君主任何私人的情感表露都可能會給臣下留下算計他的把柄,所以要人君「去好惡」。所以君臣之間應該在情感上絕緣,雙方都只是展露自己的「職業的公共性」於法律的場合。所謂君臣「明辯」,所謂「君臣不同道」,所謂「下以名禱,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參同,上下和調也」,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秦始皇統一六國、自稱「皇帝」以後,秦帝國以皇帝制度和郡縣制度為核心的官僚制度全面建立,法家強調「抽象性」和「公共性」的所謂「霸道」政治理論也因此變成現實。在這套官制之下,所有重要官員均由皇帝直接任免,他們均對皇帝直接負責和效忠,真正實現了韓非子操「刑」和「德」二柄於皇帝一人之手的構想。而尤其值得重視的是,在全國範圍建立並實施的郡縣制度在政治機理上跟原先的分封制根本不同,最主要的是,天子和各級地方長官之間以及各級地方長官之間,已經沒有原先分封制下普遍存在的血緣聯繫。對比於分封制來說,地方長吏是完完全全的陌生人;他們之被任命,從理論上來說,不是從天子的情感角度來衡量,而是從對於天子和百姓都是客觀性的「制度」角度來衡量。也就是說,考慮問題的角度,是象抽象的行政能力這類對天下人都有約束力的邏輯。這套制度施行以後,因為所有郡縣長吏均由皇帝直接任免,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也在比周代大得多也深刻得多的範圍和程度上實現了,而一種新的截然不同於周代具體性、特定化君臣理念的新式君臣關係也由此具備了規模。


在這種新的君臣關係理念下,具體性的君臣關係倫理被排斥凈盡,官員之間甚至天子與天下所有官員之間,相互之間只允許存在公法性的、制度性的關係。這關係的載體,從秦朝開始時代被稱為「文法」。而文法,則具有抽象性、非人性和外在強制性的特點。每個仕宦為吏的人,不再具體的服務哪個具體的人,他只是這抽象的、客觀的、「文法」網路上的一點而已。從法理上說,任何一個職務上的個人,都不應當與別人發生情感上的聯繫和私人間的交往,而只能有一種客觀的、非人性的關係。他的價值只能由其承擔的職位客觀的加以評價(這尤其明顯地體現在秦漢帝國按照職位分類原則設計的俸祿制度上:某人是因為某個理性的職位設計而獲取富貴的,這是個人和職位的關係,而非個人和個人的關係)。那麼在官場上一度因公務被結合在一起的兩個人,一旦因某種原因被分開,他們之間就不應該再有工作上的聯繫;縱使其間會有某種個人間的情誼殘存,那這情誼也不應象上述奮揚的事例那樣,對日後的公務、對整個「文法」系統發生影響。——這種君臣關係,若與周代的君臣關係模式對比,已經明顯擺脫了具體個人之間的情誼結合,具有非個人的、客觀的色彩,如果稱為「抽象性的君臣關係」,我認為是合適的[11]。


以上,根據若干歷史事實,嘗試性地提出了君臣關係自周代以來所呈現的兩個主要側面。之所以要概括出這兩個側面,當然有方便觀察分析的考慮,因此只能說是理想的概念型態,具體的歷史過程要紛繁複雜的多。其實,即便是到了抽象性君臣關係相當發達的秦漢時期,歷史也沒有簡單地沿著韓非子所論述的邏輯發展。並且,秦末山東六國的起事,更以直觀而強烈的方式表明,韓非子全面闡發在先、秦帝國全面實施在後的強悍的官僚制度,在現實世界遇到了巨大的阻力。這些阻力,若從歷史的角度來分析,可以說是周代的宗法國家在總體上解體之後,原先的具體性君臣關係及其倫理表達雖然失去了總體的憑依,但卻開始在新的時代氛圍下繼續存在下來,並且展示出私人性的性格特徵;若從實際的社會結構角度來分析,則可以說是秦漢帝國在皇權之外,仍然存在著相當多私人人際結合形式,這些人際結合形式對以皇帝制度為核心的官僚制度構成了巨大的挑戰。


在漢代初年的時候,這些挑戰主要來自於戰國時期的歷史遺產。前文講過,戰國時代,周王已經完全成為了一個形式性的存在,到後來則乾脆又被不耐煩的秦國推翻。但秦國的這個舉措也給現實政治帶來了巨大的理論困難,也就是說,雖然政治本質上需要一種超越性的決斷,但現在這種決斷現在卻被證明為虛空。於是,在實際上,各國的政治都表現出某種苟且的性格,只有靠君主跟臣下的具體性結合才能實現。漢高祖在逐鹿天下的時候,一開始靠的也是自己跟臣下的恩義關係,漢帝國建立之初,由於各方面情形的限制,他還得繼續利用這種關係為穩定局勢,因此,這些倫理關係並沒有立刻煙消雲散,而是繼續表現出某些影響[12]。但這類的君臣關係因為與這個帝國的政治邏輯相悖,所以並沒有維持太長時間,從漢武帝即位開始,這方面的事例在史籍當中已經很難遇到。



最主要的問題是,應該是君主意志忠實體現的官僚機器,也存在著內在的局限,具體說來有兩點:一是兩漢時期,外戚王公和朝廷高官利用自己的政治影響,要麼可以豢養私家的門客,要麼可以自行辟除屬吏,並且也可以向朝廷推舉官員[13]。第二點也是最根本的一點,就是漢武帝以後,雖說國家在整體上排除了封建制度的殘餘,都以郡縣制的原理統合起來,所以郡縣長吏都由皇帝直接任免,但皇權所及的範圍,也只能到達郡縣長吏,在此以下的大量的地方事務性官吏,皇帝縱然有千頭萬臂,也勢必難以顧及,因此不得不交由地方長吏酌情任命。而恰恰是這兩條,從根本上解構了抽象性君臣關係將「刑德」二柄完全統於皇帝一人之手的邏輯基石,從而為具體性君臣關係的存在提供了可能。


必須指出的是,漢代所謂君臣關係的產生,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上下級之間的關係,而是必須要有這種辟除與被辟除的關係。舉例來說,不能把郡太守與縣令(長)之間的關係理解為君臣關係,不能因為以太守秩次高而縣令秩次低,就認定太守是君,而縣令是臣,因為最根本的一點,縣令不是由太守辟除或者任命的。這兩種地方長吏都由皇帝直接任命,他們共同以皇帝為君,相互之間則不存在君臣關係。


如上兩個會導致具體性君臣關係產生的條件,在秦朝的時候應該已經存在,但由於秦朝重視皇帝意志的推行遠過於對民間私性倫理的容忍,故而嚴格奉行酷吏政治,對於地方社會倫理和具體性君臣關係推行高度防範的措施。事實證明這種嚴格遵照韓非子政治邏輯的施政方針是失敗的,證據之一,就是在秦末起事的過程中,反秦力量的構成元素,很大一部分都是地方的事務性官吏;而這些人反「秦」的矛頭所指,針對的都是各地的地方長吏[14]。


漢朝吸取了秦朝的教訓,嘗試推行一種比較中庸的政治原則:即一方面沿襲秦朝郡縣制的政治格局,同時又注意到地方事務性官吏與地方社會尤其是地方豪族之間的密切聯繫,在實際施政過程中注意調節與他們的關係。這種調節表現在漢代地方官吏從任命到使用的許多環節。兩漢的時候,由於皇權對民間的控制相對放鬆,地方人士在出任地方事務性官吏的時候,就有了相當的自主性。按照韓非子等法家人物的理論,有能力的人進入仕途是一種必須履行的義務,某人如果被官方挑選但卻拒絕出仕,那就意味著對天子權威的蔑視,是可以給予重罰的[15]。


在漢代的地方長吏中雖說仍然有人在堅持這種理論[16],但也有不少地方長吏對地方人士的出仕與否持比較放任的態度。就另一方面來說,兩漢時期地方豪族勢力廣泛存在,所依託的地方社會之基礎也非常之雄厚,因此,在皇權逐漸放鬆控制的時候,士大夫在官僚體制之外,有著非常廣泛的生存空間,仕宦與否往往與硬性的制度沒有太大關係,而是取決於對某個地方長吏人格的接受與否,因此就體現出相當程度的自由,體現出極大的選擇餘地和個性化色彩。據《後漢書·陳蕃傳》:陳蕃為樂安太守時,「郡人周璆,高潔之士,前後郡守招命,莫肯至,唯蕃能致焉,字而不名,特為置一榻,去則懸之」。同書《獨行·劉翊傳》記載:潁川劉翊「常守志卧疾,不屈聘命」,但他後來卻終於願意出任本郡功曹,原因是,新任的潁川太守是河南種拂,「翊以拂名公之子,乃為起焉」[17]。在這兩個有代表性的事例裡面,周璆、劉翊的之所以願意出任當地的屬吏,都是基於他們對各自長吏人格的判斷,而非基於消弭了個性差異的法理邏輯。因此這種君臣關係的營造,靠的是兩個人人格品性之間聲氣相通的一種具體性的默契。

因為地方事務性官員大多出身於當地豪門,他們對地方長吏的判斷往往也會主導地方的輿論,使得那些對地方寬容的長吏比較受歡迎,而那些嚴格按照法律行事的長吏則比較受冷淡。從根本上分析起來,這其實是地方社會對於皇權的某種「反制」。史籍當中經常可以讀到,有些長吏因為對地方豪族的違法犯罪不太容情而獲致「酷吏」的惡名,最終不得不離任[18]。這種情形發展到極端,甚至會導致某些地方性問題的解決與否、某些地方社會秩序的穩定與否,會完全個性化地跟某個人是否被該地豪族接受為地方長吏聯繫在一起。據《後漢書·趙憙傳》記載:「更始即位,舞陰大姓李氏擁城不下,更始遣柱天將軍李寶降之,不肯,云:『聞宛之趙氏有孤孫憙,信義著名,願得降之。』更始乃徵憙,憙年未二十,??即除為郎中,行偏將軍事,使詣舞陽,而李氏遂降。」同卷《伏湛傳》[19]載,更始年間,伏湛曾任平原郡太守,「平原一郡,湛所全也」[20]。建武時,「賊徐異卿等萬餘人據富平,連攻之不下,唯雲『願降司徒伏公』。帝知湛為青徐所信向,遣到平原,異卿等即日歸降,護送洛陽」[21]。


地方長吏與當地人之間的具體性君臣關係,不僅可以如上舉諸例,體現於長吏下車伊始時地方勢力對他的反映,也可以體現於長吏卸任後地方百姓對他們的挽留。據《後漢書·宋均傳》,宋均為東海相五年,「坐法免官,而東海思均恩化,為之作歌,詣闕乞還者數千人」。而這種「乞還」的作法有時竟然也可以奏效[22]。


地方社會人際關係的強固和地方豪強的獨立性格,導致兩漢時期遵從法制、對豪族決不姑息遷就的「酷吏」大多不得善終,也決定了地方長吏的行政風格在總體上都偏向於和地方妥協的「循吏化」。概括來看,自從西漢宣帝以後,除去後漢光武帝、明帝等很短的時期有少數忠於文法的「酷吏」以外,絕大多數代行皇權的地方長吏,都很注意避免出於單純的文法立場與地方豪強發生正面沖如突。他們大都承認地方利益的特殊性,鬆弛嚴密的律令,從而能和地方的事務性官吏在公務關係之外,建立起深厚的私人情誼。


郡縣長吏放鬆對地方事務性官吏的控制,最主要的表現就是,當這些官吏違法犯罪的時候對他們網開一面,不深入追究。《後漢書·袁安傳》記載袁安為河南尹時,「未嘗以贓罪鞫人」,常稱曰:「凡學仕者,高則望宰相,下則希牧守。錮人於聖世,尹所不忍為也。」《北堂書鈔》卷74 引華嶠《後漢書》,劉寬為南陽太守時,「遇民如子,不曾出詈言也」,「吏有罪,蒲鞭示恥」[23]。


看起來,兩漢時候的具體性君臣關係的深淺,與律令的嚴密性適成反比。就現存史料來說,君臣之間關係密切的例子大都分布在宣帝以後,東漢以後尤其多,這明顯是和宣帝以後朝廷放鬆了對地方的控制,律令體制的嚴密性有所鬆弛,君臣在法令之外以「禮意」相接的時代風氣有關。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皇權強悍時期的君臣關係,尤其是酷吏政治當令的漢武帝時期,這種君臣關係融洽的記載是極少見到的。隨便檢視一下《史記》和《漢書》的《酷吏傳》(兩書《酷吏傳》中記載的人物,多集中在漢武帝時期),酷吏對地方屬吏嚴厲打擊的事例比比皆是,這絕非偶然現象,明顯跟強悍皇權欲解構具體性君臣關係、強化法令推行效率的施政方針有關。《漢書·中山靖王傳》記載:漢武帝為了侵削諸侯國的領地,常常令有司吹毛求疵,尋求諸侯王的罪過,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該傳提到,有司為了達到目的,經常會「笞服其臣,使證其君」,也就是說讓諸侯王的臣下證實君上的罪過。這裡說的儘管是諸侯國的情形,但由此不難看出酷吏政治時代對於具體性君臣關係的態度。至於酷吏跟屬吏關係大多冷漠,可以舉《後漢書·陽球傳》的記載為例。陽球是東漢末年著名的酷吏,據說他到任平原相之後,曾經發布條教警告地方,「昔桓公釋管仲射鉤之仇,高祖赦季布逃亡之罪,雖以不德,敢忘前義?況君臣分定,而可懷宿昔哉?今一蠲往愆,期諸來效。若受教之後而不改奸伏者,不得復有所容矣。」鑒於他的嚴酷聲威,於是「郡中咸畏服焉」。


但在循吏政治成為時髦的大多數時間裡面,地方長吏跟屬吏之間則有可能在法律範圍之外,另闢一種交往的渠道[24],他們之間的關係於是向私人性的方向偏離,開始表現出強烈的個人恩義色彩。《後漢書·周景傳》載,周景為河內太守時,「好賢愛士,其拔才薦善,常恐不及。每至歲時,延請舉吏入上後堂,與共宴會,如此者四,乃遣之,贈送什物,無不充備。既而選其父兄子弟,事相優異,常稱曰:『臣子同貫,若之何不厚!』」[25]在這則史料裡面,太守周景在非常自覺地將君臣關係往父子關係的方向解釋。這種觀念跟上引韓非「君臣非有骨肉之親」的話,其間的距離已經不可以道里計了。而結合其他史料來看,《國語·晉語》裡面視君父為一的說法,在漢代也是當時人的共識,並不只是周景一人的私見[26]。


而既然長吏的態度如此寬鬆,地方屬吏自然也就投桃報李,「資於事父以事君」,以一種超出現行制度之外的倫理標準對待地方長吏。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這種倫理的履行並不僅限於君臣關係存續期間。即便君臣雙方都已離開原來的職務場合,他們原先形成的君臣情誼還是會延續,並且還會實實在在地影響人們的行動,甚至還會對皇權形成衝擊。前面我們在回顧周代君臣關係狀況的時候,曾經提到那時的君臣關係有一種超越時空絕對性,兩漢史籍所記載的君臣關係,漸漸也具備了這樣一種絕對性,從而產生了讀史者非常熟悉的所謂「故吏」問題[27]。


比較常見的例子,就是前引《禮記·檀弓》為故君「方喪三年」的作法成為了現實。也就是說,地方長吏去世以後,屬吏往往會為故主營喪並為之服喪,為故主修造祠堂的也比比皆是。在這方面,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有非常完整的資料收集,可以參見[28]。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有許多官吏都是因為犯法或者得罪權貴而遭陷害致死,但儘管有這類巨大的政治壓力,還是有不少故吏在履行臣子之誼。並且這種舉動往往還會得到輿論的同情和朝廷的寬宥[29]。其次就是,《論語》裡面父子相隱的倫理要求現在也被挪用到君臣之間。《華陽國志》卷10上:


朱普字伯禽,廣都人也。為郡功曹,太守與刺史王冀有隙,枉見劾,普詣新都獄,掠笞連月,肌肉腐臭,惡同死人,證太守無事,敕其子曰:「我死,載喪詣闕,使天子知我心。」事得情理,普以烈聞。

若說本例裡面,朱普是因為太守「枉見劾」而至死「證太守無事」的話[30],那麼以下幾個事例就有些匪夷所思了。《後漢書·戴就傳》(《太平御覽》卷420、370、763 亦載):


字景成,會稽上虞人也。仕郡倉曹掾,揚州刺史歐陽參奏太守成公浮贓罪,遣部從事薛安案倉庫簿領,收就錢唐縣欲,幽囚考掠,五毒參至,就慷慨直辭,色不變容。??主者以狀白安,安呼見就,謂曰:「太守罪穢狼籍,受命考實,君何故以骨肉拒扞邪?」


就據地答曰:「太守剖符大臣,當以死報國;卿雖銜命,固宜申斷冤毒。奈何誣枉忠良,強相掠理,令臣謗其君,子證其父?薛安庸騃,忸行無義,就考死之日,當白之於天,與群鬼殺汝於亭中;如蒙生全,當手刃相裂!」安深奇其壯節,即解械,更與美談,表其言辭,解釋郡事。徵浮還京師,免歸鄉里。


同卷《周嘉傳》:


字惠文,汝南安城人也。高祖父燕,宣帝時為郡決曹掾。太守欲枉殺人,燕諫不聽,遂殺囚而黜燕。囚家守闕稱冤,詔遣覆考。燕見太守曰:「願謹定文書,皆著燕名,府君但言時病而已。」出謂掾史曰:「諸君被問,皆當以罪推燕。若有一言及於府君,燕手劍相刃。」使者乃收燕系獄,屢被掠楚,辭無屈撓。當下蠶官,乃嘆曰:「我平生之後,正公玄孫,豈可以刀鋸之餘下見先君?」遂不食而死。


《三國志·董卓傳》注引謝承《後漢書》:


伍孚字德瑜。少有大節,為郡門下書佐。其本邑長有罪,太守使孚出教,敕曹下督郵收之。孚不肯受教,伏地仰諫曰:「君雖不君,臣不可不臣。名府奈何令孚受教,敕外收本邑長乎?更乞授它吏。」太守奇而聽之。


在以上三個事例裡面,地方長吏或多或少都犯有實際的罪過,而為了考實這些罪過,朝廷都曾經被人訊問這些長吏的屬吏,但最後都被這些屬吏拒絕了。而有趣的是,這些人拒絕的理由都不是法律的條文或者事實的依據,而是在具體性君臣關係之下臣不能證君罪的絕對性倫理[31]。


再次,復仇的邏輯也從血親延伸到君臣關係的領域[32]。《漢書·張湯傳》記載三位丞相長史朱買臣、王朝和邊通等,「故皆居(張)湯右,已而失官,守長史,詘體於湯。湯數行丞相事,知此三長史素貴,常陵折之。故三長史合謀曰:『始湯約與君謝,已而賣君;今欲劾君以宗廟事,此欲代君耳。吾知湯陰事。』」於是就設計把張湯泄露國家機密「及它奸事」向皇帝揭發,既泄私憤,也為故君丞相報仇。另據《北堂書鈔》卷139 引《華陽國志》:


郝伯都,閬中人。為郡吏。太守每見之,垂泣。伯都請問其故。太守曰:「亡男為人所殺,汝身似之,故悲感。」伯都問其仇所在。太守曰:「台閣,不可得也。」伯都乃交遊京師,與甘春卿為友,共伺仇。(春卿)為吏所得,伯都乃還首,二人爭死,會赦得免。


以上的論述為了凸顯帝國政治時代具體性君臣關係的特性,比較多地考慮了這種關係對比於皇權和法律的「私性」特徵,所收集的事例大多反映的都是這種具體關係對於皇權的衝擊。但是,漢代的人們在抽象性的郡縣制框架之下,在某種程度上又容許具體性的君臣關係存在,開始的時候未必全部是出於私意。並且就實例來看,當時人也沒有因為一葉障目而不見森林,用具體性的君臣關係將抽象性的君臣關係完全掩蓋,將皇帝與律令的權威完全棄置不顧。《後漢書·郅惲傳》:


字君章,汝南西平人也。??縣令卑身崇禮,請以為門下掾。惲友人董子張者,父先為鄉人所害,及子張病將終,惲往侯之。子張垂歿,視惲,歔欷不能言,惲曰:「吾知子不悲天命,而病仇不復也。子在,吾憂而不手;子亡,吾手而不憂也。」子張但目擊而已。惲即起,將客遮仇人,取其頭以示子張,子張見而氣絕。惲因而詣縣以狀自首,令應之遲,惲曰:「為友報仇,吏之私也;奉法不阿,君之義也;虧君以生,非臣節也。」趨出就獄。令跣而追惲,不及,遂自至獄。令拔刀自向以要惲,曰:「子不從我出,敢以死明心。」惲得此乃出。


同書《蘇章傳》:


順帝時,遷冀州刺史。故人為清河太守,章行部案其奸贓,乃請太守,為設酒肴,陳平生之好甚歡。太守喜曰:「人皆有一天,我獨有二天。」章曰:「今夕蘇孺文與故人飲者,私恩也;明日冀州刺史案事者,公法也。」遂舉正其罪。


同書《楊震傳》:


大將軍鄧騭聞其賢而辟之,舉茂才,四遷荊州刺史,東萊太守。當之郡,道經昌邑,故所舉荊州茂才王密為昌邑令,謁見,至夜懷金十斤以遺震,震曰:「故人知君,君不知故人。何也?」密曰:「暮夜無知者。」震曰:「天知神知我知子知。」密愧而出。


這幾個事例都說明,在漢代人的意識裡面,是非常清楚具體性君臣關係之「私恩」與國家「公法」之間的區別的。而當兩者之間出現矛盾的時候,上述事例的幾個當事人要麼用公法泯滅私恩,要麼就是在緬懷私恩的同時也絕不放棄公法。這說明,漢代人調和秦制與周制的政治實踐,至少在命意上是很高的,那就是,既顧全了國家政治格局的大體,又不完全跟民間生活脫節。漢朝能夠在秦朝速亡的焦土上重建長期穩定繁榮的政治,這種「極高明而道中庸」的政治實踐,值得重視。


但是,在「道術分裂」的帝國時代,上述命意的完全實現要有兩個基本的前提,那就是皇權本身必須要足夠地超脫和有力。如果這兩個前提消失了,那麼,具體性君臣關係的邏輯發展下去的結果,必然是私心的泛濫,必然是總體政治的土崩瓦解。但漢代的問題恰恰是,在皇權的理念上存在著巨大的「私性」隱患,確切地說,漢代皇權在確立自身的同時,往往也會借用具體性君臣關係的倫理。這著重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漢代的地方長吏從出身上來說,許多人都有一個在皇帝身邊擔任郎官等類「私臣」的經歷,這就表明,地方長吏跟天子之間雖然擺脫了周代血緣性原理,但畢竟還是有一種私人化的意味;二是,皇帝本身有一種淪落和萎縮的趨向,先是對外戚,後世對宦官這些私性的人際關係寄託了太多的權力,放棄了王朝建立之初「公天下」的政治理想[33]。六朝分裂割據的出現,在根本上與這種總體性抽象性皇權的式微有關。但在皇權失去了基本的物質屏障,從而韓非所說的「刑」、「德」二柄旁落權臣,天下人只知忠於具體君主的六朝時期,這個問題是根本不能解決的[34]。隋唐科舉制的出現在新的高度上解決了這個問題,使得天下士子盡入皇帝彀中,從而在新的基礎上開啟了中國政治的新局面。


注釋

[1]從「分土而治」的角度對周代君臣關係的簡要分析,可以參考周振鶴《地方行政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4 頁。


[2]更加細緻的解說和更加詳實的事例,可以參見楊寬《試論西周春秋間的宗法制度和宗族組織》,《古史新探》,中華書局1965 年版;何茲全《讀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第31-32 頁;許倬雲《西周史》,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4 年版,第169-170 頁。


[3][日]西嶋定生著:《二十等爵制》,武尚清譯,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版;閻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 年版,第12-13、166-180 頁。


[4][德]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林榮遠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242-251頁。


[5]關於周代君臣關係與宗族關係的重疊性問題,許倬雲曾經有詳細的說明,可參考許著《西周史》,第170-171頁。


[6]呂思勉曾經在討論所謂「君臣朋友」的問題時,在實質上注意到了具體性君臣關係的情感內涵。呂思勉:《呂思勉讀史札記》,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年版,第250頁。


[7]不妨回顧一下韋伯對「傳統型統治」特點的一些歸納:「這種統治團體首先是一個由於教育共性所決定的恭順的團體。統治者不是『上司』,而是個人的主子,他們的行政管理班子首先不是(由)『官員』〔組成〕,而是他個人的『僕從』,被統治者不〔是〕團體的『成員』,而是或者1.『傳統的同志』??;或者,2.『臣僕』。決定行政管理班子同主子的關係,不是事務上的職務職責,而是奴僕的個人忠誠。」「不是服從章程,而是由傳統或由傳統決定的個人,??」在這樣的情形之下,就君臣關係聯繫的媒介來說,就不能是官吏法成熟時代的成文法,「在傳統政治的純粹的類型中,不可能有意通過章程,重新『制定』法律和管理原則。因此實際上的重新立法只能被視為歷來就適用,只能通過對判例確認,取得合法地位。作為律例發現的遵循手段,只有傳統的文件可以考慮:先例和判例」。


[8]這一點,最明顯地表現於「策名委質」禮之中。「策名委質」禮是西周、春秋時期確立君臣關係的一種儀式。對於這種儀式的細節,楊寬曾有非常細緻的描述。楊氏並且對於這種儀式的莊嚴內涵有如下說明,「經過了『策命』和『委質』,確立了君臣關係,做臣下的必須效忠,不能有二心,如有二心,就是犯罪行為。??既經『委質』成為臣屬,必須效忠而無二心,直到死為止,不能為了私利,對自己的『質』有所反叛」。由此不難想見這種相互之間全身心奉獻關係的絕對性。參見楊寬《古史新探》,第363-364 頁。


[9]參見《資治通鑒》卷1 司馬光對於「三家分晉」的評論。


[10]至於君主基於臣下的功績而給予他們的賞賜,授予他們官爵,也即所謂「德」,日本史學家增淵龍夫認為這與儒家之所謂「德」在思想性格上並無差異,兩者有著共同的「現實的基盤」,有著相同的歷史基礎,兩者都是具體個人之間的恩惠授受關係。舉例來說,《韓非子·二柄篇》:「明主之所以導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謂刑、德?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人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今人主者釋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則君反制於臣矣。故田常上請爵祿而行之群臣,下大斗斛而施於百姓,此簡公失德而田常用之也,故簡公見弒。」增淵認為,上述場合的「德」與下述用法無論在語言環境還是在社會機理上都是一致的。如《史記·蘇秦列傳》有燕昭王的話說「先人嘗有德蘇氏」,這個「德」即指燕國的先王曾經厚遇蘇秦這一「具體的恩惠」。同書《范雎蔡澤列傳》說范雎即秦國相位以後,「一飯之德必償,睚眥之怨必報」,這個「德」指雎困窮之時受到德「具體的恩惠」。同書《季布欒布列傳》載欒布:「孝文時,為燕相,至將軍。布乃稱曰:『窮困不能辱身下志,非人也;富貴不能快意,非賢也。』於是嘗有德者厚報之,有怨者必以法滅之。」同書《魏公子列傳》載信陵君救趙之後,「意驕矜而有自功之色」,門客有人勸他說:「夫人有德於公子,公子不可忘也;公子有德於人,願公子忘之也。」最後這兩例「德」的意義,也可以斷定其為某種能夠指實的「具體的恩惠」。但問題在於,這些描述「具體的恩惠」的「德」,是否與韓非所說之所謂「德」相同?答案恐怕是否定的。西嶋定生曾經批評增淵在研究漢代的秩序構造時不注意公權力與私權力的區別,在論著中往往不經媒介地將從社會基層得出得分析結果引申到國家制度得層面。至少在我們目前所討論的這個問題上,西嶋氏的批評是有力的。儘管從個體的角度我們看不出君主施與臣下的「德」與其他各例的區別,但必須注意的是,在韓非子這裡,君主意義的獲得,卻不是因為他的個體,而是因為他的抽象性的、公法性的存在。君主之德與「具體的恩惠」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前者實際已經擺脫了具體性,它的實現依據是法律,臣下爵位賞賜的獲得,不是出於具體可見的人際情感,而是客觀抽象冷靜的文法規則。但後者就不是這樣,這種「德」的實現,恰是由於人際溫情的存在。正是意識到這個區別,所以韓非一再告誡君主要念念不忘上下之間利益是根本衝突的,所謂「上下一日百戰」,君主在臣下面前應該極力掩飾自己的一切好惡,使自己變得不可捉摸。這是法理性秩序理念所導致的人的異化。增淵氏的觀點見《戦國官僚制の一性格》,收入氏著《中國古代の社會と國家》,岩波書店1997年版,第247-255頁。西嶋定生的相關觀點見於艾廉譯《中國古代社會構造特殊性質的問題所在》,收入中國秦漢史研究會編《秦漢史研究譯文集》(第1輯),第1-47頁。另一版本的譯文見西嶋著《二十等爵制》之《序章》,第1-46 頁。

[11]關於秦漢社會以後官僚制度特質的問題,閻步克先生曾在說明法家的理論時,有詳細切要的說明,詳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 年版,第12-13、166-180 頁。


[12]西漢初年這一類的例證很多。據《漢書·高祖紀》、《田叔傳》和《張耳傳》,高祖七年,漢高祖過趙,對趙王張敖「箕踞罵詈,甚慢之」,趙相貫高、趙午都曾經是張敖父張耳的舊臣,對漢高祖的作法非常不滿,遂對張敖說,「今王事皇帝甚恭,皇帝遇王無禮,請為王殺之」,於是陰謀殺害高祖。但沒有成功,高祖九年,事發,「漢下詔捕群臣反者,趙敢有隨王罪三族」,但即便如此,仍然有「田叔、孟舒等十餘人赭衣自髡鉗,隨王至長安」。後來漢高祖「賢趙臣田叔、孟叔等十人,召見與語,漢廷臣無能出其右者。上悅,盡拜為郡守、諸侯相」。同書《季布傳》載,季布曾經是項羽舊臣,「數窘漢王」。項羽覆滅之後,漢高祖「購求布千金,敢有舍匿,罪三族」。後來,魯地大俠朱家通過汝陰侯為季布求情的時候,曾經說過這樣一條理由,「季布何罪?且各為其主用,職耳」。後來季布果然獲免。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季布的母弟丁公,他也曾為項羽將,「逐窘高祖彭城西,短兵接,漢王急」,求他放掉了自己。後來項羽滅,「丁公謁見,高祖以丁公徇軍中,曰:『丁公為項王臣不忠,使項王失天下者也。』遂斬之,曰:『使後為人臣無效丁公也。』」同書《蒯越傳》載,韓信被殺以後,漢高祖因為聽說蒯越曾教韓信反,欲烹之,蒯越曰「狗各吠其主。當是時,臣獨知齊王韓信,不知陛下也」,後來漢高祖赦免了蒯越。同書《鄭當時傳》記載,鄭當時的祖先「鄭君嘗事項籍,籍死而屬漢。高祖令故項籍臣名『籍』,鄭君獨不奉詔」。


[13]因為這一點的機理跟下文即將討論的郡縣制度相去不遠,所以我們不再單獨列出來討論。


[14]相關問題的詳細討論,可以參見邱立波《關於兩漢史籍中的「吏民(人)」問題》,《史林》2003年第5 期,第94-103頁。


[15]相關例證,可以參見《戰國策·齊策》、《商君書·算地篇》,以及《韓非子·奸劫弒臣》、《安危》和《守道》等篇。


[16]參見《後漢書·橋玄傳》、《李業傳》、《李充傳》、《逢萌傳》等。


[17]類似事例還可參見《後漢書·王龔傳》和《任延傳》。


[18]例如《後漢書·陽球傳》。


[19]《太平御覽》476、《北堂書鈔》75 引司馬彪《續漢書》略同。


[20]兩漢時期,尤其是戰亂時期,所謂某郡縣長吏以一身保全一郡縣的例子並不少見。除伏湛外,另外的例子如《後漢書·第五訪傳》:「遷張掖太守。歲飢,粟石數千,訪乃開倉賑給,以救其敝,吏懼譴,爭欲上言,訪曰:「若上須報,是棄民也。太守樂以一身救百姓。」遂出谷賦人。順帝璽書嘉之,由是一郡得全,歲余,官民並豐,界無奸盜。」類似場合往往是地方政權君臣之間建立密切關係的契機。


[21]類似的事例還有《後漢書·張綱傳》和《孫寶傳》,以及《三國志·先主傳》。


[22]類似事例,還可參見《隸釋》卷5《漢成陽令唐扶頌》和《三國志·董和傳》。


[23]《御覽》卷260、《北堂書鈔》卷45 引司馬彪《續漢書》略同。類似事例還有《北堂書鈔》卷74 引謝承《後漢書》載沈豐事。


[24]對具體性君臣關係比較在意的地方長吏往往不太秉承朝廷法令辦事,大多按照地方的實際情形,頒布「條教」,這點早在宣帝時期已經有京兆尹張敞提出批評。五鳳三年,著名的循吏黃霸被任命為丞相,張敞對黃霸的行政風格向來不滿,曾上書指責說,自從黃霸擔任丞相之後,「長吏、守丞畏丞相指,歸,舍法令,各為私教,務相增加,澆淳散朴,並行偽貌,有名無實,傾搖解怠,甚者為妖」。鑒於此,他建議,「漢家承敝通變,造起律令,所以勸善禁奸,條貫詳備,不可復加。宜令貴臣明飭長吏守丞,歸告二千石:舉三老、孝弟、力田、孝廉、廉吏,務得其人,郡事皆以義法令檢式,毋得擅為條教;敢挾詐偽以奸名譽者,必先受戮,以正明好惡」。


[25]《三國志》卷54 注引張璠《後漢紀》載周景的話作:「移臣作子,於政何有。」


[26]《華陽國志》卷10 上在論列蜀中人物的時候,曾有「在三之義,終始可稱」一條,說「人生於三事若一:君、父、師也。言人靡不由初,鮮克有終。(朱)普、(李)磐可謂能終始也」。


[27]漢代史籍中,「故吏」的用法一共有兩種。一種泛指所有曾經仕宦為吏的人,如《漢書·惠帝紀》「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嘗佩將軍都尉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這種用例在同書《朱浮傳》(「王莽時故吏二千石」)、《孫寶傳》(「故吏侯文」)也可以找到。另外一種則是跟本文命意密切相關的、特指曾經被某位高官辟除從而具有君臣名分的人。如《漢書·杜延年傳》,「御史大夫桑弘羊子遷亡,過父故吏侯史吳」。這個侯史吳,被稱為桑弘羊的「故吏」,顯然是因為他曾經被桑弘羊辟除為屬吏。另《後漢書·劉秉傳》:「自為刺史、二千石,計日受俸,余祿不入私門,故吏齎錢百萬遺之,閉門不受,以廉潔稱。」這些劉秉的故吏,顯然應該是他在地方長吏任上的時候曾經辟除過的屬吏。我們剛剛說到,漢代的君臣關係漸漸具備一種超越暫時性制度和職務場合的絕對性,其實,「故吏」一語之所以能夠得名並且被人們廣泛接受,恐怕也是這種絕對性的反映。


[28]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186頁。


[29]如《漢書》之《主父偃傳》,《後漢書》之《桓典傳》、《樂恢傳》、《王允傳》等。


[30]《後漢書·繆肜傳》載繆肜證本縣令無罪事,與此略同。


[31]這類作法看來得到了漢代經典詮釋家的支持,《白虎通·諫諍》在討論聘問天子的諸侯使節,當被問及諸侯行政有無過誤時,曾有如下的言論:「諸侯臣對天子,亦為隱乎?然本諸侯之臣。今來者,為聘問天子無恙,非為告君之惡而來也。故《孝經》曰:「將順其美,匡救其惡,故上下能相親也。」顯然,白虎通是贊同臣為君隱的。需要補說一點的是,漢代的地方長吏尤其是郡太守經常會被人跟宗法政治時代的諸侯類比提及,因此這段看似古舊的言論也是有現實價值的。


[32]關於漢代復仇的參考文獻,以及漢代與復仇的相關倫理討論,可以參見邱立波《漢代復仇所見之經、律關係問題》,《史林》2005 年第3 期,第80-88、110 頁。


本文原載《社會科學》2006年第11期,後收入邱立波:《禮法與國體:兩漢政治的歷史與經驗》(中央編譯出版社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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