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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的監守者——銀監會

那在過去的十五年的光陰里,金融屆的監守者——銀監會在互聯網金融(網貸)這行都做了什麼?現在讓我們時光倒流,回顧歷史。

首先我們來了解下銀監會的基本信息。

基本職責: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存在意義: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 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 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最早的網貸平台成立在2006年,但在2010年之前,基本上沒有人看好這行的發展,期間鮮有人問。直到2010年之後,互聯網的力量逐漸在金融行業發展起來,創業者也開始在網貸嗅到了商機,2011年網貸平台進入快速發展期,一批網貸平台踴躍上線。

2012年中國網貸平台進入了爆發期,網貸平台如雨後春筍成立,已達到2000餘家,比較活躍的有幾百家。據不完全統計,僅2012年,國內含線下放貸的網貸平台全年交易額已超百億。

2013年,網貸平台更是蓬勃發展,以每天1—2家上線的速度快速增長,平台數量大幅度增長所帶來的資金供需失衡等現象開始逐步顯現。

但隨著網貸平台的發展勢頭越來越旺,網貸平台的水平也參差不齊,市場上開始出現了弊端,一些網貸平台出現了問題:

1.經營不善,無法還款。

2.失誤交易,造成壞賬。

3.龐氏騙局,卷錢跑路。

4.黑客攻擊,損失慘重。

銀監會也意識到了這些問題,開始展開對互聯網金融的調查與整頓,發布了相關的政策文件。

2015年7月18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主要內容:

1. 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2.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3. 健全制度,規範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意義:《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

2016年8月17日,銀監會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主要內容: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為規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至時間為2016年1月27日。

2016年11月30日,銀監會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以下簡稱《備案指引》)。

主要內容:中國銀監會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工商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網路借貸 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通知。

意義:建立健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制度,加強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中事後監管。

2017年2月22日,銀監會發布《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以下簡稱《存管指引》)。

主要內容:

1. 《指引》明確了網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基本定義和原則。

2. 《指引》明確了委託人和存管人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3. 《指引》明確了網貸資金存管業務各方的職責義務。

4. 《指引》明確了網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具體操作規則。

5. 《指引》明確了三項具體落實保障措施。

意義:明確了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應遵循的基本規則和實施標準,鼓勵網貸機構與商業銀行按照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市場化原則開展業務。

隨著國家對互聯網金融關注力度與監管力度加強,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更加完善,網貸平台也在健康發展的大環境下越來越合規化、安全化、平穩化,成為普惠金融,福利國民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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