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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訴權,我來維護!」

【2018年057期】

湖南檢察機關依法抗訴一起保險詐騙案

刑事申訴抗訴案再審庭審現場

2018年3月21日,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湖南省院抗訴的黃某、謝某保險詐騙案在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再審開庭。

案情回顧

2011年11月15日晚,一場大火燒毀了衡陽市某公司的加工設備、原材料及板材成品、半成品等財物。為騙取高額保險理賠款,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與生產主管謝某找人私刻公章、偽造單據,向保險公司索要巨額賠款。保險公司審查了索賠材料後,於2012年3月7日以其公司涉嫌保險詐騙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3年11月1日,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黃某、謝某犯保險詐騙罪,系犯罪未遂,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根據被告人的申請進行了重新鑒定,但未將鑒定意見送達或告知保險公司。2015年2月5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黃某、謝某具有自首情節,維持一審法院對二人的定罪部分,撤銷量刑部分,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保險公司不服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向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衡陽市院控申處經立案複查,認為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於2016年12月20日提請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主管刑事申訴檢察工作的副檢察長劉清生辦理此案,閱卷後審查認為:審查認為二審生效刑事判決認定自首情節錯誤、適用附加刑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審判程序違法。原案二被告人雖系自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審認定自首情節錯誤導致量刑不當。本案系保險詐騙罪的單位犯罪,應適用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有期徒刑。黃某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謝某系直接責任人員,騙保金額數百萬元,對應的量刑幅度應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審法院在判處二人有期徒刑的同時分別並處了罰金,並於2013年11月1日收取了謝某罰金二萬元。二審法院雖未對二人並處罰金,卻判決謝某作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須執行罰金刑。法院適用附加刑錯誤,且二審法院未向保險公司送達或告知重新鑒定意見,剝奪了被害單位對該重新鑒定意見提出異議、進而申請重新鑒定、補充鑒定等法定訴訟權利,影響了案件公正審判。2017年5月24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對黃某、謝某保險詐騙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省高級法院將案件發回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審理。

出庭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

旁聽席

湖南省院刑事申訴檢察處與衡陽市院高度重視再審庭審,省院刑申處劉志紅處長一行旁聽了庭審過程,衡陽市院控申處積極組織全市控申部門業務骨幹參加了庭審觀摩。法院將擇期對該案進行宣判。

近年來,湖南省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加大對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的辦理力度,找准案件焦點和突破點,積極糾防冤錯案件,彰顯了刑事申訴檢察法律監督和糾錯職能,有效維護了申訴人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圖文 | 申訴處 衡陽檢察

責編 | 劉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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