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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贏了,拿不到錢怎麼辦?

通過重重困難拿到了勝訴的判決或者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書,卻拿不到錢,這時候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申請強制執行中要注意以下問題。

官司贏了卻拿不到錢怎麼辦?

官司贏了卻拿不到錢,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於當事人的申請,滿足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7日內予以立案: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若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法院也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應該在什麼時候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兩年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

(1)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計算;

(2)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算。

(3)法律文書規定的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算。

另外,要注意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規定。

申請強制執行時應該提供哪些材料?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如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法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申請人應該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人應該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分為:

(1)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2)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仲裁裁決: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

申請法院不執行的該怎麼辦?

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法院經審查,可責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責令其他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事後又不履行怎麼辦?

和解協議達成之後,在雙方當事人間生效,但是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只能依賴於被執行人的自動履行。也就是說,達成和解協議對方又不履行的,不能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申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當然,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部分不可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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