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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銀行拒絕為盲人辦卡,是否屬於侵權?

今在微博上看到博主周雲蓬髮的一條微博,說他本人在中國銀行深圳沙河支行辦卡時因為自己是盲人,銀行工作人員稱無法辦理,以「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辦理」為由拒絕了周先生的辦卡要求。

盲人屬於殘障人士,並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士。銀行工作人員想必是混淆了相關概念,對一個具備正常認知能力、僅因為視覺障礙無法閱讀的成年人說其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不管是有心還是無意,總讓人感覺不舒服。

殘疾人因為生理缺陷,在社會生活中要比正常人付出更多的心力才能完成同樣的工作。他們需要社會各界給予關懷和救濟,各行各業在經營活動中應當儘可能為殘疾人提供便利。在法律層面,《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 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國家和社會應當為殘疾人積極創造無障礙環境,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中國銀行深圳沙河支行的行為,毫無疑問與《殘疾人保障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銀行拒絕為盲人辦卡,盲人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救濟呢?趁上午閑暇,我從案例庫檢索到去年一個經過法院判決的相似案例(2016)湘0111民初7879號。

案情大概是這樣的:

2016年9月中旬,小A(化名)在廣發銀行微信公眾平台填寫了申請信用卡的資料。9月19日,小A收到了廣發銀行寄過來的信用卡及辦卡須知。9月23日,小A和朋友一起來到廣發銀行辦理信用卡激活手續。銀行工作人員告知須本人在申請材料上簽名,小A告知其自己是一級視力障礙殘障人,無法簽字。銀行工作人員稱需請示領導,請示後答覆小A仍然需要本人簽名,小A和朋友無奈之下離去。9月29日,小A和朋友、政法頻道記者再次來到該銀行辦理信用卡激活手續,大堂經理接待了小A,大堂經理提議可以抓著小A的手簽字。寫了幾個字後大堂經理表示小A寫了和沒寫一樣,並要求小A在原地等待。後該行劉行長接待了小A,稱小A無法閱讀風險提示並且簽名,故無法辦理;另外,正常人都難以通過審批,更何況是盲人。小A認為,銀行以不能閱讀並簽字為由拒絕辦理激活信用卡業務的行為構成對殘疾人的歧視,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1、 以書面形式向小A賠禮道歉,並糾正對殘障人士歧視行為;2、承諾在業務辦理過程中為視障人提供合理便利,杜絕基於殘障的歧視行為;3、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

小A的代理律師所依據的基本法律規定是《殘疾人保障法》,具體法律規定是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殘疾人客戶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 中國銀行業協會《關於進一步完善殘障人士銀行服務的自律要求》。其中,中國銀行業協會上述要求中明確提到:「 有書寫障礙的殘障人士辦理開戶、存款、全款、掛失及貸款等業務時,可以使用按手印並加蓋本人圖章的方式代替簽名 」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銀行提出了如下答辯意見:銀行無意侵犯小A的人格,要求本人簽字的行為符合銀監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關於信用卡辦理流程,銀監會的規定是應當由本人簽名並且填寫相關信息,而銀監會和銀行業協會關於保護殘疾人的規定中所使用的是儘可能、可以為殘疾人提供便利,所以兩個規定中應當遵守銀監會關於信用卡辦理流程的規定。

銀行還提出,信用卡是特殊的金融產品,小A 不能書寫規則並親自簽名,表明其既不能在卡片激活時預留簽名,也不能在消費時簽名,若不能及時閱讀消費信息,無法及時核實刷卡金額、設置及輸入卡密碼,防控信用卡使用風險的難度加大,存在被盜刷、錯刷的風險,沒有為小A開卡也有防範風險的考慮。

小A為了證明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向法院提交了在其他兩家銀行成功辦理信用卡的證據。用以證明其他銀行可以為盲人辦理信用卡業務,在簽字環節可以由他人代簽並留下視頻為證,在消費過程中一般是小A利用手機讀屏功能識別出消費數額後,在賬單上摁指紋。被告銀行對於小A提供的其他銀行可以辦理同類業務的證據未予評價。

法院當庭詢問了小A,小A確認在辦卡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 未使用帶有侮辱、歧視性的文字、語言及其他行為。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小A與銀行之間系一般侵權糾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侵權案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需同時具備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四個構成要件才構成一般侵權責任。小A作為一名視力殘障人士,無法正常閱讀與書寫,其在通過銀行信用卡的網上申請審批程序後,因本人無法現場親自書寫相關確認信息及簽名,銀行拒絕為其辦理信用卡激活手續;銀行的拒絕行為是遵循《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並非針對特殊群體的歧視,其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和主觀過錯。

與此同時,商業銀行作為金融服務機構,在市場競爭中有選擇提供金融服務對象的自由,且信用卡作為特殊的金融產品,其本身是一種授信額度,在消費使用過程中存在被盜刷、錯刷的風險,商業銀行為了保障信用安全和客戶交易安全,有權自行審慎處理、嚴格審批。小A舉證證明其在個別商業銀行成功申請、開通信用卡並正常使用的事實,顯示個別商業銀行在為小A辦理信用卡時涉及本人簽名事項均系由他人代簽,全程錄音錄像及指紋捺印等替代方式完成;本案被告銀行未採用上述變通方式為小A辦理信用卡激活手續,是被告銀行在對信用卡申請人的審批過程中相較於其他商業銀行採用了更為嚴格、規範化的審查標準,是被告締約自由的選擇,不能據此認定構成對小A的歧視並侵犯了其人格權益。被告銀行工作人員在為原告辦理信用卡激活手續時並未使用帶有侮辱、歧視性的文字、語言及其他行為。小A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銀行拒絕為其辦理信用卡激活手續給其造成了實際損失。小A主張被告侵犯其一般人格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評析:

法院最終駁回盲人小A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就是銀行拒絕為小A辦理信用卡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存在過錯,另外一個出發點就是銀行作為一個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交易對象。法院的判決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但無疑讓小A寒了心。殘疾人在社會生活中遇到了不公正待遇後卻無法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救濟,只能選擇道德譴責。這個案例再次證明一個道理,法律的觸角並不能伸張到任何地方,有些時候法律也會讓人感覺到無力。

具體到微博周先生的這件事,還有些不同。第一是銀行的工作人員態度存在問題,其拒絕為周先生開卡並沒有拿出有力的依據,其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辦理」為由顯然是混淆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殘疾人之間的概念,這種說辭容易使人產生被歧視、侮辱的感覺;第二是周先生辦理的不是信用卡,而是一般的借記卡。借記卡與信用卡相比,銀行承擔的交易風險要小很多,並且不受銀監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約束,應當按照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殘疾人客戶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 中國銀行業協會《關於進一步完善殘障人士銀行服務的自律要求》的規定,為殘疾人士儘可能提供便利。

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正常人遇到後大不了選擇其他銀行辦理,但殘疾人因為交流困難或者出行不便,無疑增加了生活成本。如果選擇訴訟途徑解決,即使有律師選擇無償幫助,那麼勢必還會再次消耗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維權,最終結果很有可能得不償失。 廣大殘疾人朋友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時,可以向殘聯尋求幫助,向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讓媒體進行曝光等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銀行作為金融交易中的強勢方,真心希望他們能夠利用科技的進步,為殘疾人提供交易便利,保障殘疾人的交易安全,做一個有擔當、有社會責任感的市場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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