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4月23日施行!證監會明確在審項目中止情形,增加恢複審查機制
圖片來源:花瓣美素
近日,徵求意見稿發布了一年多的《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修改版正式發布,4月23日起執行。
新規最重要的內容有兩個方面:
1、券商、會計師、律所等證券服務中介機構及從業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的,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的,其涉案的同類業務將暫不受理,已受理的將被中止審查。
2、修改後的新規增加了恢複審查機制,即對於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稽查立案而被中止審核的在審項目,經複核後可以恢複審核。
事實上,自去年2月24日意見稿發布之後,監管層對涉案的機構及項目早已如此執行。無論是當時的興業證券、西南證券,還是今年被立案的國信證券,都適用以上新規。
適用券商會計所律所等
幾年前,保薦機構、律所及其從業人員因涉嫌違法被立案調查,證監會暫不受理、中止審核發行保薦書、法律意見書等行政許可申請,這種做法早就如此執行。
不同的是,以前對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的措施不統一,對不同的中介監管政策不一致。
這次新修改後的《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最重要內容有兩方面:
其一就是統一將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均納入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措施政策的適用範圍。
其二是增加了對暫不受理、中止審核的規定,「為申請人製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有關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於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尤其對採取了「特殊普通合夥制」形式的證券服務機構,追責原則依然是「以機構責任為主、個人責任為輔」,但也考慮到事中監管手段,重點解決此類機構及從業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稽查立案與行政許可之間的關聯問題。
簡單來說,也就是不論是中介機構還是從業人員被立案調查,都將牽涉到其服務的其他項目,監管措施就是:新項目不被受理,在審項目中止審查。
增加了恢複審查機制
此外,新規的另一條重要內容就是,增加了恢複審查機制。證監會對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稽查立案而被中止審核的在審項目,經複核後恢複審核,以減少對非涉案從業人員承做項目的影響。
新規在原來的《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因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情形中止審查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指派與被調查事項無關的人員,對該機構或者有關人員為被中止審查的申請事項製作、出具的申請材料進行複核。按要求提交複核報告,並對申請事項符合行政許可法定條件、標準,所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表明確複核意見的,中國證監會應當在 30 個工作日內恢複審查,通知申請人。」
也就是說,券商等中介機構可以指派與調查事項無關的人,對被中止審查的項目製作、出具的申請材料進行複核,經證監會審查之後符合條件的恢複審查。
一位券商投行高管表示,相當於是判斷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是否屬於同類業務,或者是否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目前就興業證券、西南證券以及國信證券等曾被立案調查的例子來看,被立案調查之日起尚未結案前,新增項目申請不被受理,但對於在審項目可能會被中止審查,通常被中止審查的是被立案調查涉事項目同一個保代簽字的其他項目,不過保薦機構可對由其在審項目是否繼續符合行政許可條件進行審慎的全面複核,然後恢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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