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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骨結核、淋巴結核……抗結核葯都有什麼服用原則?

抗結核葯的應用原則可總結為四個字:早、聯、全、規。

(1)早期:結核病早期局部組織破壞少,毛細血管網尚存在,有利於藥物滲入。此外早期病灶中的結核菌代謝旺盛,繁殖快,對於抗結核葯敏感性強。因此,早期用藥,病灶常可完全吸收。

(2)聯合:病灶內的結核菌往往是敏感菌和耐葯菌混合存在。如果單一用藥,雖然能殺死敏感菌,但耐葯菌卻可殘留繼續繁殖,而導致化療失敗。

目前所知,任何一種抗結核藥單獨使用都較易產生耐藥性而降低效力。因此,除異煙肼對癥狀輕微的、早期浸潤性無空洞的、痰菌陰性的肺結核病可單獨應用外,都必須聯合用藥。抗結核葯的聯合使用,可降低毒性、延緩細菌耐藥性的產生,能顯著提高療效。

一般是以異煙肼為基礎,進行二聯或三聯。如異煙肼十鏈黴素或乙胺丁醇或利福平。急重癥結核病可用三聯,如異煙肼十鏈黴素十利福平或乙胺丁醇。但要注意異煙肼與葯酶誘導劑利福平(以及苯巴比妥)合用,會使異煙姘對肝臟的毒性增加,故聯合用藥過程中應定期複查肝功。

治療一段時間後,還要調整藥物品種,以提高療效,減少副作用產生。

(3)全程:為了鞏固療效,結核病灶穩定後的一段時間內,還要繼續服藥。輕者至少需服藥一年;重者痰菌陰轉、空洞閉合後也應繼續用藥一年半以上,以防複發。

(4)規律:要有計劃地聯合應用抗結核葯。給藥量要足,給葯間隔時間要有規律,既不能亂用藥,也不能用用停停。經過適當的療程後可調換藥物品種,但不可中途任意調換。如果採用間歇療法,不能超過間歇期限,應保證藥物的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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