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史 > 楊雄石秀「翠屏山殺人碎屍案」,道德的刑場|罪案史錄2

楊雄石秀「翠屏山殺人碎屍案」,道德的刑場|罪案史錄2

文:趙小昭 時拾史事 未經授權嚴禁轉載搬運

公眾號:時拾史事:historytalking

楊雄石秀「翠屏山殺人碎屍案」,道德的刑場|罪案史錄2

▲ 罪案史錄2|古典名著里的大案要案

未經授權,請勿隨意搬運轉載

罪案系列周日更新

1994年TVB有部劇叫《第三類法庭》,劇中提出「三類法庭」之說:一是刑事法庭,現實世界裡的法律;二是道德法庭,傳媒和輿論;三是「天」,良心的法庭。實質上就是: 社會修訂的法律、集體鑄造的道德 、個人世界觀。

楊雄石秀「翠屏山殺人碎屍案」,道德的刑場|罪案史錄2

▲p1 《第三類法庭》劇照

劇中提出了一系列問題:究竟是什麼正義?法律代表的就是絕對的正義嗎?輿論正義能替代法律正義嗎?道德審判就能維護社會公義嗎?

也許我們能從《水滸傳》里揚雄石秀的「翠屏山殺人碎屍案」里找到一些答案,在用道德審判代替法律審判、私刑正義取代法律公義的「道德刑場」上,只有殺戮,沒有法律,只有血腥,沒有正義。

  1. 薊州城雙屍案

楊雄石秀「翠屏山殺人碎屍案」,道德的刑場|罪案史錄2

▲p2.薊州城雙屍命案

在「翠屏山殺人碎屍案」發生的前一天,薊州城裡發生了一起轟動全城的雙屍命案。

1117年11月中旬的一個凌晨,薊州城中賣早點的小販老王挑著一擔糕粥,夥計「小猴子」提著一個燈籠跟在他後面。

穿過一條小巷時,老王腳下一滑,接著就被一個不明物體絆倒在地。小猴子用燈籠一朝,叫道:「哎呀,老闆你的粥擔子把一個和尚撞倒了!」老王摸索著站了起來,一看自己兩手全是血跡,立刻大叫「碰瓷啦~碰瓷啦~和尚撞粥訛人啦!」

幾家鄰舍聽得,趕緊點燈籠的點火把出來來看熱鬧,這一看不得了,根本不是也和尚碰老王的瓷,而是老王的粥擔子把和尚碰得一絲不掛死了,「遍地都是血粥,兩個屍首倘在地上。」

眾鄰舍趕緊把老王捉住,要去官司陳告---這群薊州「朝陽群眾」的法制覺悟從何而來呢?因為宋代法律制定了起訴四種形式:

  1. 自訴

指被害人及其親屬為追究侵害其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人的法律責任,向司法機關直接控告,這是一種最普遍的起訴方式。其中的魯達打死鎮關西命案、宋江殺惜命案和楊雄石秀殺人案都是屬於自訴案件。

  1. 第三人告發

指被害人及其親屬以外的其他知情者,發現犯罪後向官府告發的一種行為。如武松殺公差四人命案、雷橫枷打白秀英命案等。

  1. 官司糾舉

指官吏和官府提起的訴訟。如宋江潯陽樓反詩案,宋江寫了反詩後後被江州通判黃文炳發現,向江州知府蔡九告發。通判「掌倅貳之政,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犯與守臣通簽書施行。」

4.自首

指犯罪事實被發覺以前,罪犯主動向司法機關告知自己的犯罪經過,表示願意接受審判,這是起訴的另一個重要方式。如楊志命案和武松殺嫂、斗殺西門慶復仇案都屬於自首案件。

和現代一樣,古代法律也有自首減免刑罰的原則。《宋刑統》沿用唐律,規定「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根據該原則,又有諸多具體規定,如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不實不盡者只追究其不實不盡之罪; 遣人代為自首或應相容隱之親屬首其罪同自首法; 知人慾告或案問欲舉而自首者減二等坐之; 官吏因公失錯自覺舉者同自首法等。

但同時對於一些重大犯罪行為,如殺傷強竊、奸淫擄掠、妖教蠱毒等,自首就不能減免刑罰。

此外,宋代法律還規定,起訴須有事實根據,否則官司不予受理。《宋刑統》規定: 「諸告人罪,皆須明注年月,指稱實事,不得稱疑,違者笞五十。」制定這條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避免有報假案和誣告,可是其漏洞也是明顯的,來看一個典型的案例----

西門慶教唆並協助潘金蓮毒殺武大後,做了三件事:

第一、收買法醫何九叔;

第二、賄賂清河縣縣長兼法院院長;

第三、威脅恐嚇證人,包括左右鄰居,尤其是鄆哥。

這三件事都是圍繞一個目的,就是應對武松打官司。西門慶這樣做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武松是「都頭」,是個懂法律的刑警隊長!所以,武松首先想到的是走法律程序,開始搜集證據證人,到縣政府打官司。

當武松作為被害人家屬,拿了一紙辭狀和武大兩塊屍骨到陽谷縣衙自訴,法院院長就是不採信、不受理。 「都頭,但凡人命之事,須要屍、傷、病、物、蹤五件事全,方可推問得」。

一般人走法律程序遇到這種情況,有兩種辦法:

1、99%的人忍氣吞聲;

2、剩下1%,不斷上訪,就是進京告御狀。

武松既不上訪,也不是甘心就此罷休,而是自己動手執法:殺人。

西門慶為何沒料到這個結局呢?越是用不法手段左右法律得到利益的人,就越依賴、相信法律---在清河縣,法律是為西門慶這個階層的人服務的。

薊州城雙屍命案的結果又如何呢?

老王和鄰居們去了官府,陳述了經過,在滿足起訴條件後,知府受理了案件,《宋刑統》規定: 「若應合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

宋代法律規定地方長官必須組織人員奔赴現場勘驗。薊州知府取了供詞,行下公文,委當方里甲,帶了仵作行人,押了鄰舍、王公一干人等, 下來檢驗屍首。

關於屍體檢驗,無論在技術上,還是法律上,宋代均有嚴格的規定,宋真宗咸平三年下詔: 「今後殺傷公事,在縣委尉; 在州委司理參軍。如缺正官,差以次官,畫時部領一行人躬親檢驗委的要害致命去處。或的是病死之人,只仰命官一員畫時檢驗。若是非理致命及有他故,即檢驗畢畫時申州,差官複檢指可見,不僅有初檢,尚有複檢。如實,方可給與殯埋。」

對於屍體檢驗,須嚴格如實填寫,否則,要依法論處。《宋刑統》規定: 「諸有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減一等。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以故入人罪論。」

眾人登場看檢已了,回州稟復知府:

「被殺死僧人, 系是報恩寺暗黎裴如海。傍邊頭陀,系是寺後胡道。和尚不穿一絲,身上三四道搠傷致命方死。胡道身邊,見有兇刀一把,只脖項上有勒死痕傷一道。」

知府傳喚了裴如海所在的寺廟僧人,問來問去,都是「不清楚」,「不知道」,「不太熟」...

知府也沒個決斷。還是當案孔目聰明:「立個互相殺死的文書便了。」

知府:「喲西。」 草草結了案。


2.翠屏山殺人碎屍案

楊雄石秀「翠屏山殺人碎屍案」,道德的刑場|罪案史錄2

▲ p3楊雄殺妻

第二天,薊州城東門外二十里的翠屏山上一片蕭瑟,青草枯了,白楊樹的葉子落了,兩名轎夫在半山腰等待他們的僱主許願歸來:

等到紅日平西,不見三個下來;分付了,又不敢上去;挨不過了,不免信步尋上山來。只見一群老鴉成團打塊在古墓上。(《水滸傳》第四十四回)

他們兩個人湊上前,大吃一驚,「枯藤老樹下,斷腸人餵了昏鴉。」烏鴉們正在撕扯一條血乎乎的腸子。

轎夫飛奔去城裡,找到僱主的家人一起去薊州府里首告。知府隨即差委一員太尉,帶了仵作行人, 來翠屏山檢驗屍首。經查驗,現場一共有兩具女屍:一個是薊州兩院押獄兼劊子手楊雄的妻子潘巧雲,一個是他們家的侍女迎兒。

更詭異的是,兩具女屍的旁邊,「遺下一堆婦人、頭陀衣服。」

這時知府突然想起了前日雙屍案里兩個赤裸的和尚、頭陀,趕緊詢問潘巧雲的爹。「那老子把這僧房酒醉一節,和這石秀出去的緣由,都說了一遍。」

兩起命案聯繫到了一起,知府很快將揚雄和他的拜把兄弟石秀列為重大嫌疑人。為什麼?

也許潘巧雲有別的姦夫呢?裴如海做一場法事就有一大筆收入是個有錢的和尚,潘巧雲和迎兒身上的首飾財物也不見了,不能排除有劫財殺人的可能啊!

因為楊雄石秀的職業---儈子手和屠夫。

楊雄的職業是兩院押獄兼儈子手。何為兩院呢?《宋會要》中有記載。宋代州一級的司法機構有府、州院及司理院,有的則將州院併入司理院,或者是將司理院分為左、右司理院,故此成為兩院。押獄就是監獄的管理人員。在北宋時期監獄的管理人員分為獄掾、獄吏、典獄官、司理、蒙自、獄子、杖直、押獄等。

石秀做了很長一段時間屠夫,殺豬宰牛,賣肉。

證據是潘巧雲和迎兒吊在翠屏山的枯樹上,和掛在石秀曾為潘家經營的肉鋪的鐵鉤子上的豬肉一樣的碎屍和內臟。這樣職業的手法,完全體現了一個職業儈子手和專業屠夫的水準。

「婦人潘巧雲,割在松樹邊。」 潘巧雲是被凌遲的。「楊雄向前,把刀先斡出舌頭,一刀便割了, 且教那婦人叫不的。」然後「一刀從心窩裡直割 到小肚子上,取出心肝五臟,掛在松樹上。」《宋史·刑法志一》:「凌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

「使女迎兒,殺死在古墓下。」她是被「腰斬」的,「楊雄手起一刀,揮作兩段。」古代的「腰斬」是用重斧(或鍘刀)從腰部將犯人砍作兩截。這種刑罰周代已經出現,直到雍正年間方被廢除。

  1. 道德刑場

楊雄石秀「翠屏山殺人碎屍案」,道德的刑場|罪案史錄2

▲p4 孟瑤飾演潘巧雲

在《水滸傳》里,潘金蓮被視作「第一淫婦」。假如潘金蓮沒有嫁給又矮又丑的武大郎,而是嫁給了楊雄這樣有身份有地位的公務員,假如色迷迷的西門慶不從她窗下經過……出現在她眼前的也不是一個比她老公強百倍的叔叔,「潘金蓮」的命運會不會有所不同呢?

當這些「假如」都成為現實,「潘金蓮」就能逃過一死嗎?潘金蓮之後,有一個和她命運、性格、際遇十分相似卻又存在很多本質區別的「淫婦」潘巧雲。

潘巧雲因其是七月七日生的,因此小字喚做巧雲。秦觀詞云:「纖雲弄巧,飛星傳恨。」。人長得也美貌,有丫鬟伺候著,老公楊雄不僅是「上面有人」的公務員,在江湖中還頗有名氣,比嫁給武大郎一大早還要起來做炊餅的潘金蓮幸福多了,看起來她怎麼也不該步潘金蓮後塵,甚至被後來許多學者評論比潘金蓮更「該死」、更「淫蕩」。

潘巧雲,簡直是潘金蓮的脫胎換骨升華版。

黑鬒鬒賽鴉鴒的鬢兒,翠彎彎的新月的眉兒,香噴噴櫻桃口兒,直隆隆瓊瑤鼻兒,粉濃濃紅艷腮兒,嬌滴滴銀盆臉兒,輕裊裊花朵身兒,玉纖纖蔥枝手兒,一捻捻楊柳腰兒,軟濃濃粉白肚兒,窄星星尖翹腳兒,肉奶奶胸兒,白生生腿兒。

這番描述如果是在寫一個青樓女子或者《西遊記》裡面妖精是非常恰當的,但在潘巧雲是一個良家已婚婦女,等於直接告訴人:騷貨!淫婦!

「病關索」楊雄的職業是兩院押獄兼充市曹行刑劊子,這個職業本身就不討女人喜歡,每個月有二十天在單位值夜班,剩下十天還經常喝得爛醉。潘巧雲的慾望在楊雄這裡是受到壓制的,這時,裴如海出現了。

楊雄石秀「翠屏山殺人碎屍案」,道德的刑場|罪案史錄2

▲p5「巧雲,你還是那麼銷魂!」

發現潘巧雲和裴如海的姦情後,石秀心裡想的是:原來這婆娘倒不是個良人。

實際上,在《水滸傳》中並沒有任何潘巧雲想勾引石秀的舉止。但是在在捉姦態度上,石秀比楊雄還要積極。楊雄第一次聽石秀說起此事,石秀的態度就是「似這等淫婦,要他何用!」,楊雄也不過是「大怒」,說「這賤人怎敢如此!」

也許楊雄心想,本來和潘巧雲就是半路夫妻,把潘巧雲罵上幾句,把裴如海打上一頓,大不了一封休書結束這段婚姻。

楊雄不追究,石秀不同意。石秀一生氣,後果很嚴重。在石秀的策劃之下,翠屏山血案發生了。

  1. 潘巧雲和裴如海該當何罪

楊雄石秀「翠屏山殺人碎屍案」,道德的刑場|罪案史錄2

▲p6 潘巧雲和裴如海

在中國古代,通姦又稱為和姦。和,意思就是男女相願。在《水滸傳》中,潘巧雲裴如海與潘金蓮西門慶兩起通姦的不同在於,作為他們的受害者--丈夫,武大郎憑自己的能力是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楊雄是有絕對的權利和把握通過法律手段懲治「姦夫淫婦」的。

《宋刑統》規定:

「犯奸而奸人殺其夫,謂妻妾與人奸通,而奸人殺其夫,謀而已殺故殺斗殺者,所奸妻妾雖不知情,與殺者同罪斬,謂所奸妻妾亦合絞。」

「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雜戶、官戶奸良者,各加一等。」

「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強者,流;折傷者,絞。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人之周親,若周親之妻者,絞;婦女減一等;強者,斬厖」

「諸和姦,本條無婦女罪名者,與男子同。強者,婦女不坐。其媒和姦通,減奸者罪一等。」

因為宋朝統治者維護等級制度,對非法性關係有明確的立場。在處罰時,卑犯尊加重處罰,尊犯卑相對輕些。楊雄本身就在體制內,而且「上面有人」,屬於「尊者」,而屠夫的女兒潘巧雲和和尚裴如海相對來說就屬於「卑者」,根據石秀掌握的證據,法律是可以替楊雄討回公道,實現正義的。

但是他卻選擇動用私刑。

就算楊雄石秀想親手解決「姦夫」,也應該在案發現場,而不是私設刑場。

宋朝還規定「諸妻犯奸從夫捕」。「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姦夫入人家行奸,家主「登時殺」,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王寶強和馬蓉,王寶強要離婚,應該是將馬蓉出軌的證據提交給司法機構,而不是發微博昭告天下;馬蓉所犯何罪,應該是法庭審理,而不是讓網友來口誅筆伐。

揚雄石秀武松們殺人的行為,彷彿讓人看到了正義實現的一些途徑,可是到最後卻揭露其本質---以違背法律正義的代價來實現的道德正義。這雖然是在法律視角下解讀文藝作品裡的虛構的「替天行道」,卻不妨礙我們去嚮往正義。

參考資料:

《水滸傳》 [明]施耐庵、羅貫,林峻校點,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4 版。

《宋刑統.雜律》《慶元條法事類.雜律.諸色犯奸》

《「武松斗殺西門慶」故事的法學解讀》作者王亞軍

《水滸傳種的法律解讀》作者喬新生-《博覽群書》1998-07-07

《從潘金蓮案論宋代法律與實踐的背離》作者潘梅

《從水滸傳談宋代的訴訟制度》作者陸仁茂、肖海英 中圖分類號:D929.44 文獻標碼:A文章編號:1009 - 1750(2012)01 - 0047 - 04

搜索微信號:historytalking 關注

想看輕鬆有趣的歷史?

想了解正史中的八卦事?

想知道歷史中的各種稀奇古怪?

時拾史事讀者群號30428330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時拾史事 的精彩文章:

唐太宗的痢疾,蘇軾的痔瘡,還有王安石的臉黑......是病得治!
改變日本的「狸貓換太子」事件

TAG:時拾史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