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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辜的「殺人犯」

「破案與邏輯」:

無辜的「殺人犯」

2012年9月10日晚,西雙版納發生一起強姦殺人案。公案機關經過偵查認定盧某系案犯,主要罪證是掩埋屍體的鋤頭上的擦試物經化驗與盧某的DNA一致。後盧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盧某堅不承認,並上訴至西雙版納中級法院。2016年,雲南高院在複查時,發現此案疑點甚多,特別是有多人證明案發時盧某不在現場。擦試物也不能確定必是罪犯留下的痕迹。公安機關遂從新進一步深入調查,終於查到了真兇洪某,洪供認了犯罪事實。於是盧某被宣告無罪釋放,並獲得了國家賠償。

(2018年1月23日《新京報》)

【邏輯指點】:

此案原審法院判定盧某是罪犯系一冤案,特別是當有多人證明盧某發案時不在現場,仍認定盧系罪犯,邏輯上明顯違反矛盾律。另外,唯一的「鐵證」是掩埋屍體的鋤頭上的擦試物同盧某的DNA一致。從邏輯角度說,在不能確定擦試物必是罪犯所留的條件下,將「如是罪犯,其DNA應同鋤頭擦試物一致」作為充分必要條件假言判斷,並依此進行推理,是不妥的。

(作者:布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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