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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承勇判死:姦殺11人,逃亡28年,曾坦承不殺人心裡不舒服

3月30日上午10時,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高承勇故意殺人、強姦、搶劫及侮辱屍體案公開宣判,判決高承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高承勇在1988年至2002年採用殘忍手段殺害11名女性,其中包括一名8歲的女孩。高承勇大都選在白天作案,進入所選女子居住地後進行強姦殺害。因高承勇作案手段極其殘忍,案件一度在當地造成恐慌。由於破案跨度長達28年,一度被稱為「世紀懸案」。2016年8月,甘肅公安部門利用DNA比對等新技術手段,在白銀市工業學校一小賣部,終將高承勇抓捕歸案。經審訊,其對在1988年至2002年間殘忍殺害11名女性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在審訊時,高承勇坦白:「不殺人,我心裡不舒服。

靠殺人取樂,把別人的痛苦當作自己快樂的源泉,這是多麼令人不寒而慄。而這樣的人,就真切地存在於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存在於孩子們書聲琅琅的校園內!這位披著人皮的狼,隱藏在人群中,誰能想到,他命案在身,且昔日作案的對象,僅限女性,而且是只挑選穿紅衣的女子,哪怕是8歲的女孩,也一樣不會放過,可見,手段殘忍,心理變態。

公訴機關指控,高承勇以謀取錢財、強姦婦女、滿足變態心理為目的,在甘肅省白銀市、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採取尾隨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及侮辱屍體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在法庭上,公訴人強調:「白銀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內影響最為重大的命案之一,犯罪嫌疑人手段極其殘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極其巨大,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高承勇用事先準備的彈簧刀、繩子、布兜等工具,殺害11名無辜女性,並以暴力手段強姦婦女、劫取財物、侮辱及故意毀壞屍體,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侮辱屍體罪數罪併罰,考慮其犯罪情節、手段以及造成的嚴重後果,公訴人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承勇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不妨先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針對故意殺人犯罪,立法的傾向性意見是判處死刑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由此可見,高承勇具有姦淫幼女、多人、致死等從重和加重情節,判處死刑有法定依據

關於高承勇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認為,本案判處被告人死刑的可能性極大:「如果判決認定了被告人殺害了11個被害人,也就是說檢察機關的起訴指控,基本上都被判決所認定的話。我個人認為,不論被告人還有沒有一些其他的可以寬大處理的情節,比如說自首啊、坦白啊等等,都不足以抵消他犯下來的罪行。他的罪行太嚴重了,他的後果應該就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沒有第二個選項。」

關於高承勇無力承擔數十位受害人家屬的索賠,稱願捐獻自己的身體器官的行為,洪道德認為,被告人的這種表態不太可能減輕他的刑事責任,而且,能否成功捐獻器官還要看醫療機構的檢測。

對於變態的殺人惡魔,且不說受害人家屬的意見,即使普通人,聽了如此駭人聽聞的犯罪事實,誰都有一種樸素的正義直覺,他不死,不足以平民憤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高承勇28年的亡命天涯,終究難逃正義審判。縱觀高承勇犯罪事實、刑法規定、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專家分析、受害人家屬意見和坊間聲音,高承勇只有以死刑立即執行的刑事判決,方能讓遲到正義的璀璨光芒盪盡其殘酷犯罪籠罩在人間的厚重陰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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