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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非法債務實施的搶劫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

在刑事案件中,因索要非法債務引發的搶劫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在實踐中始終存在分歧,本文結合實際案例就索要非法債務實施搶劫行為的認定作簡要分析。

【案例】2015年6月22日凌晨,被害人張某在XX市某賓館房間內撥打招嫖卡片上的電話招嫖,後被告人冉某的朋友李某(另案處理)來到該房間內與被害人張某發生賣淫嫖娼行為,但雙方因嫖資問題引發爭執,被害人張某未支付嫖資。同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冉某與李某預謀教訓被害人張某。當日2時許,由李某以吃夜宵為由將被害人張某騙至XX市一飯店內。被告人冉某同時糾集被告人陳某、徐某,並由被告人王某駕車前往該處,被告人冉某在店內打了被害人張某巴掌,後將被害人張某帶至飯店旁路邊,被告人冉某、陳某、徐某對被害人張某進行毆打併強行將其帶上車,期間,被告人冉某等人在車內向被害人張某索要5000元。直至當日3時20分許,被害人張某通過朋友轉賬支付3000元給被告人冉某指定的賬戶後才被釋放。經鑒定,被害人張某因外傷致左外踝至足背腫脹,壓痛明顯,左外踝見6×2.8cm青紫,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XX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冉某、陳某、徐某、王某均涉嫌非法拘禁罪,於2016年3月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冉某、陳某、徐某、王某結夥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冉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該案為什麼定性為非法拘禁罪而非搶劫罪,關鍵在於是否存在非法佔有為目的。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名強調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搶劫公私財務的行為。對於索要嫖資(非法債務)是否屬於非法佔有,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行為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這裡並沒有明確債務屬於合法債務還是非法債務。因此在實踐中具體是否認定搶劫罪存在不同觀點。《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規定,「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可以看出,在以非法債務、非法物品為對象實施搶劫時,法律更傾向於對非法債務的「保護」。同樣行為人以取得非法債務為目的而實施搶劫行為,也應對於非法債務給予保護,也即行為人因索取非法債務而實施搶劫行為,喪失了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不宜認定搶劫罪。

【律師提示】1、對於因索取非法債務而實施搶劫案件,律師應著重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入手,就是否存在非法債務糾紛提出律師意見,建議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查明是否存在非法債務糾紛的事實。2、對於索要財物遠遠大於非法債務時,行為人具備了非法佔有的目的,應認定為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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