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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什麼叫做票據資金關係!

票據資金關係是指匯票或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因委託付款而形成的財產性關係。由於本票是自付證券,不存在委託他人付款的問題,所以只有匯票和支票存在票據資金關係。但是如果本票上記載擔當付款人的,出票人與擔當付款人之間有類似資金關係,以確保擔當付款人付款。同理匯票中的預備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也是如此,這種類似資金關係在學理上稱為「准資金關係」。匯票承兌人與其指定的擔當付款人之間的關係,參加付款人與被參加人之間的關係,票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的關係,都是「准資金關係」。資金關係中,出票人和其他供給資金的人稱資金義務人。資金關係與票據關係相分離,但在特殊場合亦有相當牽連,對票據關係有一定影響。

票據資金關係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如在支票中,支票的出票人在銀行存有資金,約定由銀行以該資金代為支付支票的金額;又如匯票的付款人因對出票人有到期債務,約定以支付匯票金額為償還債務的方式等。

票據關係與票據資金關係同樣適用無因性原理,即兩者相分離,票據關係不受票據資金關係的影響。也就是說不管資金關係是否存在,只要票據得以簽發或承兌,出票人都要承擔出票責任(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而承兌人應當承擔付款義務。此時票據關係與資金關係完全分離,但在票據直接當事人之間例外。分述如下:

1、匯票承兌人與出票人存在資金關係的,若持票人即為出票人,承兌人可以票據資金關係不存在為由進行抗辯。一般而言,付款人承兌匯票後即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不得以資金關係不存在為由對抗持票人,但在持票人為出票人時則可以以之對抗。

2、支票的付款人與出票人存在資金關係的,付款人對出票人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票面金額時,應當無條件支付。如果該支票無資金關係,付款人有權拒付,由持票人向前手或出票人進行追索。

以上內容來源於:融資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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