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制度重大改革,證監會改哪兒了,到底咋改的?
3月30日晚間,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證監會則根據《若干意見》的指導精神一同推出了相關的配套制度改革。這其中,證監會
修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下稱「《首發辦法》」)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此前,《首發辦法》第二十六條中規定,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 3 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 民幣 3000 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 計算依據;
(二)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累計超過人民幣 5000 萬元;或者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營業收 入累計超過人民幣 3 億元;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 3000 萬元;
(四)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 殖權和採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 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此次修訂的核心內容也是針對第二十六條,在原有第二十六條的基礎上增加一款,修改為:
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 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可不適用 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
除此之外,修改後的《首發辦法》總體架構不變,仍分為總則、 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附則 6 章, 共 58 條。
對於這一修改,證監會表示:《首發辦法》修改的總體思路是以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引領,堅持創新與發展有機結合,改革與開放並行並重的原則,允許符合《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上市,可以不適用發行條件關於盈利指標相關要求。
對於此次修改,一位北京地區的投行人士表示:「首發辦法中並沒有明確未盈利的企業一定要在創業板上市,也就是說未來滬深兩個交易所都講接納符合《若干意見》的未盈利企業。」
(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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