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互聯網+法律進入了死胡同?
當前互聯網+法律平台把律師當客戶,或者把法律諮詢當入口,或者把企業法務當入口,為什麼這些都不是法律服務市場真實細分需求?
把律師當客戶的互聯網+法律問題出在哪?
為律師提供培訓、法律工具軟體等等,名為賦能律師,可是這對於法律服務市場需求有何益?既沒有為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市場的入口,律師學的再多,互聯網輔助工具再先進再智能,也沒有用武之地哪,甚至讓法律服務化簡為繁,增加大量不必要的流程,增加法律服務成本,提升法律服務價格,進一步抑制市場需求,造成不能帶來新客戶還流失老客戶。這樣下來,互聯網+法律的優勢何在?
把法律諮詢當市場入口的問題又在哪?
法律諮詢的本質應該是法律服務產品諮詢,而不應該是知識解答,因為法律諮詢並不能滿足客戶任何真實法律需求,法律諮詢最終只能給客戶一個心理安慰,不能解決客戶真實問題。比如客戶諮詢某個糾紛,律師不管粗略還是詳盡回答,甚至一步一步告訴客戶怎麼解決糾紛以致客戶可以自己去解決糾紛,最終能滿足客戶需求或者解決客戶問題的還是客戶自己去解決,而不是諮詢解答能解決。所以法律諮詢,應該作為法律服務產品諮詢,由客服解答,而不是由專業律師解答,避免律師耗費大量無效成本。所有行業只有律師行業把客戶諮詢當成服務或者產品售賣,不管有償還是無償。誰見過賣手機的告訴客戶手機製造知識?客戶需要的也並不是知識解答,而是解決客戶問題的服務或者產品。現有互聯網+法律平台錯把法律諮詢當知識解答,以致不能滿足客戶真實法律需求,又浪費自身大量成本,甚至怕說得太詳細客戶自己解決以致對客戶不真誠造成客戶體驗糟糕。因此法律服務市場把法律諮詢當成產品售賣完全錯誤,不管是不是免費,因為互聯網+法律平台不是法學院或者法律培訓機構。
有人可能會質疑沒有了對法律諮詢的專業解答,客戶如何信任?這就說明法律行業當前營銷的低效和客戶信任機制的落後。律師總認為應該用專業知識解答客戶法律諮詢、舉辦專業法律論壇、撰寫專業文章來獲得客戶信任,可是客戶能聽懂看懂多少,又有多少興趣去看去聽?其他任何行業都不是告訴客戶產品專業性知識來取得客戶信任的,為什麼律師行業卻需要這樣,於理不通。律師行業並沒有比高科技行業更涉及到專業性,也無需費盡心思去讓客戶明白專業性。支付寶信任的建立並不是因為支付寶詳細告訴我們安全技術如何構建以致能如何安全,而是直接告訴客戶你敢用我敢賠,保險全額承保。我們購買某個產品,不是因為產品生產商告訴了我們多少專業知識。所以法律行業客戶信任機制應該變革,讓營銷更高效。
那把企業法務當成切入口問題在哪?
企業法務產品包羅萬象,可以搞出幾千幾萬無窮無盡的產品,甚至還無法滿足每個不同企業每時每刻多種多樣千差萬別的需求。但具體包含哪些連律師自己也搞不清楚,客戶又怎麼知道這東西能滿足自己什麼需求?所以企業法務本身並不是產品,而是一個行業。我們不能把企業法務當成產品售賣給客戶,因為我們不能向客戶提供一個行業。在這個行業中,市場需求分類還不甚明確情況下,把企業法務作為互聯網+法律平台並沒有什麼意義。但知識產權、電子合同作為企業法務行業中可以打造成形的產品,作為互聯網+法律平台的切入口是一種有益的嘗試,這就是為什麼知果果、快簽在眾多互聯網+法律平台中較為成功的原因。但知識產權申請確權行業門檻低,不能建立行業壁壘,不能規模化,甚至客戶完全可以自己在知識產權局註冊個賬戶申請知識產權確權,性價比還高於外包。而電子合同完全屬於製造新的市場需求,電子合同真實性是否需要第三方確認,法律並沒有作要求,而電子合同真實性增加第三方確認成本的需求有違技術發展方向,隨著區塊鏈和量子通信的發展,第三方認證電子合同市場需求發展前景不容樂觀。
有一種觀點認為,要搞互聯網+法律,首先要明確互聯網的本質,然後才能結合法律行業,而互聯網的本質是連接大於擁有。可我們互聯網+法律連接什麼?由於我們當前互聯網+法律平台在這個問題上搞錯了方向,以致幾乎所有互聯網+法律只連接律師與律師,號稱我們互聯網+法律平台有多少律師,可以幫客戶找出多麼全面準確的律師專業技能信息。但是我們的客戶在哪裡?最重要的連接客戶呢?連接法院呢?最終的後果是,互聯網+法律平台純粹變為一個律師信息中介平台,跟一本律師通訊錄無異,變成售賣律師信息,而不是售賣法律服務產品,無法提升法律服務的效率還增加中介成本,與互聯網本質和客戶需求背道而馳。客戶需要什麼?客戶需要的並不是律師信息,他不是找不到律師,而是法律服務信息,就像我們需要的不是生產商的信息,而是產品信息。在我們看來,互聯網+法律首要連接的是平台與客戶的連接,甚至平台與法院的連接,並不需要連接律師與律師。連接律師與律師,只會加大律師之間不必要的競爭造成內耗,導致律師流失殆盡,最終平台垮台。就像贏了網更是讓律師之間相互競爭投標客戶案件,人為加大交易決策成本,律師撰寫的不能中標的標書的成本大大高於法律服務本身的成本,談何用互聯網提升法律行業的效率?
TAG:他訴互聯網法律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