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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韜遭女攝影師怒懟侵權「盜圖」,法律人怎麼看?

如果真的是一不小心侵權了,不要光記得給自己免責刪除侵權內容,也要記得給原作者一個說法,避免將本來簡單的事情複雜化。

正文:3291字

預計閱讀時間:9分鐘

文 |趙虎律師

來源 | 趙虎律師的法律博客

2018年3月22日,演員、歌手黃子韜於新浪微博為即將播出的綜藝節目《創造101》進行宣傳。該微博中包含一組星空攝影作品,被原攝影師葉梓頤指控其行為侵權。

黃子韜隨即向對方道歉,並重新編輯了微博進行澄清,在微博上註明了原作的名字並對侵權行為道歉。

五分鐘後,黃子韜工作室又重新編輯了該條微博,替換掉了所有侵權圖片,並刪除提及原攝影師的道歉內容。

該舉動引起攝影師葉梓頤的不滿,認為黃子韜是在「銷毀證據」,稱不接受黃子韜的道歉,已經走法律程序。隨後,葉梓頤在朋友圈發布長文《黃子韜,你的道歉我不接受》引發了網友的討論,也將#黃子韜侵權#送上熱搜。

23日上午,黃子韜發布了新的道歉微博,#黃子韜道歉#登上微博熱搜榜。

虎知隊趙虎:使用圖片的正確姿勢以及「水印」的法律意義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了一種作品叫做「攝影作品」,即拍攝的照片如果符合我國《著作權法》上有關作品獨創性的要求,是有著作權的。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拿著智能手機每天在各種拍照片,其實也是在搞創作。不過,有的照片真的很難拍出來,比如葉梓頤拍攝的星空圖。只是,攝影作品的價值不在於創作過程的艱難,而在於其藝術價值的高低。無論是隨手拍出來的照片還是等待好幾天拍出來的照片,只要有獨創性,法律都平等保護。

既然很多照片是有著作權的,沒有權利的人自然不能隨便用。想用怎麼辦呢?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需要取得許可,取得許可的背後有的時候需要付費。那麼,在微博上用「攝影作品」還需要取得許可嗎?自然是需要的。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對作品有信息網路傳播權。未經他人允許在網路上使用他人攝影作品,侵犯了他人著作權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正經的侵權行為呀!

加了「水印」在法律上怎麼看呢?在司法實踐中,「水印」被看作是著作權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明,也是一種「署名」行為。看到照片的人,可能會認為水印上的那個人是著作權人。署名權是著作權的另外一項子權利,在他人的攝影作品上加水印,涉嫌侵犯他人署名權。

很多人加水印不是特意加的,而是自己設置的所有照片都加水印,這就要求大家在發別人照片的時候取消水印,不要引起不必要的誤會,也不要侵犯他人的權利。

虎知隊張玉嬌:使用網路圖片需謹慎

我國採取著作權自動取得制度,也就是說,葉梓穎的攝影作品,一旦拍攝完成,著作權就依法自動產生,並受到法律的保護,與其發表與否、署名與否無關。

第一,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下,什麼樣的作品構成《著作權法》上面的攝影作品?之所以要明確這點,如果使用網路上面公開的圖片時,應當進行初步判斷,使用不屬於攝影作品的圖片。當然,並不是建議大家未經授權使用網路上面的圖片,但是,如果確實需要使用,也盡量使用那些主觀判斷,不構成作品的圖片,這樣似乎更安全一點。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攝影作品的定義,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簡言之,攝影作品,要求圖片內容和效果能夠體現攝影師在拍攝過程中具有獨創性的選擇、安排和處理,就構成攝影作品。(王遷《著作權法》)

第二,黃子韜認為圖片上面沒有水印,是可以使用的,這個是錯誤的。原則上,未經許可不得使用他人作品,但是,《著作權法》規定了12種可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和五種法定許可的情形。如果落入以上範圍,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經許可,但是,除此之外,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虎知隊張藝馨:重視攝影作品、圖片本身的權利歸屬

擅自使用未經授權的圖片,其實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見的。這次因為黃子韜是公眾人物,而又是在微博上發生的事情,所以影響較大,引起了大家的關注。我國《著作權》明確規定了,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擁有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對於攝影師而言,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並通過許可他人使用獲得報酬,都必須以自己擁有該作品的著作權為前提。

因此,在使用圖片,尤其是發布在公眾平台時,要考慮到圖片本身是否有權利歸屬。我個人曾經有過相關的經歷,作為粉絲給明星做應援的時候,會選擇一些攝影作品或者手繪漫畫,而這些卻是別的粉絲、粉絲站拍攝的或者一些畫手繪製的,這個時候就要事先同拍攝者、作者進行溝通,取得他們的同意之後再進行使用。

而大多數明星以及工作室,其實他們更加註重權利歸屬的。因為明星一條微博傳播的範圍十分廣泛,這就很可能會產生一些糾紛。而這次黃子韜事件,其實就是一個大家十分容易忽視的攝影作品侵權問題。當事人道歉並且刪除侵權微博,本身已經是很好的處理了,後期刪除相關內容也可能並非是攝影師所聲稱的消滅證據,畢竟刪除了微博也還是能找到相關證據的,更多的應該是團隊介入。而作為攝影師,如果不滿侵權,最初就可以直接公證相關證據,採取法律的手段去維權。即使是到目前這個狀況,覺得難以接受這樣的處理方式,也仍然可以選擇法律來維權,發小作文給公眾號、營銷號,反而徒惹一身「蹭熱度」的懷疑。

虎知隊王曉堂:僅僅「侵權刪」很有可能會惹惱原作者

這個事件首先要明確的是,黃子韜未經授權使用葉梓頤的攝影作品宣傳自己的新節目這個事兒有沒有錯。這一點很明確,錯了。雖然說我們很多人平時自己用網上看到的圖隨便發發朋友圈、微博什麼的也都沒什麼事兒,但原則上來說,這個事兒還是錯的。我們都沒什麼事兒是因為沒人舉報我們、原作者沒有追究我們、以及最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我們沒有作為商用。接下來,黃子韜馬上對原作者道歉、在微博上艾特葉梓頤的行為是是很明智的。誰也不想故意侵權,如果不小心真的侵權了,馬上道歉和原作者洽談,一般問題都是很好解決的。原本可以是個圓滿大結局,緊接這卻發生了令原作者勃然大怒的行為:改微博,隨即刪微博。

很多人認為「侵權刪」是發生侵權事件後正確的舉動,對此我有一些異議。個人用途發生侵權行為時「侵權刪」應該沒有什麼問題,但當你通過用別人的作品進行了商業盈利被別人發現了,我不認為「侵權刪」是一個明智的選擇。「侵權刪」的意思是,我侵權了,被發現了我就刪除,沒被發現我就一直放著。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假如說我每天都靠在微博發別人原創的文章、照片、視頻掙錢,有一天我被人發現侵權了,我就馬上刪掉侵權內容免於責任。那麼我通過發布別人的內容獲得的盈利呢?這是為什麼我覺得「侵權刪」是投機取巧的。黃子韜刪博沒錯,但是刪博後,應該立即聲明自己是為了不擴大影響或繼續侵權所以刪除了。黃子韜錯的是把這些相關聲明也刪除了。你用人家的作品做商業宣傳,被發現之後刪掉了就當作無事發生,侵權的作者當然不幹了。所以說,如果真的是一不小心侵權了,不要光記得給自己免責刪除侵權內容,也要記得給原作者一個說法,避免將本來簡單的事情複雜化。

另外,虎知娛樂法沙龍群也對此次事件進行了討論。

以下為部分討論內容:

上海世紀出版集團趙宏源:個人感覺這個案子其實前面很簡單,黃道歉就表示承認侵權了。但是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假如他得到消息之後,不道歉,而是馬上刪除侵權圖片,替換上合法圖片,那樣如何取證就會成為一個問題。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向微博提取數據?法院是否可以這麼做?

上海協力黃陽陽律師:法院是有權向微博取證的,但是一般針對小的案子不會這麼大動干戈。

上海世紀出版集團趙宏源:主要就是考慮在權利人沒有預防證據銷毀的情況下如何維權,我想這個是比較困難的,也是一般權利人最撓頭的事情。從本案來看,攝影師可能就是這個情況,所以才勃然大怒的。

本期編輯 |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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