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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才有契約精神?不好意思,我們秦朝的時候就有了

說到契約精神,很多人都會想到西方社會,好像契約精神是西方獨創一樣。其實一點都不新鮮,我們在秦朝就有了。

大家都知道,秦朝奉行的是法家治國,不是後世的儒家。法家凡事力求精準,所有細則都明確記錄在法典中。

以我們日常買賣為例,《金布律》(1975年湖北雲夢出土)明確規定:

有買(賣)及買?,各嬰其賈(價);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

集市買賣,應分別系木簽標明價格;除非是小件物品每件值不到一錢的,不必系簽……若是商家故意哄抬價格,欺騙買家,一旦坐實,就會被市掾吏狠狠罰款。

這就是最早的消費者保護法,在秦國買東西,不用討價還價,也不怕商家亂開價,這簡直是我等口訥老實人士的福音。

雖然明碼標價,可是商品質量有問題該怎麼辦?

商鞅早幫大家想好了,有購物小票,如果有問題,可以當日內向集市官吏投訴。

在秦國,凡是超過一百錢以上的買賣,是要給契券的。達成交易後,賣家要在木板上寫下交易物品、價錢,然後鋸成兩半,買賣雙方各持一半。木板有鋸齒狀,表示數量,就是不認字的也能看懂。

商鞅年少時一定是被奸商狠狠宰過了,要不怎會想出這個辦法來對付奸商呢?

其實,秦國不管幹啥都要寫契券做證明:

繳納租賦稅要寫、糧食入倉要寫、法官答問百姓疑惑要寫、市場交易也要寫,而且律法強制執行,雙方各執一份,已經成了心照不宣的習慣。

難道這不是契約精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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