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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實務中應如何理解和把握「主客觀相統一」原則?

二高最新發布的《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複》(以下簡稱《槍彈批複》)中提出,法院在審理此類涉槍彈案件時,應綜合衡量行為客觀方面及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在定罪時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但究竟應如何理解和把握「主客觀相統一」?

我們知道,故意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二個部分,客觀方面即客觀構成要件部分(各個罪名有不同的客觀犯罪構成要件),主觀方面即主觀構成要件部分(即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有些故意犯罪還要求行為人具備特定的目的、動機等,即超過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主客觀相統一」即是要求定罪時應能夠滿足行為人主觀故意「涵攝」客觀構成要件部分的要求標準,在德國刑法理論中,「主客觀相統一」的另外一個表述形式即是「行為與故意同時存在」原則

但是,人的主觀方面的認識與客觀現實經常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對於出現認識錯誤的時候如何處理?這就涉及到刑法理論中的錯誤論的問題,我們結合刑法理論中的錯誤論,就能夠很好的理解和把握究竟何為「主客觀相統一」。

眾所周知的「天價葡萄案」中,行為人主觀上有盜竊故意,但是其主觀上並不能認識到葡萄的真正價值,也就是說,行為人主觀上只能認識到其所欲盜竊的葡萄充其量不過價值數十元,遠遠不能達到刑法規定的盜竊罪的入罪標準,並且行為人對葡萄價值的認識與葡萄的真正價值存在重大偏差。所以,即便是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盜竊行為,滿足了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部分,但是由於其主觀上並沒有認識到葡萄的真正價值(達數十萬元),實務中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鑒於行為人主觀上並未認識到葡萄的巨大價值,故只能在其主觀上認識到的葡萄價值範圍內對其予以處罰,因為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的葡萄價值並未達到盜竊罪的入罪標準,故不能予以定罪,只能論以行政處罰。也就是說,當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超出了其主觀認識範圍時,不能僅以客觀方面歸罪,應在其主觀方面與客觀行為相統一的範圍內定罪處罰。

另外一個典型案件,是行為人將瀕臨死亡的女性誤以為屍體而實施奸屍。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其侵害的對象是屍體,但經科學鑒定,實際上行為人實施「奸屍」行為時,被害人並未死亡,也就是說,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強姦活體女性的行為。對於這個案件,如何對行為人定罪,實務中曾出現了巨大的爭議,但後來大家基本形成了統一的意見。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其實施的是「奸屍」這一侮辱屍體的行為,但客觀上實施的卻是強姦活人的行為,但眾所周知,人是肉體和生命(精神)的結合體,缺失了生命的肉體就成為屍體。行為人客觀方面實施的行為超出了主觀認識的範圍(主觀上認為姦汙的是缺少生命的肉體,客觀上卻是侵害了有生命的肉體與生命的結合體),單純從客觀方面來講,符合強姦罪的客觀構成,但由於其主觀上並不滿足強姦罪犯罪構成中所要求的故意(即行為人主觀上應認識到其違背被害人的意願而仍強行與其性交),故對於強姦行為來講,行為人主觀上的罪過形態只能是過失,但是刑法並未設立過失強姦罪這一罪名,也就是說對於過失實施強姦行為的情形,不能對行為人以強姦罪定罪處刑,故在本案中對其定罪時仍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以侮辱屍體罪予以定罪處罰是恰當的。

再具體到涉槍案件。最典型的案件即是轟動全國的天津趙大媽非法持槍案。此前,筆者曾就該案專門二次撰文,在該文中,筆者提出,由於趙大媽主觀上並沒有認識到其所持有的「槍支」系非法持槍罪所規制的「槍支」,刑法中的「槍支」是一個規範性的構成要件要素,行為人主觀上缺乏對刑法中的「槍支」這一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故行為人對於非法持槍行為的主觀罪過形式並不是「故意「而應是」過失「,趙大媽的行為並不構成非法持槍犯罪。具體觀點在此不再贅述,大家可以參考《我們該怎樣為天津被判刑氣槍攤主辯護?》及《從技術層面再分析-我們該怎樣為天津被判刑氣槍攤主辯護(續)》。

其實,舉國轟動的杭州保姆縱火案,也涉及到如何理解和把握「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問題,只不過,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保姆的行為確實令人可憎,判決保姆死刑在一定程度上與絕大多數人的正義理念相吻合,但是,這個案件確實仍需要刑事理論及實務界的人士深思:保姆真的應該被以放火罪判處死刑嗎?

由於社會形勢的飛速發展,刑法理論也應不斷發展變化以適應和解決實務中不斷出現的複雜疑難案件,法律工作人員落後的刑法理論如不能及時更新,實務中必將仍不斷出現讓人匪夷所思、或者瞠目結舌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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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李延光律師,北京大成(濟南)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從業二十年來,在刑事業務領域精耕細作,潛心鑽研並在實務中借鑒德、日、意等世界先進的大陸法系刑法理論,對職務犯罪、經濟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的辯護工作有獨特的見解和豐富的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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