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修復責任 荊州首例刑事附帶公益案「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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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其中,沙市區首例刑事附帶公益訴訟案被告人陳某,于禁漁期(2017年5月19日)在荊州長江大橋南岸橋墩水域從事非法電捕魚活動。當日2時50分,長航公安局荊州分局荊州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後立刻出警。當日4時45分,陳某上岸即被民警和漁政執法人員抓獲,現場查獲電捕魚鐵質漁船一艘、電捕魚工具一套、漁獲物若干。經稱量,陳某採用電擊捕魚方式所得漁獲物共22.05千克。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在禁漁期內使用電魚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9個月,並對被告人提起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據長江水產研究所出具的生態損失鑒定報告,公益訴訟人要求被告人陳某購買成魚88.2千克、幼魚7.8萬尾放流,修復水域生態環境。
禁漁期抓獲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嫌疑人,同樣的禁漁期責成被告人放養游魚、修復生態,極具警示作用。沙市區檢察院檢察官李凌玲介紹,以前,非法捕撈案件一般只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根據新的法規,以及「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現在犯罪嫌疑人不僅要追究刑責,還要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承擔生態修復的責任。
記者看到在晴空碧水之中,80000多條大小魚兒奔流到長江,花鰱、白鰱、鯿魚、鯽魚、鯉魚等感受人放天養,享受水闊憑魚躍的自由。
據介紹,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是長江禁漁期,其中沙市段禁漁區是荊州長江大橋至荊州鹽卡,全長11.8公里。(記者王子瑤通訊員任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