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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環車禍下的死亡之迷

一、連環車禍,香消玉殞

美女老總Z是在深創業者。創業者的艱辛和忙碌,我們可以從她一天的行程中感受的到:2016年8月的某天,Z女士白天在深圳工作了一天,傍晚6點多從深圳出發去H市談業務,結束後於第二天凌晨一點多匆匆趕回深圳。車一上高速就下起了大雨,而就是這一次的風雨兼程,讓回家的路成了不歸之路。負責駕車的是Z的業務夥伴L,Z坐在後排。不知是由於過度疲勞,還是雨天路滑,行駛途中,車輛突然撞向中央護欄,巨大的撞擊力使車輛被彈向右側,與右側護欄撞擊後再次被彈回,再次撞向中央護欄。三次碰撞後車才停下來,車尾靠近中央護欄,車頭斜著橫在超車道上。就在此刻,一個龐然大物攜風帶雨向著驚魂未定的小車疾馳而來。這個龐然大物就是司機X駕駛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集裝箱半挂車,總長度達19.8米。深夜加上下雨,能見度低可想而知。當司機X發現前面的小車時,剎車和轉向都已經來不及。牽引車的車頭左側與小車車頭相撞,並裹挾著小車前行了數米後停下。這兩起事故僅發生幾分鐘之內,就像是死神導演的惡作劇一樣,驚悚、巧合、慘烈。兩起連環事故使小車報廢,司機L受傷,Z女士身亡。一周後,我接受了Z女士家屬的委託,迅速展開索賠工作。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交警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給出這樣的認定:

第一起事故:小車司機L駕駛行駛系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存在交通違法過錯,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認定L負第一起事故的全部責任;Z女士不負事故責任。

第二起事故:大車司機X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未充分注意路面動態,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存在交通違法過錯,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小車司機L駕車在第一起事故發生後,未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車上人員沒有迅速轉移到安全地帶,並且迅速報警,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存在交通違法過錯,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認定司機X負第二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司機L負第二起事故的同等責任;Z女士不負事故責任。

三、死亡原因之爭

三、死亡原因之爭

《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為:Z女士符合生前受巨大的機械力(類車輛碰撞)致顱腦損傷而死亡。可以判定Z是由於交通事故碰撞死亡,那麼,Z女士究竟是死於第一起事故,還是死於第二起事故呢?

如果Z女士是死於第一起事故,則B保險公司和司機X將不承擔責任,全部責任應由A保險公司和司機L承擔。受害人家屬索賠金額為110多萬元,小車在A保險公司購買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為50萬元,乘客險5萬元,保險賠償額顯然不足,大部分賠償責任勢必將由小車司機L來承擔,而L的承擔能力有限,對Z女士的家屬來說,存在判決得不到執行的風險。如果Z女士死於第二起事故,則兩家保險公司都要承擔責任,但在兩家保險公司之間如何劃分責任比例呢?因此,Z女士死於哪一起事故,對原告、兩位司機、兩家保險公司等各方當事人意義重大,這也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

Z女士究竟死於哪一起事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均沒有明確,而小車司機L與大車司機X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小車司機L說第一次事故後,他與Z下車,他站在車頭左前方,而Z站在車的右後側,這時他聽到Z女士喊他快躲開,但已經來不及,他自己被大車撞飛到中央險隔離帶中,而Z女士則被大車撞死。根據這一陳述,第一事故後,Z還活著,顯然Z是死於第二起事故。大車司機X則說,當第二次事發生後,他還坐在大車駕駛室內的時候小車司機L跑過來讓他快點報警,說自己車發生側滑,車上的人被甩出來死了。

在訴訟中,對於Z的死因,B保險公司根據現場勘察記錄提出:Z不會是死於第二起事故。因為如果死於第二起事故,根據L描述的Z女士所站的位置在小車右後側,當大車車頭與小車右前側相撞時,小車車尾會向路的右側旋轉,Z會被小車車尾推向路的右側。而現場情況是Z的屍體位於小車正後面,靠近中央隔離帶位置。為此,我們提出,B保險公司的這種觀點,忽視了一個問題就是大車的總長達19.8米,它在撞車、剎車、滑行、停車的過程中始終像一面牆一樣擋在小車的右側,在Z的身體被撞向右側時,會與大車的左側再次相撞而改變方向,轉向中央護欄方向移動。為此,我們專門畫了一張事故發生過程的模擬圖,來說明這種方向的改變。這種模擬圖並不一定完全吻合事故發生過程,但至少能說明小車司機L的陳述與事故現場並不矛盾。

四、本案應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第一起事故小車司機L承擔全部責任,第二起事故L與X承擔同等責任,Z在兩起事故均無責任。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痕迹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現場勘察情況均無法確定Z死於哪一起事故,也無法確定兩位司機對Z死亡的責任大小。訴訟中,雖然各方當事人從自己的角度出發,提出各自關於死因的觀點,但均無充足的證據證明。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有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第一起事故中L負全部責任,第二起事故中L與X負同等責任,因此賠償比例應當是司機L承擔75%,司機X承擔25%,相應的,A保險公司應當承擔75%的賠償責任、B保險公司應當承擔25%的賠償責任。這種觀點是混淆了民事賠償責任與交通事故責任的概念。

交通事故責任是公安部門對交通事故中司機過錯的認定,探究的是司機過錯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速運輸工具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賠償責任是根據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確定,不能根據交通事故中的過錯來確定。即民事賠償責任不等於交通事故責任,更不是交通事故責任的簡單相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應當以各行為人侵權行為與受害人Z死亡這一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來確定各自責任的承擔比例。在無法查明兩事故各自與Z死亡的因果關係大小的情況下,只能適用平均承擔規定。

五、法院判決

本案經過一、二審審理,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並判令兩保險公司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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