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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狂!馬蓉舔著臉到公司「找茬」 寶寶腫么辦?

抓狂!馬蓉舔著臉到公司「找茬」

寶寶腫么辦?

昨晚刷微博時,我收到了一條推送,內容里出現了「馬蓉、王寶強」字眼。我第一反應是,倆人不會要複合了吧?畢竟娛樂圈分分合合乃常態。正想著抓一把瓜子搬個小凳圍觀,又注意到推文里說這次馬蓉將以股東身份起訴王寶強持股公司,要求「查賬」。

「什麼鬼?以股東身份查賬?」我身邊同時收到這條推送的小美氣憤地說,「她那股東身份一看就是當初寶寶(粉絲對王寶強的愛稱)安排給她的。她所有的錢都是寶寶的。現在婚離了,沒錢過不下去了,她還想舔著臉要?」

「彆氣彆氣,」我對小美說,「你看,現在馬蓉的要求只是想查詢公司的財務狀況。」

「閑著沒事查寶寶公司的財務?馬蓉人面蛇心,一定另有企圖!」小美的怒氣未減一分,好像她就是寶寶本人一樣。

為了讓她恢復平靜,我拉著她坐下來,「這樣吧,小美,我從法律的角度給你分析一下,馬蓉到底有沒有權利查你家寶寶公司的財務。」

「根據馬蓉的說辭,現在工商登記上記載的公司股東並沒有她,所以馬蓉現在很可能不是寶寶公司的股東;但是馬蓉說她有股權代持協議,如果該協議確實存在的話,那麼馬蓉就是該公司的隱名股東。」

「什麼叫股權代持協議?什麼叫隱名股東?」小美好奇地問。

「為了讓你這個門外漢理解,我就給你舉個例子吧。比如你想入股一家公司,但是你因為種種原因,不想讓自己的名字出現在這家公司的股東名冊上,這時你就找到了我,說你負責出資而我負責『奉獻』名字,就這樣,我的名字出現在了這家公司的股東名冊里,但我只是『出個名』。為了讓我在公司里參加決議時聽從你的指揮,也為了避免以後產生糾紛,咱倆就簽了個股權代持協議。這時你就是隱名股東,因為你像是隱身了一樣;而我就是顯名股東,甘願做你的『』傀儡』。現在很多官員為了避嫌也常用這種策略。」

小美似懂非懂地點了點頭,「如果是這樣的話,馬蓉可能真的是寶寶公司的股東,只不過她隱身了。」

我接著說:「雖然馬蓉是隱名股東,但是她未必有權要求查閱公司財務。根據《公司法》第33條第2款規定,『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

我繼續補充道:「一般意義上,我們認為上述法條里的股東指的是記載在股東名冊上的人,但根據實務中的大量案例,如果隱名股東能證明自己的真實股東身份,那麼法院一般也會給予認可。」

「也就是說,馬蓉這次要得逞了?」小美問。

「也未必。不知你是否注意到法條中的『不正當目的』五個字,實務中,因為對這五個字的不同理解,導致判決情況也有所差別。最近頒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八條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股東有《公司法》第33條第2款規定的『』不正當目的』:

(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係業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事件,最終落實的還是馬蓉查閱公司財務是否具有『不正當目的』。

如果王寶強對馬蓉查賬持無所謂態度,那也如了馬蓉心意,但按照馬蓉的微博聲明來看,她既然採用了訴訟途徑,可以推測王寶強公司是拒絕向其提供財務狀況的。

假如馬蓉以隱名股東的身份可以順利立案,建議王寶強公司認真搜集此次馬蓉查賬背後的真實目的是否具有不正當性。一旦證明馬蓉的此次查賬目的乃居心叵測,王寶強公司拒絕提供查閱也名正言順了。」

我向小美總結道。

小美聽罷,哎了一聲,回了句:「法律太複雜了。」

作者/文科狀元

——END——

——廣東穗江律師事務所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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