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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該如何使用數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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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想到,在美國興起怒刪Facebook賬戶的運動後,推特居然居然受到了影響。此前很多人還以為它還會是受益者,畢竟它在美國社交媒體中僅次於Facebook,老大落難,總該老二出頭吧?

北京時間3月28日截至美股收盤,推特股價下挫12.03%,報收於28.07美元/股。直接的原因是知名做空機構香椽(Citron Research)表示在做空推特,香椽周二發推文稱:「香椽做空TWTR。近期目標25美元。他們最容易受到隱私監管的影響,就等參議院發現香椽發布的內容。」

香椽在其報告中指出,推特在隱私監管上有特殊弱點——該公司對數據銷售的依賴。其表示:「推特今年將通過銷售用戶數據創造4億美元的收入,而不是廣告。」而從推特的財報來看,確實也是如此。在2017年,廣告收入從去年的22.5億美元降至21.1億美元,而數據許可收入從去年的2.82億美元增長至3.33億美元。

也正是如此,儘管在今年2月份推特發布了一份超過分析師預期的年度財報、且首度實現年度盈利後還是被香椽做空。原因就在於,目前監管機構可能會對數字交易實施最嚴格的監管。

Facebook信息泄露可能是一個導火索,但公眾對個人信息泄露的擔憂卻是由來已久。越來越多的人傾向於認為,在網路社會中,由於商家獲得個人信息已經非常方便,因此有必要對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等實施更為嚴格的管制,只有這樣才能保護用戶的利益。真的是如此嗎?我們可能需要對網路社會中的隱私或者說個人信息制度做一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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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漫畫家彼得·施泰納在《紐約客》發表了一幅漫畫及流傳至今的名言:「在互聯網上,沒人知道你是一條狗」。在後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時不時有人以這句話來調侃網路社會中的各種角色,現在回過頭來看,當時之所以對確定個人信息有著諸多疑難,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當時技術不發達,現在主流的搜索引擎在當時並未問世。儘管互聯網上已經產生了一些信息,但由於沒有合適的工具,絕大多數人都找不到自己想要的內容,在瀏覽網頁的網友當然也就不知道是誰提供了這個信息。要知道雅虎是在1994年才誕生,而谷歌域名更是直到1997年才註冊。

但是後來隨著網民人數增加,網路搜索技術的增強,尤其是互聯網被廣泛應用於商業活動,「在互聯網上,沒人知道你是一條狗」在今天看來就是一個笑話了:別人不僅知道你是誰,甚至很有可能比你自己更了解你的喜好。你在很多網站購物時,是不是曾遇到它推薦給你的產品正是你當時想買的?或者是你沒想到但是比你自己想得更為周全?商家之所以能夠比你想得更為周全,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它通過各種手段獲知了你在互聯網上的各種軌跡,因此能夠給你提供各種周到的服務。而在1993年的時候,我們幾乎無法在互聯網上獲得商業服務,更無法想像它有朝一日會和我們的生活如此緊密地聯繫在一起。

從這個角度看,我們今天之所以能夠在互聯網上獲得這麼便利的服務,很大程度上是個人向平台———主要是各大互聯網公司讓渡了部分用戶信息或者個人隱私,從而平台可以藉助用戶提供的信息向用戶提供更為便捷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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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們在互聯網上的很多信息如果在線下就是我們的隱私———比如說,你並不想讓別人知道你經常光顧哪家餐廳、點了什麼菜、花了多少錢,但是在互聯網上的你卻會將這些信息公開出來,而公開的原因並不是為了炫耀,而是為了讓評價更有公信力,為了更加便利別人的消費。當然,你也會從他人的信息中受益,比如你一定不想去那些經常被差評的商家。

這種現象在移動互聯網時代表現得更為明顯。如果說PC機時代的互聯網服務只是通過用戶在互聯網上留下的痕迹來畫像,而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則是將很多信息開放給了服務商,包括但不限於通訊錄和地理位置等,然後服務商會根據你現在所處的位置給你推送相關服務。

用讓渡一詞,意味著平台和用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交易要達成,兩個主體之間就會設定權利義務關係,類似的權利義務關係往往會以用戶協議的方式存在。由於商家要和海量用戶打交道,一對一地商議合同條款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因而此類用戶協議往往是由商家制定的格式條款。而絕大多數用戶對格式條款往往表示同意,甚至不會認真看條款內容。既然用戶協議由商家制定,合同條款中必然會存在一些偏向於商家利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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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我們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用戶在網路上留下的信息歸誰?誰可以使用?我們不妨先來看看法律的規定。《網路安全法》確定了網路運營者使用用戶信息的一個基本原則,即第四十一條:「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同時第四十二條還規定,如果「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這就在根本上明確了用戶信息的使用範圍,避免了用戶信息被網路運營者用於其不願意使用的領域。

由此可見,《網路安全法》確定了用戶信息採集和使用的原則,那就是合法、正當和必要。不過,如果要大力發展數字經濟,僅僅這樣做還不夠,同時還應該鼓勵合法交易。現代社會很多機構耗費巨資收集了很多個人信息,但是絕大多數信息都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這既是機構的損失,也是用戶個人福利的受損。因此,還應該考慮在保護好具體個人的信息以外,同時通過多種渠道促進各種信息的交易——只有更多的交易發生,包括用戶和機構在內的參與者才能從中受益。

說起來,這個道理也不難理解。我們設想一下,如果一個不能交易的財產那又有什麼價值呢?最簡單的例子就是中國的城鄉二元的土地制度,城市裡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因此在城市裡擁有房產的居民收穫了城市化的紅利;而農村的集體用地由於不能在集體經濟組織之外流轉,因此價值大受影響。

當然,很多人認為交易不當會對用戶造成各種影響,包括但不限於隱私和安全等問題。不過在我看來,辦法總比困難多,只要我們努力劃定邊界,那麼就能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而不是一禁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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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至此,我剛剛在飛機上翻了《中間人經濟》一書,剛好有個章節討論了為什麼Facebook 能戰勝MySpace 。我抄錄下來供大家參考:

Facebook取代Myspace的一個原因就是Facebook對自己的用戶進行了一定的質量控制:Myspace允許人們隨意加入(還可以使用假用戶名),而Facebook則強迫用戶使用真實姓名和地址註冊,營造出一種誠信可靠的氣氛,最終聚集了更多用戶。儘管有人鼓吹隱私和互聯網自由,三番五次刁難Facebook的實名政策,大多數人還是「願意用自己的隱私換取一個基於信任的溝通平台」。

本文首發於FT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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