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股東與公司之間構成財產混同的,股東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與公司之間構成財產混同的,股東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摘要】

1、欠條通常是由於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

2、公司應當使用單位賬戶對外開展經營行為,公司賬戶與管理人員、股東賬戶之間不得進行非法的資金往來,以保證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和正常的經濟秩序。

3、根據本案認定的事實,出借的款項均匯入了公司股東賬戶,公司亦通過股東賬戶償還借款。同時,公司的賬戶與股東的賬戶之間存在大量、頻繁的資金往來,且資金用途複雜,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進行區分。因此,公司與股東之間構成財產混同,公司已經失去了獨立承擔債務的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民申264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山東協同教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菏澤市丹陽辦事處和平社區怡菏園15號3單元29室。

法定代表人:田海風,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田海風,男,住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肖艷娟,女,住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宋海平,曾用名宋世宇,女,住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

以上四上訴人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莫琳,山東泉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李騰,男,住山東省菏澤市。

再審申請人山東協同教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同教育公司)、田海風、宋海平、肖艷娟因與被申請人李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魯民終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協同教育公司、田海風、宋海平、肖艷娟申請再審稱,1.有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涉案的肖艷娟、宋海平的銀行賬戶的實際控制、使用人是協同教育公司,而不是肖艷娟及宋海平本人,該二人與協同教育公司不存在財產混同,更不存在濫用法人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肖艷娟、宋海平不應對協同教育公司的借款承但連帶清償責任。2017年5月調取的肖艷娟中國建設銀行尾號3688銀行卡開戶信息資料顯示,該銀行卡是2011年開戶,開戶時預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及手機銀行聯繫人電話號碼機主分別是田海風和宋海麗。肖艷娟本人從未使用過該銀行卡。肖艷娟從重慶到麗江的飛機票、十堰到重慶的火車票及其他媒體圖片資料,結合建行3688銀行卡交易記錄顯示,肖艷娟不在菏澤期間,其名下的建行3688銀行卡在菏澤地區頻繁地有大額支取操作,金額總計有五百多萬元,交易信息顯示的交易地點均為菏澤地區,顯然這不可能是肖艷娟本人所為。2017年5月北京好瑞思建築節能諮詢有限公司企業郵箱及工作記錄、工資表等證明,宋海平自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一直在北京工作不在菏澤,而宋海平名下的銀行卡在這一期間的交易信息所顯示的交易地點則全部為菏澤地區,這也很明確地證明,銀行卡的實際使用人不是宋海平本人,該銀行賬戶也不是宋海平本人的個人財產賬戶。協同教育公司實際出資人是田海風,對此李騰也非常清楚。肖艷娟、宋海平只是代田海風持股的名義股東,並沒有實際出資。根據肖艷娟的勞動合同、社保信息資料證明,肖艷娟於2014年3月離開協同教育公司到濟南工作,而宋海平更是自2013年1月就已經離開菏澤去北京工作,2014年12月協同教育公司的股權變更只是根據公司發展需要進行形式上的工商登記變更,對公司資產沒有任何影響。2.李騰的陳述表明,其提交的八張借條所記載的借款金額是將利息計入本金所形成的,原判決將李騰提供的八張借條總額851萬元認定為本案借貸糾紛的本金,駁回協同教育公司提出的通過對賬或第三方審計方式確定欠款金額的申請,顯然認定事實不清。綜上,協同教育公司、田海風、宋海平、肖艷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十一項的規定申請再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一、關於肖艷娟和宋海平申請再審時提供的證據是否為新證據的問題。肖艷娟2017年5月調取的其中國建設銀行尾號3688銀行卡開戶信息資料及其旅行憑證等資料、宋海平提供的2017年5月北京好瑞思建築節能諮詢有限公司企業郵箱及工作記錄等資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二、關於原判決對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原判決認定,李騰與協同教育公司之間自2012年12月6日至2014年7月期間存在大量、頻繁的資金借貸關係,雙方對此沒有異議。2014年6月8日,田海風向李騰出具了一份《欠條》,記載:「截止2014年6月8日,本人田海風自2014年1月1日累計從李騰處向李騰借款合計人民幣共計玖佰壹拾叄萬元,月息三分計算」。欠條通常是由於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因雙方已經在欠條中註明913萬元欠款系之前借貸之累計數額,結合雙方之前存在大量、頻繁的借貸關係的事實,該欠條確定的欠款數額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因協同教育公司、田海風、宋海平、肖艷娟未提交足以推翻該欠條的證據,原判決對該欠條所記載的內容予以確認並無不妥。

三、關於判決田海風、肖艷娟、宋海平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是否正確的問題。我國實行銀行賬戶實名制,原則上賬戶名義人即是賬戶資金的權利人。同時,根據《會計法》、《稅收徵收管理法》、《企業會計基本準則》等相關規定,公司應當使用單位賬戶對外開展經營行為,公司賬戶與管理人員、股東賬戶之間不得進行非法的資金往來,以保證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根據本案認定的事實,李騰出借的款項均匯入了協同教育公司股東肖艷娟賬戶(大部分款項又匯入宋海平賬戶,小部分款項匯入協同教育公司賬戶),協同教育公司亦通過肖艷娟、宋海平等股東賬戶向李騰償還借款。同時,協同教育公司的賬戶與肖艷娟、宋海平等股東的賬戶之間存在大量、頻繁的資金往來,且資金用途複雜,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進行區分。協同教育公司、宋海平、肖艷娟申請再審稱協同教育公司實際控制肖艷娟、宋海平等股東賬戶,股東賬戶的資金屬於公司資金,但未提供充足的證據。因此,原判決認定因協同教育公司與股東之間構成財產混同,公司已經失去了獨立承擔債務的基礎,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肖艷娟、宋海平在本案訴訟期間又退出協同教育公司,致使公司變為一人有限公司(田海風一人股東)。以上情形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一、駁回山東協同教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二、駁回田海風的再審申請;

三、駁回宋海平的再審申請;

四、駁回肖艷娟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吳曉芳

審 判 員  王友祥

審 判 員  司 偉

二〇一八年一月××日

書 記 員  李雪薇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齊魯家事 的精彩文章:

TAG:齊魯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