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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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制定監察法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監察法,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釋義》,本網將陸續推出釋義內容,對監察法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法律條文進行闡釋,敬請關注。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釋義: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了國家監察委員會的定位。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這次憲法修改明確,在我國四級監察機構中國家監察委員會是中央一級的監察機關,作為最高監察機關,在我國監察體系中居於最高地位。國家監察委員會的最高地位主要體現在:第一,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產生。其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組成人員由主任提名,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第二,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全國監察工作,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第三,國家監察委員會有權辦理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機構設置。本條規定與憲法關於我國行政區域劃分的規定一致。憲法第三十條規定,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根據法律規定,地方設省級監察委員會、市(地)級監察委員會、縣級監察委員會,鄉鎮不設監察委員會,但將來監察委員會可以在鄉鎮設派駐機構,監察法第十二條對此作了規定。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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