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還在捕撈,後果很嚴重
編者按
在禁漁期或禁漁區內,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天然水域進行捕撈、游釣等作業。在禁漁期垂釣,執法人員會進行勸導,若勸導不成,將沒收漁具。若發現在禁漁期電魚、炸魚、毒魚,使用小網眼漁網、隔斷河段捕撈等非法捕撈行為,執法人員將追求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二〇一七年太湖封湖禁漁通告》明確禁漁時間為2017年2月1日至8月31日,禁漁範圍為全太湖水域,全太湖水域禁止使用的漁法包括電魚、地籠網等。
2017年3月至8月間,被告人方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提供漁船等作案工具,組織被告人顧某等非法捕撈人員,在禁漁期內至無錫市太湖水域採用地籠網或電捕等禁止工具、方法非法捕撈太湖青蝦、螺螄等水產品;捕撈的水產品由被告人方某予以收購。
在一次捕撈期間,被告人陳某在漁政部門附近望風而獲得漁政部門查處信息後通知捕撈人員出船、逃跑;同時,被告人陳某、徐某至濱湖區某飯店附近等地收貨。之後,方某等人將非法捕撈的水產品批發銷售。
2017年5月27日至8月2日間,被告人方某等人共計非法捕撈太湖青蝦7578.48千克、螺螄140200千克。
審判結果
濱湖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方某等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個月不等,並由公安機關追繳十一名被告人的作案工具。
法官評析
被告人方某等人在禁漁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等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餘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從輕處罰;十一名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 改成 被告人方某等人在禁漁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方某在本起案件中起發揮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其餘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予以從輕處罰;十一名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
援引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 犯罪情節較輕;
(二) 有悔罪表現;
(三)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編輯:騰瑞法之家
TAG:安慶律師汪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