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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那時候的監察,已是官員「全覆蓋」

漢以後,歷史進入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我國歷史上大動蕩、大變亂、大分裂和民族大遷移時期,割據對峙持續數百年。大一統的唐代建立以後,監察制度發展到了典型階段。唐初統治者從總結歷史經驗中比較清醒地認識到,監察機關對於維護國家綱紀的作用,因而給予充分的肯定和重視。據《文獻通考·職官七》記載:「自貞觀初,以法理天下,尤重憲官,故御史復為雄要。」唐玄宗在《飭御史·刺史·縣令詔》中說:「御史執憲,綱紀是司。」睿宗更進一步表示:「彰善癉惡,激濁揚清,御史之職也。政之理亂,實由此也。」

唐代建立了一台三院的監察制度。台是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為長官,下設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設侍御史四人,掌管京官的司法監察;殿院設殿中侍御史六人,整肅朝會官吏的禮儀;察院,武德初年設監察御史八人,貞觀二十二年增至十人,按所設道監察地方官吏。察院是三院中最重要的職能部門。

唐初分全國為十道監察區,由監察御史十人分巡州縣。開元二十一年改全國為十五道,監察御史亦增加至十五人。監察御史品秩雖低,但有權以六條巡按州縣,百司畏懼,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唐朝官修的《唐律疏議》和《唐六典》,為監察機關的設置、職掌以及監察官的活動提供了大綱大法,加上皇帝臨時頒布的有關詔令和專門監察法規,形成了較為嚴密的監察法網,可以說是唐朝監察制度完備的一個體現。唐朝的監察法以《監察六法》為代表:「其一,察官人善惡;其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其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其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唐《監察六法》既傳承了漢《刺史六條》,又根據「義在隨時」的原則作了重大發展。主要是監察所及,遍於所有的官僚系統,而不限於地方高官和強宗豪右。除監察官吏是否違法失職外,還涉及戶口、賦役、農桑、庫存等重要的經濟目標。(作者:張晉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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