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日常性關聯交易與財務資助的一點整理
股轉系統公司發布的文章「投資者教育案例七:掛牌公司資金占用案例分析」(文章鏈接見:http://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3503.html)中有這麼一段:
根據《信息披露細則》規定,掛牌公司接受股東資助的行為可歸屬於日常性關聯交易,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上對下一年度對日常性關聯交易的預計進行審議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如果股東是向掛牌公司提供借款而不是無償資助的,無論金額大小,都屬於偶發性關聯交易,應當專門經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臨時報告。
查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2013年2月8日),其相關內容在第48條: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
(十二)日常性關聯交易及偶發性關聯交易:日常性關聯交易指掛牌公司和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銷售產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委託或者受託銷售,投資(含共同投資、委託理財、委託貸款),財務資助(掛牌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為;公司章程中約定適用於本公司的日常關聯交易類型。
除了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為偶發性關聯交易。
由於暫未在股轉系統的其他規定中發現對於日常性關聯交易和財務資助的進一步說明,因此案例分析的依據即應為上述《信息披露細則》第48條的規定;而按照案例分析的邏輯,財務資助包括「無償資助」,而不包括提供借款。這種提法是否準確?據此疑問,對日常性關聯交易和財務資助做了以下整理:
一、日常性關聯交易
與其他很多制度、規定一樣,股轉系統對於日常性關聯交易的定義也基本源自上市公司規定,但又略有不同。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2011年3月4日)第12條、第42條分別對關聯交易、日常關聯交易的種類作了規定: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可能導致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
(一)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
(三)提供財務資助;
(四)提供擔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六)委託或者受託管理資產和業務;
(七)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八)債權、債務重組;
(九)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十)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
(十一)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十二)銷售產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十四)委託或者受託銷售;
(十五)在關聯人的財務公司存貸款;
(十六)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十七)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包括向與關聯人共同投資的公司提供大於其股權比例或投資比例的財務資助、擔保以及放棄向與關聯人共同投資的公司同比例增資或優先受讓權等。
第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進行本指引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至第(十五)項所列日常關聯交易的,應視具體情況分別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和披露義務。
對比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細則》,兩者對於日常性關聯交易內容的規定差異如下:
可以看出,股轉系統規定的日常性關聯交易範圍大於上交所的規定,體現出掛牌公司關聯交易決策、披露上的監管要求比上市公司更松一些。
二、財務資助
再來看「財務資助」這一概念。尚未發現股轉系統的相關規定中涉及對於財務資助的特別說明。
經檢索相關規定,對於財務資助的特別說明,涉及的較早規定,見於《國家體改委印發的通知》[體改生(1993)92號 1993年6月10日],以及《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關於執行的通知》[證委發(1994)21號 1994年8月27日]確定的香港或境外上市公司的章程必備條款中。前者的規定如下:
第三十條本章所稱財務資助,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式:
(一)饋贈;
(二)擔保(包括由保證人承擔責任或者提供財產以保證義務人履行義務)、補償(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過錯所引起的補償)、解除或者放棄權利;
(三)提供貸款或者訂立由公司先於他方履行義務的合同,以及該貸款、合同當事方的變更和該貸款、合同中權利的轉讓等;
(四)公司在無力償還債務、沒有凈資產或者將會導致凈資產大幅度減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財務資助。
後者的規定如下:
2.2購買股份的財務資助
……
(4)本款中有關概念的含義:
(a)「財務資助」包括:
(I)以饋贈的方式提供財務資助。
(II)以擔保(包括由保證人承擔責任或提供財產以保證義務人履行義務)、補償(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疏忽或過失所提供的補償)、解除或放棄權利的方式提供財務資助。
(III)以下述的方式提供財務資助:提供貸款、訂立由公司先於他方履行義務的合同;該貸款或合同中任何一方的變更、該貸款或合同中權利的轉讓。
(IV)公司在無力償還債務、沒有凈資產、其凈資產會大幅度減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財務資助。
上述兩處的表述基本一致。根據上述條款的用語,疑似參考香港或境外公司章程中的表述(此處不作進一步探究),同時,畢竟這只是香港或境外上市公司的章程必備條款,對國內公司也不具有約束力。
上述規定之後,對於財務資助作出了特別說明的規定,見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6號——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1年6月29日),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類別登記指南》(2016年1月21日)。深交所的規定如下:
二、本備忘錄所稱「提供財務資助」,是指上市公司在主營業務範圍外以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外部主體(包括非全資子公司、參股公司在內)提供資助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一)借款或委託貸款;
(二)承擔費用;
(三)無償提供資產使用權;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構成實質性財務資助的行為,如支付預付款比例明顯高於同行業一般水平,或收取資產使用權的費用明顯低於行業一般水平。
上交所的規定如下:
四、04 應當披露的交易
……
13、 如何把握類別「406提供財務資助/407接受財務資助」的應用範圍?
答:相關類別選擇的關鍵是如何把握財務資助的概念。財務資助一般指一個主體直接或間接地將自有的貨幣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產以一定的方式或條件提供給其他主體的行為,且所收取的使用費低於行業一般水平。這種行為與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不直接相關,包括借款或委託貸款、提供勞務或資產使用權、承擔費用等。
可以看出,深交所與上交所對於財務資助的說明基本相同,略有差異,但兩者都確定無疑地把借款列入財務資助的範圍。
再回頭來看開頭提到的案例分析。如果參照深交所、上交所的規定,則借款屬於財務資助,股東向掛牌公司提供的借款即屬於「財務資助(掛牌公司接受的)」這一日常性關聯交易,那麼「如果股東是向掛牌公司提供借款而不是無償資助的,無論金額大小,都屬於偶發性關聯交易」的表述有誤,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掛牌公司的監管要求,似乎並無合理依據。
三、日常性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現狀
經查閱一定數量上市公司與掛牌公司關於預計日常關聯交易的公告,觀察到的現狀是:
(1)上市公司披露的日常關聯交易類別,基本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的規定,集中於日常生產經營相關的銷售、採購、提供或接受勞務,唯一的例外在於租賃房屋等資產。按照上述指引規定,「租入或者租出資產」本不應歸入日常關聯交易,但不少上市公司均在預計中列了房屋等資產的租賃。
(2)掛牌公司披露的日常關聯交易類別,則較為隨意,不限於日常生產經營相關交易,將借款、擔保、租賃等列入日常性關聯交易進行預計的也較為普遍,這不僅突破了上述案例分析中的嚴苛解釋,也突破了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細則》的規定。由此可見,股轉系統對於掛牌公司日常性關聯交易的處理,並未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掛牌公司在處理這個問題時,主要關注關聯交易的決策及預計程序是否規範即可,至於預計的內容,也許股轉系統並未給予多少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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