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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藩的為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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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藩是清代晚期的能員幹吏,作為封建時代 的官員,自有其歷史的局限性。但其思想中 還是有不少積極的內容,可供我們今天借鑒採納。

此外,正如克羅齊所言「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面對現實中不斷出現的問題,在歷史資源中翻撿,也會給我們帶來對當下有益的借鑒和啟示。

勤廉明

在曾國藩看來,為官之道最重要的是「廉」「勤」「明」三字。「廉」是德行,「勤」是風範,「明」是素養。

所謂「明」指的是為官要做明白人,實事求是,力戒虛浮。就其對立面而言,「廉」要去的是濁氣,「勤」要去的是官氣,「明」要去的則是虛氣。

直白而言,其中的「勤」和「明」針對的就是現今所說的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

曾國藩任湘軍主帥時常在下屬呈報的公文上寫批語,這就是「批牘」。他在給副將洪德發寫的批牘中稱:

「作營官之要,不外『勤』『廉』『明』三字。『勤』則足以率眾,使常有奮興之象;『廉』則足以服人,不致來怨讟(怨恨)之聲。此皆人力之所能為也。

惟『明』之一字,須帶有幾分天性,然亦可以由人力做去。如事理有不明者,時時向統領、僚友講求之,退而加以思索;

思之不得,仍復再問,必使瞭然於心然後已。如此日積月累,自覺進益無窮,心境漸幾於明白矣。」

曾國藩(1811-1872)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與「勤」「廉」相比,為官的「明」更難,因而更要用力去做,不恥下問,努力尋求,多加思考,以使自己不成為糊塗官。

與「明」相比,曾國藩對「勤」的強調更多,論說也更為詳盡。如他對來軍中幫辦文案的江紹華批牘稱:

「該員既充禮營幫辦,總以『勤勞』二字自勵。凡點名、看操、修牆、查街以及偵探等事,無分粗細,皆須身親為之。閑暇則讀書習字,深思立行,總不使此身此心有一刻之怠惰。」

類似的說法還有:「營官之要,全在一個『勤』字。訓練勤,則弱卒亦成勁旅矣;稽察勤,則哨隊咸守營規矣;肢體勤,則風寒難入,筋骨日強矣。」

總之,勤是辦事成功的關鍵。

戒虛浮

曾國藩提倡的為官之道除提倡廉政、勤政外,還有倡導務實、力戒虛浮的方面,這實際是反對形式主義。

他主張官員要勇於負責,踏踏實實辦事。對晚清官場不務實際的弊端,曾國藩早有議論。在咸豐皇帝即位初,他就上書指出:

「以臣觀之,京官之辦事通病有二,曰退縮,曰瑣屑。外官(地方官)之辦事通病有二,曰敷衍,曰顢頇。

退縮者,同官互推,不肯任怨,動輒請旨,不肯任咎。瑣屑者,利析錙銖,不顧大體。

敷衍者,裝頭蓋面,但計目前剜肉補瘡,不問明日。顢頇者,外面完全,而中已潰爛,章奏粉飾,而語無歸宿。

有此四者,習俗相沿,但求苟安無過,不求振作有為,將來一有艱巨,國家必有乏才之患。」

在他看來,當時的官場普遍存在辦事敷衍、虛浮粉飾的風氣,無論是京官還是地方官,許多人都遇事推諉,不肯負責。

曾府三傑圖(從左至右:曾國荃、曾國藩、曾紀澤)

等到曾國藩掌管兵事,在與捻軍交戰的戰場發現還有更嚴重的問題,不少將領慣於飾敗為勝,虛報戰功。

1866 年,河南屢次報告打了勝仗,經查詢發現當地並無戰事。這年湖北方面又報告,當地的鄂軍與劉銘傳帶領的淮軍這年正月二十八日攻克湖北黃陂。

經查詢,當天白天劉銘傳帶兵攻下黃陂,至夜間鄂軍才到達黃陂西門外駐紮,並未參與作戰。

結果兩支軍隊均准開單請獎,有功者與無功者都獲得了嘉獎。

另外,前兩年科爾沁親王僧格林沁的死也與這種虛浮粉飾的風氣有關。

本來僧格林沁的蒙古騎兵因連續追擊捻軍很疲勞,不久前又遭遇失敗,損兵折將,已不能繼續作戰,需要休整。

增格林沁(1811-1865)

但各省的奏報都稱,捻軍最害怕僧格林沁,不敢與之交戰,或是說捻軍已所剩無幾,很快就要被全殲。

使朝廷得不到真實的戰況,一再催促僧格林沁追擊,終於使其馬隊因疲累不堪而大敗,被捻軍消滅。

針對這種弄虛作假的風氣,曾國藩給朝廷上書稱:

「臣愚以為欲求眾心之警懼,須先戒奏報之虛浮。奏報之於兵事,關係最重。所奏果實,則一軍之是非悉公,朝廷之賞罰亦當;」

「所奏若虛,則勞苦多功者從而寒心,巧偽僨事者反以得志。」他要求對那些屢報勝仗而毫無實際者嚴加懲處。

清理獄訟

1869 年,曾國藩調職北上,出任直隸總督。

他任直隸總督時間不長,卻政績斐然,主要體現在整頓吏治上,尤其是清理獄訟,在短時間內將直隸積壓多年的案件審理完畢。

他的前任官文是個典型的懶官,辦事拖沓,督促不嚴,以致「風氣之壞,竟為各省所未聞」。曾國藩在奏摺中稱:

「直隸之吏治,臣入境以後,略詢民間疾苦,大約積獄太多,羈累無辜。聞有州縣到任年余,未曾坐堂一次,訊結一案者。」

直隸全省案件的積壓已到了極其嚴重的程度。曾國藩上折稱:「臣履任月余,見直隸日行公事,訟案居十之七八,他件不過十之二三,積壓極多。」

「督署應題之本,未辦者二百三十餘件,府局京控(上告到京城)上控之案,未結者一百三十餘件,各屬委審及自理之案,未完者殆以萬計。或延擱二三年,或五六年八九年不等。吏治之疲,民生之困,端由於此。」

張樹聲(1824-1884)

積壓案件多達萬起,拖延時間長達數年,給百姓的生活造成了極大的困苦,因而清理積案成為當務之急。

於是,曾國藩與負責直隸刑名(司法)的臬司張樹聲合作,「日夜孜孜」,「力籌清厘積案之法」。

他親自製訂《清訟事宜十條》,又讓張樹聲制訂《清訟限期功過章程》十餘條。曾國藩自定的《直隸清訟事宜十條》,內容具體,條條切實可行。

張樹聲制訂的《直隸清訟限期功過章程》是補充條款,對清訟進程有具體的時間規定。

經過一番整頓,在八個月的時間內,「歷據各屬審結,並註銷、息銷(同治)七年以前舊案一萬二千零七十四起」,將直隸的清訟之事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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