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縣宗店男子駕車撞人後逃逸 原因竟是……
(圖文無關)
2018年03月31日04時31分許,杞縣交警大隊事故股接110報警,杞縣中山街安踏店門前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車撞人後跑啦。接警後,值班民警郭名強帶隊迅速趕往現場,在事故現場,發現地面有一灘血跡,經詢問報警人(事故受害人的妻子)得知,被撞者已被送往醫院救治,天還未亮,沒有看清肇事車車牌號。因事發時間較早,周圍也沒有發現能提供線索的群眾。為儘快破案,給分管事故的副大隊長李朝陽彙報後,李朝陽立即組織事故民警開展排查。首先排查事故現場周邊的監控錄像尋找線索,經過一番努力調查後,發現一輛嫌疑車輛黑色的豫B1XXX9小型汽車在事發時段沿中山街由南向北行駛至北大口時左轉彎走西門大街,一路行駛至振興大街一賓館內,車上下來三人。經網上核查,電話聯繫上了車主葉某某的父親(板木鄉人)。經詢問,葉某某父親稱車已經賣給了他的外甥陳某某(宗店鄉蔡馬村人)。經電話與陳某某聯繫,陳某某稱車已經賣過啦,賣給本鄉大張村的張運啦。副大隊長李朝陽曾經長期在宗店工作,對宗店鄉比較熟悉,他親自帶隊深入大張村調查走訪,經調查,該村並沒有叫張某的人。通過派出所戶籍查詢,也是查無此人。再次和陳某某聯繫後,陳某某提供了張某的母親的名字。可惜,還是查無此人。經過深入走訪,最終得知,該村有一名叫張某某的人,經聯繫,張某某說,車是他買的,可他不在家,現在蘇州打工呢,車借給了他的朋友馬某。案情逐漸明晰,民警立即與馬某聯繫,馬某一直說自己在鄭州,不在家。這與民警了解的情況不符。副大隊長李朝陽就通過發簡訊奉勸馬某,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勸他投案自首是唯一的出路。收到李隊長的信息後,經過思考,馬某回簡訊:我去自首。31日晚上10時許,馬某(男、杞縣宗店鄉人,1994年生)駕駛小型轎車豫B1XXX9到交警大隊自首,該車引擎蓋因撞擊已經凹陷,痕迹明顯。經過18個小時的奮戰,該肇事逃逸案被偵破。經詢問,事故發生後,馬某因本身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害怕承擔法律責任而駕車逃逸。因事故逃逸及無證駕駛,馬某被處以行政拘留18天的行政處罰。1日,事故受害人因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馬某也將承擔刑事責任。目前該案正在辦理中。
杞縣交警提示: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警。肇事逃逸,將受到嚴厲懲處!國法如山,逃逸終將難逃法網!
來源:杞縣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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