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十大典型案例
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投訴舉報十大典型案例
一
海口美蘭隴璟餐飲店銷售無中文標籤進口
食品案
投訴舉報內容
市民投訴海口美蘭隴璟餐飲店(企業地址:海口市美蘭區五指山路18號民源小區2C棟101房)提供的久保田千壽1.8L清酒涉嫌為國家禁止進口的日本產品。
案情簡介及處罰結果
2017年6月,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海口美蘭隴璟餐飲店進行檢查,經檢查,海口美蘭隴璟餐飲店銷售「久保田千壽1.8L清酒」只有外文標籤,沒有中文標籤的預包裝食品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3.8「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標除外)」,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12000元整;2、並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984元;合計罰沒款15984元。
二
海口美蘭葉松椰島寶貝商店銷售無中文標籤
的進口食品案
投訴舉報內容
市民來電反映美蘭區海甸島和平大道與五中路交叉路口椰島寶貝店內奶粉銷售,該店內沒有按規定銷售具有中文標示的奶粉,其認為不合理,故來電反映。
案情簡介及處罰結果
2017年10月26日,根據群眾舉報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海口美蘭葉松椰島寶貝商店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食品,經調查當事人委託他人從國外購進進口食品在該店銷售,我局認定其銷售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但因暫未銷售出去違法所得為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予1、沒收Aptamail(德國)1段800奶粉等31個品牌的進口食品,共計43罐(詳見物品清單);二、罰款人民幣7000元。
三
海口市玉瑾批發部銷售過期食品案
投訴舉報內容
市民舉報玉瑾批發部(企業地址:海口市龍華區海墾路金山小區戎居小區公寓二間鋪面)銷售過期食品。
案情簡介及處罰結果
我局於2017年3月10日接到市民舉報後,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的貨架上擺放有超過保質期的米格瑪零食5袋,磨堡歐式傳統蛋糕2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我局對其進行了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
海口龍恆大眼鏡有限公司秀華店涉嫌無證
銷售海昌牌、博士倫牌隱形眼鏡
多功能護理液(醫療器械三類)案
投訴舉報內容
2017年10月20日,市民投訴海口市龍恆大眼鏡店(企業地址:海口市秀英區秀華路1號)無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經營隱形眼鏡護理液。
案情簡介及處罰結果
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在收銀台上發現有6盒海昌牌隱形眼鏡多功能護理液和3盒博士倫隱形眼鏡多功能護理液,且現場無法提供購銷憑證。當事人無《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銷售隱形眼鏡潤滑液(醫療器械第三類)和未建立並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對當事人未建立並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的行為給予警告、責令改正;2.對當事人無證銷售的海昌牌、博士倫牌隱形眼鏡多功能護理液給予沒收,同時沒收違法所得54元,幷處於10000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共計人民幣10054元。
五
林玉蘭涉嫌無證經營人血白蛋白藥品案
投訴舉報內容
群眾舉報稱,海口市人民醫院內有人無證銷售人血白蛋白藥品。
案情簡介及處罰結果
2017年6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後,立即前往海口市人民醫院調查,並在該院住院部發現患者家屬正準備支付人血白蛋白的貨款給當事人林玉蘭。林玉蘭供述,從海南廣葯晨菲大藥房購進人血白蛋白後再轉賣給患者從中牟利。林玉蘭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無證經營藥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給予林玉蘭以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2.處貨值1200元的三倍罰款3600元,罰沒款共計4800元。
六
海口伊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籤
不符合要求食品案
投訴舉報內容
市民投訴海口伊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業地址:海口市美蘭區海府路81號華運大廈6層602房)生產經營的諾麗果酵素原液粉臻純型標籤涉嫌違反了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案情簡介及處罰結果
2017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稱其在天貓上「伊源美旗艦店」購買了諾麗果酵素原液粉臻純型,其產品包裝上標示有「本品選用海南熱帶諾麗果發酵2年的酵素原液為原料提取酵素粉,富含227種營養成分,其中包含13種維生素、16種礦物質等」的含量聲明,卻沒有表示出哪13種維生素和哪16種礦物質。經查,投訴的諾麗果酵素原液粉臻純型包裝上標籤情況屬實,該產品的生產單位為海口伊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該單位行為違反了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4.1.4.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九)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1、罰款5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600元。罰沒款共計5600元。
七
海南耀立德藥品連鎖經營有限公司義興路
總店從違法渠道購進藥品丁苯肽軟膠囊案
投訴舉報內容
2017年1月4日,市民投訴舉報稱耀立德大藥房義興總店非法購銷藥品丁苯肽軟膠囊。
案情簡介及處罰結果
經查,海南耀立德藥品連鎖經營有限公司義興路總店從推銷藥品的業務代表手中購進上述「丁苯肽軟膠囊」,共購進16瓶,購進價格是165元/瓶,購進金額為2640元,所購進的上述藥品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格是235元/瓶、銷售金額共3760元。該藥店無法提供供貨方資質證明材料及推銷藥品業務代表聯繫方式。該藥店在購進藥品時未審核供貨方的資質證明,未索取相關票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六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該藥店上述行為構成未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經營藥品和從違法渠道購進藥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銷售丁苯肽軟膠囊的違法所得3760元:3.處銷售丁苯肽軟膠囊總貨值3760元的3倍罰款11280元,罰沒款共計15040元。
八
海口龍華玉露美容所銷售未取得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產的化妝品案
投訴舉報內容
市民來電反映其於2017年2月14日在龍華區金地路玉露美容所購買了「痘抹消」面霜,其表示該產品在購買時沒有包裝也沒有產品說明書,其懷疑此產品屬於問題產品。
案情簡介及處罰結果
我局執法人員在該美容院的化妝品貨櫃中發現標示品名為「痘抹消精華露」4支,該化妝品無外包裝及說明書,且該產品標籤未註明廠名、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等規定信息。經認定,上述化妝品是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產的化妝品,違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 (一)項的規定,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做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18元; 2、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人民幣636元 。當事人於當天履行了該行政處罰決定,並對上述4支「痘抹消精華露」做銷毀處理。
九
海口椰彩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虛假標註
生產日期的原味椰汁案
投訴舉報內容
2017年3月8日,我局接到投訴舉報信,稱代理的海口椰彩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1.1kg原味椰汁商品包裝上有兩個生產日期並有篡改生產日期的痕迹。
案情簡介及處罰結果
經查,2016年9月10日該公司因噴碼機器出現故障,啟用舊的噴碼機進行噴碼,但因為舊的噴碼機的生產日期沒有調正,導致生產的原味椰汁的生產日期噴碼錯誤,後經擦拭重新噴碼,所以產品上出現了噴墨擦痕;另外,因為有部分產品擦拭不幹凈,導致了出現標示兩個生產日期或標示一個生產日期同時標註一個擦拭掉一半或大半生產日期的情況,上述問題的原味椰汁共計18件+3瓶,違法產品總貨值為1036元,違法所得為703元。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查封的違法產品; 2、沒收違法所得703元; 3、處以50000元罰款,罰沒款共計50703元。
十
海口美蘭品香園茶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
國家標準的食品案
投訴舉報內容
2017年2月27日,市民反映在南寶路大英村大英市場二樓品香園茶店面點使用國家禁用物製作。
案情簡介及處罰結果
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該茶樓的食品添加劑專櫃中發現一罐已開封使用過的「雙喜牌泡打粉」,隨即對該店加工製作經營的叉燒包、油條進行抽樣送檢。2017年3月8日經檢驗報告顯示,叉燒包、油條的鋁項目檢驗結果均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收到上述食品檢驗報告,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不提出複檢。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鑒於當事人初次違法,且配合調查,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已開封的「雙喜牌泡打粉」1罐; 2、沒收違法所得1425元; 3、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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