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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工作了四個多月,我竟然無法證明自己是本公司的員工

第二天(也就是2月18日,周六)我竟然收到2月份工資646元(2月15日那天已經發了1月份的工資了)。

(接上篇)

2017年的春節假期是: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

2月份我沒有請過一天假,17號下午五點交接好後,他們告訴我:「你可以走了!」

而公司竟然只給我2月份工資646元。

我是2016年10月14入職的,入職前談好底薪3000(由於我沒有做外貿的經驗),試用期兩個月,單休,不管吃住,轉正後底薪3800,轉正後簽訂勞動合同和購買社保。但是12月20日,我跟Alex 說起轉正之事後,他說他會跟老闆申請的,叫我不要擔心,肯定可以轉正的。

然後就一直沒有下文。

元旦後,我又跟Alex提轉正的事。他說年後我會對你進行一個考核,有筆試也有口試,看你的綜合成績,來決定你是否能夠轉正。

2月份我還沒有出單,他們是按照底薪3000來給我發工資,按照我個人的實際上班天數並減去春節放假天數來算的。

我不服,我嚴重不服。我去了樓下,本街道的勞動仲裁所。

他們給了我張表格,叫我先填寫。

我提出的仲裁請求是:

(1)我於2016年10月14日入職,於2017年2月17日離職。在此期間,公司一直都沒有跟我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故,我要求公司再支付三個月的基本工資3000+3800+3800=10600元。

(2)要求公司為我補繳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故我要求公司為我補繳四個月的社保。

(3)2017年2月份本人並未請假,申請給齊本人17個自然日的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所謂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一般企業採取月薪制,也即意味著大多是情況下:停工停產一個月內的,員工不幹活,用人單位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本人底薪3800,2月份還剩餘7個工作日,按照勞動法規定每月21.75個工作日來計算,本人2月份的工作日是14.75。本人二月份的工資應為14.75/21.75x3800=2577元。已經收到646元,2577-646=1931元。請求補齊這1931元。

(4)公司無故解除勞動關係,申請賠付經濟補償金38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故,綜上所述,本人在這裡申請應得的現金10600+1931+3800=16331元並給本人補繳四個月的社保。

揮灑自如地寫完後,當我把表格交給窗口辦事員時,很遺憾,結果跟Applin一樣。

這時,我才恍然大悟。公司發工資是用員工(私人)的支付寶轉賬給我的支付寶,沒有工資條。沒有名片,沒有工牌,沒有工作證,沒有新員工入職登記表。——我無法證明自己曾是這個公司的員工,更加沒有辦法證明自己是哪天入職的。

在那裡一共做了4個多月,我還是沒有辦法證明我的身份。真是「一孕傻三年」,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都忘記了。

我很不甘心,我非常不甘心,鼓起勇氣厚著臉皮問窗口辦事員:「我在這個公司做了四個多月,每天8:25左右到公司,晚上八九點離開,可以幫我調大樓里的監控嗎?如果有這些監控,是否能夠證明我的身份?」

「誰主張誰舉證!你先調來監控再說。」對方不耐煩地回答。

他們很清楚,憑我一己之力,我是調不來監控的。一是因為查看監控視頻屬於調查、取證行為,普通公民無權查看,警察和法院才有權查看調取;二是因為一般情況下,監控只保留15天——最後只能不了了之了。

是的,法律也幫不了我。

只能吃啞巴虧。

人為刀俎我為魚肉!

這,就是我們的生存現狀。

生命不能承受如此之重!

生命不能承受如此之痛!

真心羨慕米蘭·昆德拉,他們的生命,不需要承受如此之重。而我們,想不承受如此之重,都沒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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