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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軍刑罰是如何完善的?清代的充軍刑罰與明代有何區別?

作者: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鄭成志

充軍作為一種刑罰,其雛形早在秦漢時期就已經出現,而其作為一種刑名,則是在元代前後才開始出現。到了明代,充軍一刑發展到了高峰,清代也是在明代充軍刑罰的基礎上,制訂了一套完善的充軍制度。

充軍一刑,在元代時期以「出軍」為名開始出現,而充軍刑罰的具體制度,則是在明代才正式形成。在明初所修訂的《大明律》中,關於充軍的條款只有46條,到萬曆帝時期修訂的《問刑條例》中,則發展到189條,明代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充軍刑罰體系。

大明律

清代建立之初,基本上按照《大明律》制定了自己的法律體系,其中對於充軍刑罰的規定也基本完全採用。雍正時期,清廷規定:「凡問發充軍者,附近發二千里,邊衛發二千五百里,邊遠發三千里,極邊、煙瘴俱發四千里。如無煙瘴地方,即以極邊為煙瘴,定衛發遣」。並制定《軍衛道里表》,明確規定了不同等級的充軍地點,這些都是清代對充軍刑罰的發展。

明代的充軍刑罰主要分為「終身充軍」和「永遠充軍」兩種,「終身充軍」是指犯人要充任軍人,只涉及到犯人本身,而「永遠充軍」則更為殘酷,即將犯人打入軍籍,犯人身死後其子孫後代則要世代充軍,如果犯人已經絕戶但仍未被註銷充軍刑罰的,則由其宗族、里長以其其他相近的人來填充此缺額。而在清代,隨著衛所制度的逐漸改革,「永遠充軍」一條也於乾隆時期被廢止,之前頒布的《軍衛道里表》也被更改為《五軍道里表》,刪除了衛所一詞。

乾隆皇帝

在充軍刑罰的管理上,明初是由刑部管理,後期轉為由兵部編罰在京城的充軍,地方上的充軍編髮則由地方官府負責。清代則完全由兵部統籌管理充軍的編髮。並,明代被判處充軍刑罰的犯人何難得到贖罪的機會,而清代則是制定了非常詳細的贖罪規定,為贖罪所需繳納的銀錢金額也有了詳細的規定。

大清律例

在充軍律法的使用上,清代的充軍刑罰主要是依照律例的明確規定為主。明代的充軍刑罰除了明確法規之外,還適用於不同等級罪犯的處罰,適用範圍不明確。此外,明代的充軍刑罰還可以應用在對死刑犯的處理上,即免除死罪,處以充軍,所以,充軍在明代可以說是僅次於死刑的嚴重刑罰。

參考資料:

1. 孔倩茜,清代充軍刑研究,安徽大學,2011

2. 吳艷紅,明代充軍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3. 魏道明,明代家族株連制度的發展——以充軍為中心,中國明史學會會議論文集,2005

編輯: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桂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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