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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發怒使兩學生頭撞頭受傷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學語文教師張運曉正在講台上批改作業,這時,12歲的葉與同桌因為座位誰用得多少發生爭吵,繼而又動起手來。張老師很惱怒,在把他們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腦袋撞在了一起。放學回家後的葉,精神即出現異常現象,目光獃滯,不與別人說話。夜間哭醒,並胡說一些驚恐害怕的話,一直持續到天亮。第二天在葉氏夫婦和校方的幫助下,葉先後被送往幾家醫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轉,期間一直未到校上學。1999年11月5日,葉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醫院,被診斷為反應性精神病,腦血管痙攣。由於多次向張討要醫藥費未果,家長一紙訴狀將校方和張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請被告學校承擔為女兒治病支付的醫療等各種費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撫慰金25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被告不當的教育方式導致的原告受傷的後果,因被告張是在教學活動中履行教學職責時發生的侵權行為,故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判決被告法人單位學校負主要責任,賠償原告葉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後續治療費、陪護人員誤工費、交通費、雜支費、鑒定費52.5元,及精神撫慰費共計45000元。

[分析] 本案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張老師的行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還是不當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當教育方式與原告受到傷害的結果有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繫?顯然,張老師的教育方式是不當的,當他發現葉與同桌發生爭吵後,採用極其簡單粗暴的態度,讓兩個學生站在講台上,並用手揪住兩學生的頭髮,使兩學生的頭相撞,並反覆的訓斥,沒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沒有考慮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緒的變化,對兩個學生體罰一直持續到下午放學。由於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擊,心理上也受到極大的傷害,無法到學校讀書,一直在家靠藥物穩定情緒。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產生精神疾患,被告張的行為與原告受到傷害有著直接的因果聯繫或者諳導致原告產生這種心理疾病的直接誘因。當然,葉患病並非全部由張的行為所導致,因為據法院調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貫厭學,早已存在誘發精神病的隱患。故法院判決張承擔70%的主要賠償責任。由於張是在教學活動中履行教學職責時發生的侵權行為,故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啟示】教師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不僅違背了職業道德,也是違法行為。體罰是我國有關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多項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論教師出於什麼動機或目的,都不得實施這種手段。對於體罰學生並造成學生傷害的教師,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將給予行政、民法、刑事處罰。

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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