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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在微博上詆毀他人 仁懷一市民被告上法庭

認為自己名譽權受到侵害,王某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4月2日,仁懷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去年6月,劉某向仁懷市和紀檢部門提起控告,稱王某(時任鹽津派出所副教導員)和民警胡某在辦理錢某、周某與陳某一案過程中,存在不作為及包庇嫌疑犯行為。經紀檢部門核查,民警胡某因存在拖延辦案而給予了處分;王某系案發後十多日才到鹽津派出所工作,並非案件主辦人,不存在瀆職行為,隨即紀檢部門將核查結果告知了劉某。今年1月以來,劉某在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通過自己的新浪微博號,多次發布王某涉嫌瀆職犯罪的信息,引起大量不明真相人員轉發、評論,給王某的工作、生活、聲譽和精神造成嚴重影響,侵害了王某的名譽權。為維護合法權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仁懷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該案中,劉某在仁懷市及遵義市兩級公安機關對劉某控告錢某、周某一案複議和複核不予立案、紀檢部門核查認為王某不存在瀆職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多次通過微博發表王某涉嫌瀆職犯罪的言論信息,引起公眾大量人員的轉發、評論。劉某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故意,客觀上造成王某的社會評價降低,影響了王某正常的生活和執法工作,也給王某帶來了一定的精神壓力。劉某的行為構成對王某名譽權的侵害,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仁懷法院一審判決,劉某停止對原告王某名譽權的侵害,公開向其賠禮道歉,並支持了王某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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