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來辦工作交接,就不支付工資,是員工太任性還是公司太任性?
HR小W這幾天有點頭大,被一個自動離職的員工給折騰的要瘋了。
其實事情很簡單,公司一個員工提交了離職申請書,但就在該員工提交離職申請書幾天後,這個員工就不來上班了。HR小W先是通知該員工儘快到公司上班,但員工的態度是,上班就算了,如果是工作交接可以去一天,辦完工作交接公司就支付工資和出具離職證明。
HR小W說因為他離職很突然,只能跟他的上級先進行工作交接,但他的上級這兩天出差,能否這幾天先過來上班,等上級出差回來後交接完工作再辦理離職手續。員工不同意HR小W的提議,無論HR小W怎麼勸說就二個字「不行」。無奈之下,HR小W以該員工沒按正常流程辦理離職手續為由,按公司規定,曠工超過三天(含三天)視為自動離職,公司將不予支付工資。
結果,事兒搞大了,員工一紙訴狀就到了勞動仲裁。
且不說員工任性不任性,也不論HR小W的做法是否正確,只來討論一下碰到員工自離這種情況,公司是不是可以拒絕開具離職證明,並可以不支付自離員工工資?
不給開具離職證明肯定不行
不管員工因為什麼原因離開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公司只要與員工解除了勞動合同,就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扣發工資也不行
如果有證據證明員工學習過公司的規章制度,並且規章制度中明確了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離崗且無正當理由的員工行為視為「曠工」,以及對曠工行為和不計發曠工期間工資的處理。所以,公司可以不發員工曠工期間工資,但曠工之前的工資應當發放。
這樣不行,那也不行,那麼碰到這種事情有沒有好辦法處理?其實,相對妥帖的處理辦法還是協商處理。
約談,解釋說明
各讓一步,商量好具體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的時間。只要員工能及時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按要求支付之前的工資、開具好對員工沒有負面影響的離職證明。對於一些配合度不高的員工,該講清楚厲害關係還是要講清楚,畢竟在離職證明上一旦寫明是自離曠工解除勞動關係,對其之後找工作還是會有些影響的。
發放通知
如果員工無故離開,為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一定要使用EMS或挂號信及時發出通知,通知其儘快來上班,或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並告知逾期會被辭退的結果。
所以,員工自離問題能協商還是協商解決,即便是最後走上仲裁,耗時勞力不說,其裁決也基本上與協商處理相差不大,但對當事人的耐心、心理承受絕對是一個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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